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粤17刑申15号
案件类型:驳回
裁判日期:2017-11-29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迫使业主缴纳不合理的费用3046668元,数额特别巨大,所得费用均存入你妻子的个人账户,明显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你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你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威胁手段强迫低价收回他人的土地,高价为他人建房,你主观上有强迫交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迫交易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你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你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放高利贷款金额累计134633040元,非法收取利息共计32524238元;你与温某合作发放高利贷累计7529000元,非法收取利息共计1216740元,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你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15998200元,情节严重,你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你为转贷牟利,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300.18万元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318067.13元,数额较大,你的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你与他人共同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你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一、二审判决认定你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你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你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因此,你称你没有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事实,不构成上述罪名,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三款规定,本院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