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蔡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豫1729刑初18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裁判日期:2017-05-31
审理经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1、唐某2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被告人胡某3、杨某4、翟某5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张丽、刘娜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部分
2016年8月,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公司,对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课间加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宋某1作为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学校项目负责人,2016年9月2日夜晚,驻马店市华民专业营养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1为了使其公司能够顺利中标,和王某1一起联系负责此项目招标的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蔡县项目部负责人宋某1,宋某1安排其公司员工唐某2与王某1接头接收活动经费,双方在驻马店市中南阳光城门口见面,王某1将20万元现金交给唐某2,唐某2收到钱后,将20万元现金交给宋某1。2016年9月7日,因驻马店市华民专业营养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中标,宋某1和唐某2将20万现金退还给王某1。
2016年8月,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公司,对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课间加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课间加餐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被告人胡某3、杨某4、翟某5为了能够参与此项目,三人预谋后和被告人宋某1在驻马店中南阳光城见面,并当面承诺如果公司中标,三人分别给宋某130万元的好处费,双方并约定中标后,宋某1需要提取标段总价款7%的好处费,被告人胡某3、杨某4、翟某5表示同意。被告人宋某1为被告人胡某3、杨某4、翟某5三人分别联系三家投标企业后,被告人宋某1以做生意周转资金短缺为由,向被告人胡某3等人借款200万元,被告人胡某3、翟某5、杨某4三人商议后认为,在这次招标中还需要被告人宋某1帮助,遂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将200万元转账至被告人宋某1的弟弟宋某1账户,被宋某1用于自己工地的资金周转。开标后,被告人宋某1为被告人胡某3等三人联系的三家公司全部中标。
二、串通投标部分
2016年8月底,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蔡县项目负责人宋某1在取得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课间加餐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后。宋某1作为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学校项目负责人,违规联系河南三剑客乳业公司、宁夏夏进乳业公司、洛阳巨尔乳业公司及多家辅食企业,对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课间加餐采购项目进行投标,被告人宋某1让被告人胡某3、翟某5、杨某4作为河南三剑客乳业公司、宁夏夏进乳业公司、洛阳巨尔乳业公司的代理人,并指使被告人胡某3、翟某5、杨某4分别往河南三剑客乳业公司、宁夏夏进乳业公司、洛阳巨尔乳业公司的账户上打150万元的竞标保证金。被告人宋某1安排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蔡县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唐某2对参加投标的三家乳业公司投标标书针对标底的得分项进行修改。被告人宋永健伙同唐某2并帮助三家公司制作3A认证书。被告人胡某3、翟某5、杨某4在被告人宋某1及唐某2的安排下,负责协作被告人唐某2为以上三家公司进行修改制作标书。因告发,被告人宋某1、唐某2、胡某3、翟某5和杨某4的串通投标行为造成了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约50000名学生长达二个多月没有正常享用营养餐。