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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刑初字第131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

审理法院: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4)元刑初字第13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4-10-30

审理经过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世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蔡光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02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参加了三明学院及其前身三明高等专科学校的五个工程项目投标。为谋求承建该校项目工程,被告人陈某甲采取挂靠多家建筑公司、串通评标评委的手段进行串通投标,在其挂靠单位中标后,再与中标单位签订经营承包协议取得该中标项目的承建资格,具体行为如下:

1、2002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挂靠三明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建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参加三明高等专科学校综合楼及附楼工程项目的投标。在投标的前一天,陈某甲分别找到校方评委代表叶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采取给叶某某送烟酒、给郭某某送钱行贿的手段,让二人在评标时给市建公司评高分。在评标过程中,叶某某、郭某某按陈某甲的要求,分别给市建公司评了高分,使该公司得以顺利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7873777元。此后,被告人陈某甲让其哥哥陈某乙与市建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协议取得该中标项目的承建资格。

2、2003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挂靠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市建公司、福建省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参加三明高等专科学校南区教学楼工程项目的投标。在投标的前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分别找到校方评委叶某某、郭某某和专家评委张某某、严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缪某某等人,采取给叶某某送烟酒、给郭某某送钱行贿以及给专家评委张某某等打招呼要求关照等手段,让他们在评标时给省一建评高分。在评标过程中,叶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严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缪某某按陈某甲的要求,分别给省一建评高分,使省一建顺利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3525600元。此后,被告人陈某甲让其哥哥陈某乙与省一建签订经营承包协议取得该中标项目的承建资格。

3、2006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挂靠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市建公司改制)、省一建、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参加三明学院图书馆工程项目的投标,在投标前一天,陈某甲分别找到三明学院院方代表评委王某丙、徐某某、蔡某某和专家评委王某甲、林盛金、赵梢春、邓某某、郑庆贵、常某某,采取给参评评委打招呼要求关照的手段,让他们在评标时给省一建评高分。在评标过程中,王某丙、徐某某、蔡某某、王某甲、林盛金、赵梢春、邓某某、郑庆贵、常某某按陈某甲的要求,分别给省一建评高分,使省一建顺利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30243750元。此后,被告人陈某甲让其哥哥陈某乙与省一建签订经营承包协议取得该中标项目的承建资格。

4、2008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挂靠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一建、福建省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以该三家公司的名义参加三明学院南校区学生公寓楼工程项目的投标。在投标前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分别找到三明学院院方代表评委王某丙、徐某某、郭某甲和专家评委应某某、张某丙、张某甲、廖某某、邱某某、周某某,采取给院方代表评委和专家评委打招呼要求关照的手段,让他们在评标时给省一建评高分。在评标过程中,王某丙、徐某某、郭某甲、应某某、张某丙、张某甲、廖某某、邱某某、周某某按陈某甲的要求,分别给省一建评高分,使省一建顺利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34005177元。此后,被告人陈某甲让其哥哥陈某乙与省一建签订经营承包协议取得该中标项目的承建资格。

5、2010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挂靠华盛置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省一建、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以该三家公司的名义参加三明学院南区学生公寓1#、2#楼工程项目的投标。在投标前一天,陈某甲分别找到三明学院院方代表评委王某丙、徐某某、郭某甲和专家评委罗某某、张某丙、王某乙、王某甲、俞某某、邓某某,采取给院方代表评委和专家评委打招呼要求关照的手段,让他们在评标时给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评高分。在评标过程中,王某丙、徐某某、郭某甲、罗某某、张某丙、王某乙、王某甲、俞某某、邓某某按陈某甲的要求,分别给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评高分,使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人民币26720567元。此后,被告人陈某甲让其哥哥陈某乙与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协议取得该中标项目的承建资格。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

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省一建三明分公司工程项目经营责任承包协议书三份、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单位工程内部责任制承包协议书一份、建筑工程委托招标代理合同、预算书、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公证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荣誉证书、证明、证书等书证;证人郭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应某某、廖某某、叶某某、徐某某、郭某甲、罗某某、程某某、张某乙、吴某某、林某某、蔡某某、张某丙、王某某、王某乙、张某某、严某某、王某丙、邓某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到案经过、中共福建省纪委办公厅关于移送陈某甲涉嫌犯罪线索的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采用贿赂、打招呼等手段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中标金额共计人民币102368871元,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于2013年4月12日被省纪委带去配合调查行贿受贿问题,期间主动交待了串通投标的问题,应认定自首。经查,2013年4月10日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三明市公安局的《关于移送陈某甲涉嫌犯罪线索的函》中,已明确被告人陈某甲在三明学院图书馆、综合办公楼等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三明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三明市公安局于2013年4月12日对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犯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因此,被告人陈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对串通投标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所取得的工程,均已保质、保量、保安全、保工期地完成,没有对涉案工程造成损害,五个工程中的综合楼和图书馆工程被评为省级优质工程,故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犯罪后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深刻,应从轻处罚。本院认为,串通投标罪所侵犯的客体既包括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又包括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对他人正当竞争的排斥,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至于所取得的工程是否合格或优良,是否造成居住安全或公共安全上的不良影响,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相反,若因串通投标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其他不良影响,则成为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甚至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故对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自愿认罪,并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一定悔罪认识,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陈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凤明

审判员姚伟

人民陪审员龚桂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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