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6)闽0181刑初1467号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

审理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闽0181刑初146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6-12-28

审理经过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甲犯单位行贿、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吴某、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主持公司经营的副总经理即被告人吴某甲为了其公司能够承建福清市计生服务站大楼家庭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展示设备及配套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在该项目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向负责该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时任福清市某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即同案人林某甲(另案处理)请求支持和关照,事成后将给予好处,林某甲答应支持和关照。后同案人林某甲作为招标人与被告人吴某甲串通,将单位领导的创意以及设计图告知吴某甲,吴某甲推荐福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采纳这些创意并采用某公司的技术参数制作设计方案参与该项目设计标的简易招标,在同案人林某甲的关照下顺利中标。之后,该项目施工标正式开始招投标,同案人林某甲又帮助将采用吴某甲公司技术参数的设计方案报给招标代理单位制作招标文件,后被告人吴某甲以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因招标文件制定的技术参数只有某公司最符合,在评标时同案人林某甲也帮助予以关照,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顺利中标该施工项目,合同金额计人民币720万余元。为了感谢林某甲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帮助以及今后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审批拨付、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继续得到林某甲的支持和关照,被告人吴某甲于2014年年底的一天在林某甲办公室内提出以银行汇款方式送款,并于2014年12月26日向林某甲提供的户名林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送款人民币15万元。林某甲收受该送款,将款项用于日常开支,为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吴某甲承建该项目提供尽快拨付工程款、放松工程质量监管等关照。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6年7月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甲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计人民币15万元,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甲作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采取贿赂手段,中标项目金额达人民币720万余元,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判决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以单位行贿罪和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甲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主持公司经营的副总经理即被告人吴某甲为了其公司能够承建福清市计生服务站大楼家庭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展示设备及配套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在该项目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向负责该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时任福清市人口和某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即同案人林某甲(另案处理)请求支持和关照,事成后将给予好处,林某甲答应支持和关照。后同案人林某甲作为招标人与被告人吴某甲串通,将单位领导的创意以及设计图告知吴某甲,吴某甲推荐福州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采纳这些创意并采用某公司的技术参数制作设计方案参与该项目设计标的简易招标,在同案人林某甲的关照下顺利中标。之后,该项目施工标正式开始招投标,同案人林某甲又帮助将采用吴某甲公司技术参数的设计方案报给招标代理单位制作招标文件,后被告人吴某甲以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因招标文件制定的技术参数只有某公司最符合,在评标时同案人林某甲也帮助予以关照,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顺利中标该施工项目,合同金额计人民币720万余元。为了感谢林某甲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帮助以及今后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审批拨付、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继续得到林某甲的支持和关照,被告人吴某甲于2014年年底的一天在林某甲办公室内提出以银行汇款方式送款,并于2014年12月26日向林某甲提供的户名林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送款人民币15万元。林某甲收受该送款,将款项用于日常开支,为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吴某甲承建该项目提供尽快拨付工程款、放松工程质量监管等关照。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6年7月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吴某、被告人吴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林某甲、陈某、黄某、吴某、林某乙、庄某的证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计生服务站大楼家庭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展示设备及配套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投标材料、采购合同、任职证明、银行账户明细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甲分别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14万元、4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计人民币15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吴建文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具体实施单位行贿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甲作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采取贿赂手段,中标项目金额达人民币720万余元,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鸿兴

人民陪审员俞陕峰

人民陪审员徐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霞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