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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刑初132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

审理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鄂0281刑初13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6-06-27

审理经过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柯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被告人张某、柯某商议共同承建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5号楼、6号楼建筑工程,因无建筑资质,遂借用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建筑公司的资质参与围标,后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166万元报价中标,该公司中标后,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张某、柯某建设施工。经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5号楼、6号楼工程净利润916216.9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柯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认定被告人张某、柯某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人柯某得知大冶市房产局准备在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建设经济适用房,遂与被告人张某商议共同承建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5号楼、6号楼建筑工程,因二被告人无建筑资质,商议组织多家公司参与围标。后被告人张某向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冯某(另案处理)提出借用该公司资质参与竞标,并要求冯某帮助组织其他公司参与围标,承诺上交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管理费。冯某同意其公司参与竞标,还帮助二被告人组织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建筑公司参与围标。后被告人柯某向参与竞标的七家建筑公司分别提供投标保证金32万元,由七家公司将保证金上交大冶市招投标中心。2011年1月28日,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166万元报价中标,同年4月26日,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张某、柯某建设施工。2012年10月,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经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张某、柯某承建的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5号楼、6号楼建筑工程净利润916216.9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柯某分别于2015年9月23日、10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柯某退出非法所得款916216.90元。

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到案经过证明,证实本案线索来源及二名被告人归案经过;2、户籍证明,证实二名被告人年龄身份信息;3、相关法律文书,证实冯某等人受到法律追究;4、扣押决定书、票据,证实二被告人退赃情况;5、银行卡取款凭条、记账凭证、财产查询单,证实被告人柯某提供保证金情况;6、大冶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实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立项批复情况;7、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合同书,证实大冶市新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签订合同;8、招投标档案,证实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5号楼、6号楼议标、评标情况;9、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柯某可适用社区矫正;10、大冶市房地产公司说明一份,证实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5号楼、6号楼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无偷工减料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冯某、马某的证言,证实张某在承接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5号楼、6号楼中,他们为其提供几家公司资质和标书及参与围标等情况。

2、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5号楼、6号楼由大冶市房产开发公司开发,并对外招投标,有七家公司参与竞标,后由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所在的大冶市昌兴建筑工程公司帮助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5号楼、6号楼围标情况。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所在的湖北中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帮助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5号楼、6号楼围标情况。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她所在的大冶市建工集团帮助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5号楼、6号楼围标情况。

6、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他所在的大冶市隆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帮助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5号楼、6号楼围标情况。

7、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他所在的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帮助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5号楼、6号楼围标情况。

8、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他所在的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帮助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5号楼、6号楼围标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柯某的供述,证实上述事实。

四、鉴定结论:

1、大冶市审计局审计意见书,证实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5号楼、6号楼工程量情况。

2、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报告书,证实大冶市观山石油仓库处经济适用房5号楼、6号楼净利润。

上列证据,公诉人、被告人张某、柯某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柯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柯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柯某退清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张某、柯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柯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柯某非法所得款人民币91621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皮雨生

人民陪审员刘丰

人民陪审员叶素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潘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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