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鄂09刑终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9-03-18
审理经过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1、张某2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鄂090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撤销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张某2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刑期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1、张某2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被告人杨某1上诉提出:1、被告人杨某1在本案犯罪中处于次要作用,系从犯。本案另一被告人张某2既串通了招标人湖北工程学院,又串通了所有投标人,系本案主犯。2、被告人杨某1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坦白,诚恳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2上诉提出:1、上诉人没有委托杨某1搞串通投标的事实。2、上诉人张某2没有与被告人杨某1共同串通投标的行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902刑初359号刑事判决;
发回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晓庆
审判员叶艾文
审判员李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