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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梁子湖刑初字第00082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

审理法院: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4)鄂梁子湖刑初字第0008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5-05-26

审理经过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刘某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以梁检公诉刑诉(2014)7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夏坦、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谭宏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同意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被告人汪某欲承建鄂州市某某大道改扩建工程二标段(后称某某大道)工程,通过汪某某(另案处理)借用公司资质参与葛山大道投标。汪某某借到某某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某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资质后,被告人刘某、汪某先后找到周某甲,要求周某甲负责编制上述五家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标部份的编制。

2014年4月20日,根据被告人汪某拟定让某某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中标的要求,被告人汪某、刘某商量确定投标报价,由周某甲编制完成上述五家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标部份并刻录成光盘,经被告人刘某检查后,交由各公司参与投标。2014年4月21日某某大道工程开标,某某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某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中标候选人第一、二、三名,投标总报价分别为76215026.61元、76401561.91元、76522415.31元。2014年6月4日,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招标公告对某某大道重新招标。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有:

1、书证:(1)被告人汪某、刘某个人详细信息及到案经过;(2)某某宾馆2014年4月20日至4月21日住宿记录;(3)某某大道改扩建工程二标段评标及投标资料;(4)某某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定标报告;2、证人丁某、周某甲、徐某甲、胡某、黄某、谢某、杨某、周某乙、王某、李某、徐某乙、冯某、周某丙、邱某、聂某、梅某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刘某串通投标报价,中标项目金额76215026.61元,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深刻的悔罪表现。2.本案被告人串通投标未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未造成实际的损失。3.被告人犯罪前品行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汪某欲承建某某市大道改扩建工程二标段,通过汪某某(另案处理)借用公司资质参与某某大道投标。汪某某借到某某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某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资质后,被告人刘某、汪某先后找到周某甲,要求周某甲负责上述五家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标部份的编制。2014年4月20日,根据被告人汪某拟定让某某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中标的要求,被告人汪某、刘某商量确定投标报价,由周某甲编制完成上述五家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标部份并刻录成光盘,经被告人刘某检查后,交由各公司参与投标。2014年4月21日葛山大道工程开标,某某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某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中标候选人第一、二、三名,投标总报价分别为76215026.61元、76401561.91元、76522415.31元。2014年4月28日某某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某某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为该工程中标人。2014年5月26日,鄂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针对被告人汪某、刘某涉嫌串通投标罪,建议某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某某市大道改扩建工程二标段重新招标。2014年6月4日,某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招标公告对上述工程重新招标。

某某司法所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可对被告人汪某适用社区矫正刑罚。

某某街道办事处司法所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可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社区矫正刑罚。

证实上述事实的下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1、被告人汪某的供述。(1)今年4月初的时候,我在网上看到某某大道项目的投标公告,我觉得这个项目可以。于是我找到汪某某,我说我想投个标,让他帮我搞几家公司的资质…当时我和汪某某说好,一家公司的资质我给5万元包干,这5万元包括资质费、标书制作费等所有的费用…汪家念打电话问我要几家的资质,我说只要五家…在滨湖桥建行给汪某某15万元现金,在农行凤凰支行给了10万元现金…汪某某拿了某某市政、某某市政、中润路桥、长丰市政、江汉市政这五家公司的资质…在开标前一星期左右,汪某某在某某市政武汉公司,于是我也到某某市政武汉公司,当时汪某某在与对方谈标书的一些细节问题,我呆了几分钟,也没说什么,回鄂州的车上,汪某某说尽可能安排某某市政中标。(2)某某市政等五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商务标是周某甲编制的…我让刘某帮我编制这五家的商务标,刘某又找来周某甲,具体的商务标是周某甲、刘某把关的。技术是徐某某编制的。综合标应该是各公司自己编制的。报价是我让刘某帮忙确定的。至于刘某是如何确定,我不清楚。(3)在开标的头天晚上…吃完饭后,我又回到宾馆,在宾馆房间,我、汪某某、徐某某、刘某还有二三个人我不认识的人在房间,汪某某、徐某某、刘某招呼各公司的人封标并检查标书。