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1、唐某2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宋某1、唐某2、胡某3、杨某4、翟某5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宋某1、唐某2在一审宣判之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中,宋某1为主犯,唐某2是从犯;在串通投标犯罪中,宋某1,唐某2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胡某3、杨某4、翟某5是从犯,可从轻处罚;胡某3、杨某4、翟某5均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某1辩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部分第一起20万元是用于活动专家的钱,在没有中标后,已经将20万元退出,第二起200万元是其弟弟宋某1的借款,出具的有借条,均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只是帮助胡某3、杨某4、翟某5中标,不构成串通投标。其辩护人的辩护称,: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起指控的20万元,被告人宋某1不构成犯罪,招投标的过程中他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这20万元是给专家的活动经费,且因没有接触到专家所以退给了王某1;关于200万是民间借贷的调整范畴,不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关于串通投标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主体是特定的投标者、招标者,被告人宋某1主体身份不符合,本次招标人是新蔡县教体局,投标人是参与投标的15家公司,宋某1也不构成串通投标的共同犯罪;关于串通投标的报价,报价是公开,他的行为左右不了中标的结果;招标文件的形成他并没有修改权、参与权;招标文件是新蔡县教体局制定的,是公开的,中标企业均是根据文件得分最高的,中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中标的结果不损害各方的合法利益;关于5万学生2个月没有正常享用营养餐没有相关证据显示。
被告人唐某2辩解其去接20万元钱,没有人告诉她是干什么用的,关于串通投标其只是一个打工者,不能定为主犯。其辩护人辩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控不成立,唐某2没有受贿的犯罪故意,且这个过程中她都是不明知的。关于串通投标罪,关于指控指导制作标书的工作人员修改标书,其只是听宋某1的安排带他们到打印社打印标书,且标书是之前投标企业做好的;三证人证明唐某2修改标书均是孤证;唐某2只是雇员,受宋某1安排催促3A认证机构尽快出具证书。
被告人胡某3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公正处理。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胡某3作为三剑客公司的指定代理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且胡某3也没有任何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关于招投标文件也没有任何伪造材料;没有证据证明5万名学生在2个月没有享受营养餐,;被告人也没有协助修改制作标书投标文件没有伪造,有企业相关证人证明。综上,被告人不构成指控罪名。
被告人杨某4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对杨某4的指控罪名不成立,杨某4的行为是招投标主体以外的与中标没有直接联系的外围行为。因投标人是洛阳巨尔乳业公司,杨某4只是在宋某1的指导下往洛阳巨尔公司转账150万作为投标保证金而再无其他有招投标有关联的行为;被告人没有见过投标公司的人,也没有参与制作标书和到招投标现场,仅见过招标公司的宋某1和他洽谈如果中标给他每个标段7%的提成问题;被告人不符合刑法关于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且被告人杨某4系主动到案说明情况,应宣告杨某4无罪。
被告人翟某5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翟某5代理夏进公司,只是向其公司打了150万的保证金,翟某5不清楚招标是怎么进行的,也不知道宋某1的身份。故指控被告人翟某5犯串通投标罪罪名不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部分
2016年8月,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公司,对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课间加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宋某1作为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蔡项目负责人,2016年9月2日夜晚,驻马店市华民专业营养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1为了使其公司能够顺利中标,和王某1一起联系负责此项目招标的宋某1,宋某1安排其公司员工唐某2与王某1联系接收活动经费,后被告人唐某2在驻马店市中南阳光城门口接收王某1所送20万元人民币。唐某2收到钱后,将20万元交给了被告人宋某1。2016年9月7日,因驻马店市华民专业营养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中标,宋某1和唐某2将20万现金退还给王某1。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李某1指认送钱现场的照片。
2、王某1提供的宋某1开车退钱时的照片。
