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皖16刑终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挪用资金罪
裁判日期:2018-05-02
审理经过
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1犯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皖1622刑初2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卢某1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受害单位。宣判后,卢某1不服,以其任职期间为乐土社区多项工作垫付资金,认定其挪用资金30余万元用于修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安徽金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乐土镇凤还巢商业街沟塘回填工程的鉴定报告”没有事实依据,不具有合法性,认定其虚报工程量,骗取工程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未实施投标者和招标者串通投标或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行为,指控其犯串通投标罪不成立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刑初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梅林
审判员罗炜
审判员杜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