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黑刑终24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裁判日期:2017-01-06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1犯贪污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4)哈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0元。扣押、冻结的赃款人民币37405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高某1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系其应得奖金和烟办拖欠的工程款,其没有非法占有,不构成贪污罪;其所属的公司参与竞标没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不构成串通投标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某1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艳东
审判员周波
代理审判员王增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