3、王某1和宋某1及唐某2手机短信聊天记录,记载了王某1和宋某1及唐某2联系送20万元现金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证言,2016年9月2日,他帮助李某1参与新蔡县营养餐竞标,并制作标书,和李某1商量给宋永健送现金,宋永健让其和唐某2通过电话联系之后,其在驻马店阳光城门口给唐某2现金20万元。因为其公司没有中标,9月7日宋永健和唐某2一起将20万元现金退还给自己。
2、证人李某1证言,宋某1是招标公司的负责人,给其送钱其能在招标的过程中帮自己操作让他中标,在招标前可以提醒其在标书里注意哪些事项,在专家审议标书时,能引导专家往其标书内容上靠。然后他和王某1商量给宋某1送钱,他拿出20万现金交给王某1,让王某1把钱送给宋某1。
3、证人李某2证言,李某1找到他说想在新蔡县营养餐的竞标中中标,让他帮忙从中间找人协调关系,之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宋某1,并介绍为李某1跑腿的王某1给宋永健认识,之后一直都是王某1给宋某1联系并送20万元现金。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宋永健供述,2016年李某2参与新蔡县营养餐竞标,让他帮他中标,让其公司的王某1于2016年9月2日给其拿一些专家活动经费,他让唐某2收取现金20万元,并交给了他。在招标过程中,由于没有弄到抽取的专家的联系方式,李某2的公司也没有中标。9月7日他把20万元现金退还给王某1。
(2)被告人唐某2供述,宋永健让她收取一个参与竞标单位人员送的现金,收了后看到是20万元现金,后转交给宋永健。招标结束后,因为没有让委托方中标,事情没有办成,她和宋永健一起把20万元现金退还给对方。
2016年8月,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公司,对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课间加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课间加餐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被告人胡某3、杨某4、翟某5为了能够中标此项目,三人商量并由胡某3、杨某4和被告人宋某1谈判,后在驻马店中南阳光城双方达成合意,如果公司中标,三人分别给宋某130万元的好处费,宋某1并提取标段总价款7%的好处费。被告人宋某1还为被告人胡某3、杨某4、翟某5三人分别联系了三家投标企业,后宋某1又以做生意周转资金短缺为由,向被告人胡某3等人借款200万元,被告人胡某3、翟某5、杨某4商议认为,在这次招标中还需要宋某1帮助,这笔款得给,遂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将200万元转账至被告人宋某1的弟弟宋某1账户,被宋某1用于自己工地的资金周转。开标后,被告人宋某1为被告人胡某3、杨某4、翟某5联系的三家公司全部中标。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借条,记载了2016年8月28日,宋某1以经办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条:今借现金贰佰万元整用于正阳土地整理项目。
2、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业务交易单,记载了翟某52016年8月28日向宋某1转账20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宋某1证言,他一直帮忙负责其哥哥宋某1在正阳县的土地平整项目工程,欠了许多工程方面的钱。2016年8月初的一天,宋某1让他和对方联系。他和胡某3谈了借款的事,胡某3把200万元转到他的账户上,他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借条,是宋某1借200万元钱,这款用于偿还正阳土地平整项目的欠款。
2、证人翟某证言,她弟弟翟某5在因为招投标的事情被关押之前,把一张借条交给她妈,她把借条复印一份交给办案单位,借条的内容是:今借现金贰佰万元整用于正阳土地整理项目。经办人宋某1。2016年8月28日。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宋永健供述,汝南县的闫某、吴韶华找到他想用三剑客、夏进和巨尔三家企业参与竞标,他考虑到是汝南人不合适,就让其把这三家企业介绍给他,到时候给其二人好处费,他就把这三家公司介绍给胡某3了。第二天胡某3就和杨某4找到他,在驻马店的中南阳光城见面谈的是公司中标了,他要提取每个标段总金额的7%作为回扣,三家公司每个公司再给他30万元的好处费共计90万元。后来他弟弟宋某1工地缺钱,他给胡某3联系借了200万元钱。胡某3代理的这三家公司的标书是其三家公司自己做的,当时说的是三家公司不投资,胡某3、杨某4、翟某5三人投资,胡某3三人和三家公司也不联系,都是他从中联系的。
2、被告人胡某3供述,2016年夏天,宋某1给他打电话说代理了一个招标项目可以关注一下,他就在网上看到新蔡县学生奶营养餐项目在招标,他自己找了几家生产牛奶的公司都没谈成。2016年8月中旬,宋某1打电话说其有家外地的公司,资质啥的都齐全,要是想做就准备好钱。他就找到杨某4、翟某5一起做营养餐这个项目。最后他和杨某4在驻马店市中南阳光城小区找到宋某1谈的是可以提7个点,并承诺如果他们代理的公司中标了,除了那7个点外,他们再给宋某1个人拿30万的辛苦费。后来宋某1说其弟宋某1有个工地现在需要200万,等钱周转开了就把钱还给他。他和杨某4和翟某5商量如果不借钱给宋某1害怕关系弄僵了,因为想做那个项目。所以他和杨某4、翟某5在8月28号到汝南和宋某1联系上给宋某1的账户转了200万元,并让宋某1打个200万借条,借条在翟某5那保存着。