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1)某某大道二标刚公告的时候,汪某找我,说到时候叫我帮他编制这个项目的商务标。汪某找我后,我又找了周某甲,汪某也找了周某甲,让他帮忙编制这个项目的商务标。在某某大道二标开标前五天左右,汪某将从网上下的某某大道二标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给我,我给了周某甲,让他编制商务标…到了开标的头一天晚上,我、汪某、周某甲在宾馆,汪某将五家公司的报价告诉我和周某甲,周某甲将五家公司的商务标按照汪某的报价最终定稿,然后在宾馆的房间打印出来交给汪某…我、汪某和周某甲定的五家公司商务报价…确定了中标公司是某某市政工程公司,因为招标文件的要求是低价中标法,所以我们将某某市政公司的商务报价定在最低确保中标…我们参与借资质的事,汪某跟我说是汪某某借的…五家公司在宾馆封的标,我、周某甲、汪某、汪某某、余某某在场。上述五家公司有的是在我们房间封的标,有的是将资料拿到另外的房间封的标…丁某是我的司机,我是后到宾馆的,可能是汪某他们用丁某的身份证开的房。(2)借用公司资质参与某某大道的投标幕后主使是汪某,某某大道招标公告刚出来时,他就找我说要参与这个投标,要我帮他安排商务标的事。他让汪某某拿牌子(资质),让我提前准备五家公司商务标的模板…在宾馆,我、汪某、汪某某、我的司机丁某、周某甲、余某某、徐某某这几个人在一个房间,参与投标的人在另一个房间。余某某、徐某某负责检查各公司的标书并指导各公司封标,周某甲负责从他笔记本电脑出各公司的商务标及打印,丁某在那玩,汪某某频繁进出,应该是叫各公司的人进来封标,汪某没做具体的事,我负责检查各公司纸质的商务标与光盘内容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就要取消投标资格…综合标应该是各公司自己编制的,技术标是徐某某编制的。周某甲编制完五家公司的商务标是在某某宾馆,封标肯定是在某某宾馆。

3、证人证言。

(1)证人丁某(刘某的司机)的证言。证实是刘某让丁某到某某宾馆开一间房,房间里的人整理纸张一直到凌晨五六点钟。

(2)证人周某甲的证言。我帮汪某编制了商务标。2014年4月上旬的一天,刘某跟我打电话说,汪某要我帮忙编制某某大道改扩建工程(下称某某大道)二标预算…刘某跟我打完电话后,汪某也跟我打电话,说要我帮忙做某某大道的预算。过后汪某给我一个装有某某大道工程量清单的U盘,说叫我先把定额套出来,到时候给个数字我再调,我问汪某给几多钱我,他说给2000元钱我。过了一二天,我根据定额及工程量清单将工程总价计算出来的,然后我就跟汪某打电话,说我已经搞完了,汪某就给我一个数字,让我按他的数字调整。我在家里,按汪某给我的数字调整完后刻录成光盘并打印出来,形成了一套纸质的商务标连同商务标光盘一并交给汪某,这一套商务标是某某市政的。当天过了几个小时,汪某给我打电话又给了我四个数字,让我按数字调整,而且汪某给我说要的蛮急,于是我在某某假日开了一间房。按汪某给我的四个数字调整并打印出四套纸质商务标,并刻录成光盘一起给汪某了,当时刘某也到某某假日,看我的进度,并对我做的数字进行检查。汪某叫我编制的五套商务标,应该是用于围标的,刘某是负责检查标书的。

(3)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徐某甲托朋友找中冶经营部的黄部长帮汪某与中国某某湖北分公司签了5份沥青供货合同。

(4)证人胡某的证言。今年四月上旬的一天,汪某给我五份合同,让我找徐某甲,说是让徐某甲帮忙签订沥青合同,之前汪某可能已经和徐某甲说好了,我就将五份合同给徐某甲,当天徐某甲就将办好的合同给我,我又给汪某了。就五张纸,合同内容已定好了,只是合同双方没有签字盖章。徐某甲将办好的合同给我的时候,我看见上面盖了中国某某搅拌站的红印章。

(5)证人黄某(中国某某湖北分公司经营部负责人)的证言。黄石某某公司的光燕找我帮忙称:她有个亲戚姓谈要投“某某大道2标段改扩建工程标”但是招标文件上规定只有在某某市辖区内的沥青搅拌站签订供应合同,她公司在黄石不具备条件,我公司具备条件。我请示公司法人李某某同意后告诉光燕可以帮忙。小谈跟我说拿了几家公司资质投标需要与我公司签订沥青供应合同,当时我看见小谈拿的合同书上甲方单位是空白的没盖章,小谈说合同要一式三份,等对方公司签好后送份我公司存档,于是我就按小谈要求在他提供的8、9份合同书上盖了公司章,公司法人签名是空白的。

(6)证人谢某(某某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总经济师)的证言。证实①某某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参与某某大道二标段改扩建工程标不是自主投标,是某某市的汪某来借公司资质投的标。②公司办事处副主任杨某与汪某谈的报名费、网员费、资料费共计1万多元由汪某他们出,谢某同意出借公司资质,并安排公司财务把80万元保证金汇到某某市招投标管理局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杨某经手收取保证金利息24000元。③杨某到某某市开标的时候汇报说,汪某的投标报价比自己公司报价要高,就没有用公司自己的标书投标。

