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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刑再字第2号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串通投标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

审理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3)洛刑再字第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3-08-23

审理经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史某1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串通投标罪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被告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史某1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洛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洛刑监立字第5号刑事决定书,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春鸿、陈吉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洛阳正基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史政纪及其辩护人刘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洛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和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长伟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张强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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