3、被告人杨某4供述,宋某1是他通过胡某3认识的,胡某3和他及翟某5联系一起做给中小学送牛奶的的生意。当时他和胡某3一起去驻马店找的宋某1,刚开始宋某1要营业额的10%提成没谈成,最后谈定的是7%的提成。宋某1找他们要了好几次钱。后来宋某1说他的弟弟在正阳有一个土地平整项目需要用钱找他们借200万,因为他们当时确实是想做这笔生意,他和翟某5、胡某3一起到了汝南找到了宋某1的弟弟,并按照宋某1所说的他弟弟的账号给打过去200万元,宋某1的弟弟给他们打了一个200万元的借条。
4、被告人翟某5供述,胡某3说跟新蔡县学生奶营养餐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可以说上话,他和杨某4、胡某3就想做这个生意。后来杨某4和胡某3一块去驻马店找宋某1谈学生奶这个项目,最后谈的结果是宋某1在招标的过程中操作好到时候把这三家公司的中标资格卖给他们,宋某1提项目总造价的七个点。后来宋某1联系胡某3,要求先付一部分钱表示诚意,他们三个商量后认为先拿钱给老宋不放心,杨某4和胡某3他们两个说借给老宋200万。8月28号他们三个按照老宋发的银行卡号转了200万,让宋某1出具了借条。
二、串通投标部分
2016年8月底,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蔡县项目负责人宋某1在取得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课间加餐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后。宋某1作为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学校项目负责人,违规联系河南三剑客乳业公司、宁夏夏进乳业公司、洛阳巨尔乳业公司及多家辅食企业,对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课间加餐采购项目进行投标,被告人宋某1让被告人胡某3、翟某5、杨某4作为河南三剑客乳业公司、宁夏夏进乳业公司、洛阳巨尔乳业公司的代理人,并指使胡某3、翟某5、杨某4分别往上述三家公司的账户汇款150万元的竞标保证金。被告人宋某1安排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蔡县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唐某2对参加投标的三家乳业公司投标标书针对标底的得分项进行修改。被告人宋永健伙同唐某2并帮助三家公司制作3A认证书。被告人胡某3、翟某5、杨某4在被告人宋某1及唐某2的安排下,负责协助被告人唐某2为以上三家公司进行修改制作标书。后该三家企业均中标。因他人告发,该次中标被废标。被告人宋某1、唐某2、胡某3、翟某5和杨某4的串通投标行为造成了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约50000名学生长达二个多月没有正常享用营养餐。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记载了被告人宋某1、唐某2、胡某3、杨某4、翟某5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2、招标文件、投标书、详细评审表、开标记录表、评标汇总得分表、信用社的汇款凭证、翟某5借款650万元的借条等,证实河南三剑客乳业公司、宁夏夏进乳业公司、洛阳巨尔乳业三家企业中标情况及被告人胡某3、杨某4、翟某5往三家企业汇款150万元情况。
3、河南三剑客乳业公司、宁夏夏进乳业公司、洛阳巨尔乳业三家企业办理信用等级资料,记载了宋某1为了被告人胡某3、杨某4、翟某5能以该三家企业的名义在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课间加餐采购项目中中标,通过河南中泰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办理该三家企业的信用等级的情况。
4、河南中泰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记载了河南中泰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经营范围。
5、纪委移交材料、新蔡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记载了2016年9月7日新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蔡县代理经理宋某1涉嫌串通投标及收受款物的案件移送新蔡县公安局。
6、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变更登记、办公室印章使用审批单、印章样本、新蔡县项目部管理责任书,记载了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以及宋某1以该公司名义负责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课间加餐采购项目的情况。
7、到案证明、新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2016年9月7日,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在汝南县印象酒店对面的一家饭店将涉嫌串通投标的被告人宋某1、唐某2抓获;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胡某3、杨某4、翟某5主动到新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说明其参与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课间加餐采购项目中标的情况。
