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3)洛刑再字第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3-08-23
审理经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史某1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串通投标罪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被告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史某1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洛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洛刑监立字第5号刑事决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春鸿、陈吉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史政纪及其辩护人刘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洛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和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长伟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张强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