(7)证人杨某(某某市政武汉办事处员工)的证言。证实①某某市政参与某某大道投标不是自主投标。网上某某大道招标公告出来后,杨某接到一个姓汪的电话,说想借用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向领导谢某汇报,谢某同意后,杨某与汪联系操作事宜,汪将公司资料的复印件拿走,并将报名费、网员费等1万多元现金交给杨某。②某某市政公司投标文件事实上准备了两套,一套是自己公司编制的,一套是老汪给的。杨某和该项目经理吴某某于2014年4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到某某宾馆,按老汪要求开两间房,杨某和司机张某某用个人身份证开两间房,没有付房费。凌晨2、3点钟,老汪打电话说封标。杨某和张某某来到另一间房,当时房里有四五个人,老汪给看了一张纸条,上有7个以上报价,指着其中一个说是某某市政的报价,杨某将纸条上报价和老汪准备的投标文件内的投标报价对了一下,是一致的。并给谢某发短信说老汪的报价是合理报价。开标用的是老汪提供的投标文件。

(8)证人周某乙(某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工作)的证言。证实某某市政公司参与某某大道投标是陪标。4月中旬武汉某某市政工程公司徐某某让帮忙陪个标。投标保证金是某某市政支付的。开标头一天晚上,其与王某来到某某市,吃晚饭和住宿是姓汪的招待的,才知道是帮姓汪的投标,具体的商务标、技术标该公司没有编制,应该是姓汪的编制的。投标保证金利息、报名费、网员费都没有给,开标的当天,接其到鄂州的司机给了一个3000元的信封。

(9)证人王某(某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工作)的证言。证实某某市政公司参与某某大道投标不是自主投标,是有人找公司帮忙来某某市投标。开标前一天晚上,其与周某乙来到宾馆,刘某安排的住宿和宵夜。标书的商务标报价是一个男的报的。综合标和资审文件是由公司制作并提供给刘某那一伙人的,商务标和技术标是他们制作的。

(10)证人徐某乙(某某市政工程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汪某某找其帮忙借公司资质投标,就介绍了某某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帮忙投标。

(11)证人李某(某某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部长)的证言。证实某某市政公司参与某某大道投标不是自主投标,是某某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周某丙想和某某市政公司合作投标。投标保证金和报名费、网员费都是周某丙出的。商务标是周某丙负责的。开标前一天,其将公司印章及投标需要的相关证件的原件交给项目经理冯某,让她准备到某某市投标。

(12)证人冯某(某某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证言。证实某某市政公司参与了某某大道投标。4月20日,经营部李某将公司印章及公司投标时需要的原件材料交给她去某某市开个标和招呼封标书。下午6点左右到宾馆并用身份证登记了住房,并封好标书。

(13)证人周某丙(某某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汪某某想与某某市政公司合作某某大道的项目,因某某市政达不到招标要求,周某丙找到某某市政的李某帮忙投标,并将保证金80万元、网员费9000元、工本费500元用私人的钱从私人卡打到某某市政的账上。汪某某编制的商务标。

(14)证人邱某(某某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的证言。证实中润路桥参与某某大道投标不是自主投标,在报名后保证金未支付前,汪某某希望借用公司资质投标,并支付网员费8000元、报名费1500元及出场费1000元合计10500元现金,投标保证金80万元由中润路桥自己出。商务标由汪某某编制。开标头一天,其与项目经理聂某带着公司印章到宾馆用各自身份证登记了两间房,进行封标并盖章。按招标要求,投标公司必须自有沥青搅拌炉或相关合作协议,中润路桥公司不具备这一条件,后来汪某某提供了一份中润路桥公司与某某四冶公司的合作协议。

(15)证人聂某(某某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证言。证实4月20日下午,其与邱某到宾馆住宿,第二天和邱某一起去某某市招投标管理局开标。

(16)证人梅某(某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证言。证实①某某大道在网上招标公告的时候,汪某某说由他操作,保证某某市政中标,于是同意由汪某某操作。②沥青合同是由汪某某提供的。③综合标、技术标由汪某某最终定稿,商务标由汪某某自己编制。

4、书证。

(1)被告人汪某、刘某个人详细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汪某、刘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被告人汪某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2日23时许,在某某宾馆被鄂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查人员通知汪家念串通投标案涉案人员汪某到公安局进行询问,被告人汪某于2014年7月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被告人刘某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2日22时许,在某某宾馆被鄂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查人员通知汪某某串通投标案涉案人员刘某到公安局进行询问,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7月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某某宾馆2014年4月20日至4月21日住宿记录。证实被告人汪某、刘某串通投标的行为。

(5)某某大道改扩建工程二标段评标及投标资料。证实投标情况。

(6)某某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定标报告。证实业主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某某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为该工程中标人。

(7)鄂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重新招标函》。证实因涉嫌串通投标建议某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某某大道改扩建工程二标段重新招标。

(8)关于某某大道改扩建等工程项目重新招标的复函。证实某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招标公告对某某大道重新招标。

(9)某某司法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汪某可适用社区矫正刑罚。

(10)某某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某可适用社区矫正刑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刘某在投标过程中,借用多人资质参与竞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某某司法所、某某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对二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刑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汪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盾

审判员赵友春

人民陪审员王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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