8、宋某1出具的借条、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业务交易单,记载了翟某52016年8月28日向宋某1转账200万元的情况。
9、新蔡县教育体育局情况说明,记载了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课间加餐采购项目2016年9月7日的招标因五被告人的串通投标行为被废标,重新进行第二次招标后于2016年11月24日才开始供给营养餐。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证言,他在郑州市开了一家河南中泰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公司的业务是信用认证评估咨询和认证服务咨询,2016年7月份,河南中标信用评价有限公司的原二家让他帮忙给宁夏夏进乳业公司出具AAA信用等级证书,是原二家拿着提前审核的资料办理的,于是他出具了编号为HCC2016ZT387信用等级AAA认证。
2、证人原二家证言,2016年7月,袁玉龙给他打电话让他制作河南三剑客乳业公司、宁夏夏进乳业公司、洛阳巨尔乳业三家公司的信用等级AAA认证,他找刘某分别给宁夏夏进乳业公司出河南三剑客乳业公司、洛阳巨尔乳业出具了信用等级AAA认证。
3、证人袁某证言,2016年七八月份的时候,宋某1通过宋某2介绍,找他办理过河南三剑客乳业公司、宁夏夏进乳业公司、洛阳巨尔乳业三家公司的信用等级AAA认证,他给他朋友原二家联系办理的,办好的证书,原总按照宋某1发的短信上的地址邮寄给宋某1了。
4、证人宋某2证言,他和宋某1是老乡,2016年六七月份,宋某1给其打电话询问办理企业AAA认证,他打电话给袁某说了宋某1想办理企业AAA认证的事,然后,宋某1和袁某认识。
5、证人王某2证言,宁夏夏进乳业公司在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课间加餐采购项目招标,在价格上不投资,只是用公司的资质参与竞标,是汝南县的闫某具体操作,自己公司的陈某1负责具体制作标书。在这次投标中有人给他们公司打了150万元的保证金。
(6)证人陈某1证言,2016年8月份,他们公司河南区销售经理王某2了解到新蔡县学生营养餐课间餐的招标工程,安排他负责制作标书。闫某让他制作标书,向他要公司的资质去报的名。闫某安排在制作标书时公司原有的认证不能用,非要带二维码的审计报告,后来他们把公司资质提供给闫某。他公司的标书到驻马店投标的时候是宋某1-和唐某2接的他,唐某2领着他到驻马店一个打印社里面打印他的标书时唐某2给了他一些辅食的资质之类的东西、并弄好了的诚信AAA认证、带二维码的审计报告和配送线路图,他唐某2的给他的这些东西都装订到标书里面了。制作完成后唐某2又让他公司的法人签名。
7、证人王某3证言,2016年8月中旬,闫某打电话说新蔡县学生营养餐课间餐工程招标,就安排公司员工何某和闫某到新蔡,宋某1给了他们一个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课间加餐食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标书是由公司的沈某专门负责制作,临投标前宋某1安排其到一个打印社装订,在打印社将制作标书的面包、饼干、火腿肠和鸡蛋这些厂家给了公司一些资质也订好。开标的时候何某和沈某一块来的新蔡县竞标,后来公司中标了。新蔡县有人给他们公司打了150万元的保证金。
8、证人何某证言,她们公司是在2016年8月份参与新蔡县学生营养餐课间餐招标工程,公司的销售经理王某3安排她给经销商闫总联系参加新蔡县学生奶招标项目,王某3安排她说公司参与投标但是不投资,只是把学生奶低于市场的价格给经销商闫某。过几天闫某向她要了公司的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学生奶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这些资质的东西,之后她和王某3、闫某一块来到新蔡县见到宋某1,闫某把资料给了宋某1,宋某1给她们一个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课间加餐食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王某3安排她和沈某专门负责制作标书。在她制作标书的过程中宋某1给她打电话问她们公司有没有诚信AAA认证,她们公司的诚信AAA认证已经过期了,她和宋某1联系,宋某1安排唐某2领着她、王某3和沈某到驻马店的一个打印社里面去装订,又把宋某1弄好的诚信AAA认证给了她,制定好标书2016年9月5日,当时她、王某3和沈某一块来的新蔡县竞标。两天以后她从网上查到她们公司在新蔡县学生营养餐课间餐竞标过程中中标了,后新蔡县有人给她们公司打了150万元的保证金。
9、证人沈某证言与证人何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一致。
10、证人闫某证言,他和宋某12016年8月份认识,宋某1到他超市的办公室里面让他到新蔡县投标一个向学生送学生奶的项目。后来宋某1让帮他联系几个牛奶公司,他联系了漯河三剑客公司和宁夏夏进公司,他把三剑客和夏进这两个公司的联系人介绍给宋某1。
11、证人张某1证言,他在洛阳巨尔乳业有限公司任部门经理。2016年8月初,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了解到新蔡县学生营养餐课间餐的招标工程,就开始参与到这项投标项目中。他给吴韶华联系说可以参加投标,他对吴韶华说为了证明实力,这次竞标的150万元的保证金由他垫付上。他和吴韶华拿着他们公司的资质一块到新蔡县报名,在新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院子里面见到一个男的,吴韶华安排把公司的资质交给了那个男的,那个男的给了他一本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课间加餐食品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接着他和吴韶华就开始准备标书,吴韶华让他和原来他介绍给他做标书的女的联系,他和那个女的联系后在驻马店见了面,那个女领着他到驻马店一个打印社里面,他在制作标书的过程中那个女的不停的过来,她每次过来就是看着他制作标书,在他做的标书上修改。他们制定好标书以后就开始到新蔡县投标了。2016年9月5日,当时他和他们公司王锐一块来的新蔡县竞标。两天后他们从网上查到他们公司在新蔡县学生营养餐课间餐竞标过程中中标了。
12、证人练某、张某2、徐某、李某3等人证言,证实作为辅食企业挂靠乳业公司参与竞标,自己公司不投资,只提供资质。
13、证人薛某1、王某4、陈某2、巩某、冯某等人证言,证实他们作为专家来新蔡县参加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课间加餐食品采购项目评标的事实经过。
14、证人薛某2证言,他现在是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中心总经理,他在公司主要是负责招标业务的。2016年7月份,他们公司的新蔡县项目部的负责人宋某1给他联系说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课间加餐食品采购项目代理公司的抽取,他对宋某1说新蔡县项目部负责这个项目的抽取,公司配合,需要什么资质由公司提供,就这样他们把代理公司抽取需要的一些资质就给宋某1,宋某1报了名以后把手续办好后,宋某1就按照业主及其他部门的规定开始抽取代理。后来宋某1给他打电话说公司被抽中了这个项目的代理招标。他们公司就开始准备招标的文件及资质,当时他们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合同都是以他们公司的名义签订的,这次投标的文件是他们公司根据业主的一些要求制定招标文件,他们制定好招标文件后让业主看后,和业主一块最终制定好招标文件后就开始发布,竞标企业根据招标文件制作标书,他们负责招标。9月5日开始评标,这个项目的招标从刚开始竞标企业报名到抽取专家都是宋某1自己做的,他们公司只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和开标现场组织等技术方面的东西。他们公司的新蔡县项目部主要是负责招标业务,他和宋某1没有签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他们之间的业务和费用都是按照口头协议履行的。在这次制定招标文件时宋某1参与了,这次招标文件首先由他们公司提供初稿,再由宋某1和业主商量制定,最后他们公司负责审核然后发布。新蔡县项目部还有一个女的跟着宋某1。
15、证人文某、李某4、李某5等人证言,主要证实被告人胡某3、杨某4、翟某5三人往三家公司打款保证金450万及借给被告人宋某1200万元资金的来源。
16、证人杨某、李某6、李某7等人证言,证实新蔡县教体局作为业主在这次招投标过程中的作用及参与的事实经过。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宋永健供述,他负责招标的事情弄好以后,汝南县的闫某、吴韶华找到他想用三剑客、夏进和巨尔三家企业参与竞标,他考虑到他自己是汝南人,他们两不合适,就让他们俩把这三家企业介绍给他自己,他在新蔡县找代理人,到时候给其好处费。他就把这三家公司介绍给胡某3了。第二天胡某3就和杨某4找到他,最后谈成是如果中标中了,他们要提取每个标段总金额的7%作为回扣给他,三家公司每个公司再给他30万元的好处费共计90万元。后来他弟弟宋某1工地缺钱,他给胡某3联系借了200万元钱。胡某3他们代理的这三家公司的标书是他们三家公司自己做的,他们公司做了标书以后就接着投标了。当时说的是三家公司不投资,胡某3、杨某4、翟某5他们三人投资,是他们和三家公司从中联系的。
2、被告人唐某2供述,她与宁夏夏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巨尔乳业有限公司和河南三剑客乳业有限公司制作标书的人制作标书是三家打印社里面制作的,是宋某1安排她领着到的打印社的,她在现场帮助上列三家乳业有限公司制作招标文件都是宋某1安排的。
3、被告人胡某3供述,2016年夏天,宋某1给他打电话说代理了一个招标项目可以关注一下,他就在网上看到新蔡县学生奶营养餐项目在招标,他自己找了几家生产牛奶的公司都没谈成。2016年8月中旬,他找不到牛奶生产企业的资质,宋某1打电话说其这有家外地的公司,资质啥的都齐全,要是想做就准备好钱。因为钱不够他就找到杨某4、翟某5一起做营养餐这个项目,并给宋某1联系说其愿意干,当时宋某1和他谈的是这个项目的利润大概在百分之三十左右,如果公司中标了,要求提十个点。最后他和杨某4在驻马店市找到宋某1谈的是可以提7个点,并承诺如果他们代理的公司中标了,除了那7个点外,他们再给宋某1个人拿30万的辛苦费。后来宋某1给他打电话说为了体现诚意,让他们先拿一部分钱,宋某1说他弟宋某1有个工地现在需要200万,等钱周转开了就把钱还给他,他和杨某4和翟某5商量如果不借钱给宋某1害怕关系弄僵了,因为想做那个项目。所以他们在8月28号到汝南和宋某1联系上给宋某1的账户转了200万元,并让宋某1打个200万借条,借条现在在翟某5那保存着。
4、被告人杨某4供述,当时他和胡某3一起去驻马店找的宋某1,后来宋某1说其弟在正阳有一个土地平整项目需要用钱找他们借200万,因为他们当时确实是想做这笔生意,于是他和翟某5、胡某3一起到了汝南找到了宋某1的弟弟,并按照宋某1所说的他弟弟的账号给打过去200万元,并让其弟打了一个200万元的借条。
5、被告人翟某5供述,胡某3说跟新蔡县学生奶营养餐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可以说上话,他和杨某4、胡某3就想做这个生意。后来杨某4和胡某3一块去驻马店找宋某1谈学生奶这个项目,最后谈的结果是宋某1那边在招标的过程中操作好,把这三家公司的中标资格卖给他们,宋某1提项目总造价的七个点。宋某1是着急用钱他借给老宋200万。8月28号他们三个就按照宋某1安排的的银行卡号转了200万,并让其弟宋某1出具了借条。
(四)辨认笔录
1、2017年1月12日16时,经袁某辨认,被告人唐某2就是和其联系办理信用等级证书的人;
2、2016年9月28日19时、经何某辨认,被告人宋某1就是帮其制作信用等级证书的人;
3、2016年9月28日15时经陈某1辨认,被告人唐某2就是帮其制作标书的人;
4、2016年9月28日15时经陈某1辨认,被告人宋某1就是向自己要诚信AAA认证和带二维码的审计报告的人;
5、2016年9月27日19时,经张某1辨认,吴韶华就是介绍自己公司参与投标的人;
6、2016年9月27日19时经张某1辨认,被告人唐某2就是找其修改标书的人;
7、2016年10月27日21时经张志宇辨认,闫某就是找其要他们公司资质的人;
8、2016年9月28日19时经何素辨认,被告人唐某2就是向其询问标书制作进度的人;
9、2016年11月24日16时张东升辨认,吴韶华就是找其要他们公司授权书和资质的人;
(五)电子数据、视频资料证实对宋永健、唐某2手机短信提起情况及开标现场情况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1利用担任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蔡县项目部负责人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200万元人民币,又伙同其项目部工作人员唐某2共同非法收受他人20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宋某1受贿数额巨大,唐某2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宋某1、唐某2、胡某3、杨某4、翟某5等人作为招标代理方和投标方串通投标,造成了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约50000名学生长达二个多月没有正常享用营养餐,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1、唐某2在一审宣判之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宋永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唐某2受宋某1指实,起次要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共同串通投标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宋永健全程控制,唐某2积极参与,二人应认定为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胡某3、翟某5、杨某4等人在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3、杨某4、翟某5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宋某1和唐某2及其辩护人辩解第一起20万元受贿不成立的意见,经查,由宋某1、唐某2供述与证人王某1、李某1证言以及手机短信记录相互印证,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宋某1及其辩护人关于200万元是借款,不构成受贿的意见,经查宋某1与胡某3、杨某4、翟某5原无经济往来,且宋某1作为学生营养餐招标操作人,向已参与投标并承诺向其提供回扣的人索要借款,明显属于索取行为。对于宋某1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宋某1、唐某2及其辩护人和胡某3、杨某4、翟某5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某1、唐某2作为招标代理方,被告人胡某3、杨某4、翟某5作为投标方,在新蔡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餐课间加餐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事前相互预谋,由胡某3、杨某4、翟某5分别以河南三剑客乳业公司、宁夏夏进乳业公司、洛阳巨尔乳业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投标,并以利益输送相许,换取宋某1承诺让该三家公司中标,并指定唐某2为三家竞标公司制作涉案三家企业的信用AAA认证、制作和修改标书,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某1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总和刑期七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2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某3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4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翟某5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宋某1的违法所得2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海涛
审判员张俊芝
人民陪审员梁晓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