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闽0181刑初901号串通投标、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7)闽0181刑初90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单位行贿罪

裁判日期:2017-08-09

审理经过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朱某1犯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黄某2、被告人朱某1及其辩护人陈文、郑文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某公司)于2009年9月16日成立,主要从事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的销售等业务,该公司实际拥有人系公司股东即被告人朱某1,公司其余三名股东实际仅挂名并不享有公司利润分红,且公司日常经营亦由朱某1负责。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朱某1为了景胜公司代理的产品能够中标福清市第三医院、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项目以及向这二家医院销售医疗耗材中得到时任福清市第三医院院长郑某1、副院长江某、设备科科长何某(均另案处理)以及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翁某1(另案处理)等人的支持和关照,先后向上述人员送款共计人民币169.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1欲中标福清市第三医院的多普勒彩色超声波诊断仪一台的采购项目,遂找到该医院院长郑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东芝牌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的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承诺事成后给与好处,郑某1答应关照和支持igouaoiangmuanshu。2014年9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找到时任分管该项目招投标的该院副院长江某,请求采用其代理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投标的技术参数,并向其送款人民币3万元,江某收受送款并答应予以关照。2014年10月间,该项目公开招投标,被告人朱某1挂靠福州誉凯贸易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同时又联络江西方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州晶瑞医疗器械公司参与围标,在郑某1和江某的支持和关照下,因招标文件采用朱某1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最终朱某1挂靠的福州誉凯贸易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98万元中标该项目。为了感谢郑某1的支持和关照,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在福清市龙翔文武学校附近的路边向郑某1送款人民币16万元,郑某1收受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欲中标福清市第三医院的脉动真空灭菌器、低温等离子灭菌器、全自动清洗机等医疗器械的采购项目,遂找到该医院院长郑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郑某1答应关照和支持。后郑某1和江某采用上述相同的支持和关照方式,该项目采用朱某1提供的技术参数制作招标文件,被告人朱某1挂靠江西奇力贸易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又另外找二家公司陪同围标,最终其挂靠的江西奇力贸易有限公司以人民币72万元中标该项目。为了感谢郑某1和江某的支持和关照,被告人朱某1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福清市第三医院郑某1的办公室向郑某1送款人民币5万元,郑某1收受该送款用于日常开支;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福清市第三医院江某的办公室向江某送款人民币2万元,江某收受送款并用于日常开支。

3、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欲中标福清市第三医院的全数字化黑白彩色超声诊断系统采购项目,遂找到该医院院长郑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郑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后郑某1和江某采用上述相同的支持和关照方式,该项目采用朱某1提供的技术参数制作招标文件,被告人朱某1以其所有的景某公司参与竞标,又另外找二家公司陪同围标,最终其所有的景某公司以人民币37.8万元中标该项目。之后,被告人朱某1在郑某1和江某的关照下,其所有的景某公司又以免招标的方式向福清市第三医院销售全自动洗脱两用机和肺功能仪,为了感谢郑某1和江某的支持和关照,被告人朱某1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福清市第三医院郑某1的办公室向郑某1送款人民币5万元,郑某1收受该送款用于日常开支;于2015年6月的一天和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分别在福清市第三医院江某的办公室向江某送款人民币5000元和3000元,江某收受上述共计人民币8000元的送款并用于日常开支。

4、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欲中标福清市第三医院的多层螺旋CT及高档数字化全身型双能X线骨密度仪采购项目,遂找到该医院院长郑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郑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后郑某1采用上述相同的支持和关照方式,该项目采用朱某1提供的技术参数制作招标文件,被告人朱某1以其所有的景某公司参与竞标,又挂靠江西凯创医疗设备公司、福州誉凯贸易有限公司参与围标,最终其挂靠的江西凯创医疗设备公司以人民币698万元中标该项目。为了感谢郑某1在该项目以及2016年度景某公司向福清市第三医院医疗耗材销售上的支持和关照,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在福清市龙翔文武学校附近的路边向郑某1送款人民币60万元,郑某1收受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5、景某公司从2011年至2015年度间向福清市第三医院销售医疗耗材,为了感谢郑某1在此过程中提供的关照和支持,被告人朱某1分别于2011年12月底的一天、2012年12月底的一天,在福清市第三医院郑某1的办公室内向郑某1各送款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分别于2013年12月底的一天、2014年12月底的一天,在福清市第三医院郑某1的办公室内向郑某1各送款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于2015年12月底的一天,在郑某1回家路上的路边,向郑某1送款人民币2万元,郑某1收受上述送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用于日常开支。

6、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某1所有的景某公司向福清市第三医院销售一次性针筒、纱布等医疗耗材以及其公司或者朱某1挂靠的公司中标该院医疗设备并安装验收过程中得到时任福清市第三医院设备科科长何某的支持和关照,为了感谢何某的支持和关照,被告人朱某1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的每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福清市第三医院的办公室内向何某各送款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的每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福清市第三医院何某的办公室内向何某各送款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何某收受上述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7、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欲中标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的麻醉剂一台采购项目,遂找到时任该院院长翁某1,请求采用其公司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翁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后翁某1将朱某1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交给该院副院长郑某2并要求用该参数提供给招标代理公司制作招标文件,后被告人朱某1以其所有的景某公司参与竞标,又另外找二家公司陪同围标,最终景某公司以人民币19万余元中标该项目。为了感谢翁某1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支持和关照,2010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在该院旧院行政楼的翁某1的办公室内向翁某1送款人民币4万元,翁某1收受该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8、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1欲中标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的一台黑白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遂找到时任该院院长翁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翁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后翁某1采用上述相同的支持和关照方式,该项目采用朱某1提供的技术参数制作招标文件,被告人朱某1以景某公司参与竞标,又挂靠南昌市张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州市康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围标,最终其挂靠的南昌市张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7万元中标该项目。为了感谢翁某1的支持和关照,2011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在该院旧院行政楼的翁某1的办公室内向翁某1送款人民币5万元,翁某1收受该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9、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1欲中标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的一台高频移动式手术X射线机(又称“C臂机”)采购项目,遂找到时任该院院长翁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翁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并让朱某1将技术参数交给副院长郑某2,在翁某1和郑某2的支持和关照下,该项目采用朱某1提供的技术参数制作招标文件,被告人朱某1以景某公司参与竞标,又挂靠南昌市海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福州市康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围标,最终其挂靠的南昌市海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7万元中标该项目。为了感谢翁某1的支持和关照,2012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在该院旧院行政楼的翁某1的办公室内向翁某1送款人民币5万元,翁某1收受该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10、2013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欲中标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的一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遂找到时任该院院长翁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翁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并让朱某1将技术参数交给副院长郑某2,在翁某1和郑某2的支持和关照下,该项目采用朱某1提供的技术参数制作招标文件,被告人朱某1挂靠福建振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又找了福州海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及福州誉凯贸易有限公司陪同围标,最终其挂靠的福建振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98万元中标该项目。为了感谢翁某1的支持和关照,2014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在福清市高山汽车站前一公里处的路边翁某1的车上向翁某1送款人民币21万元,翁某1收受该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11、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1得知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欲采购一台脉动真空灭菌器,遂找到时任该院院长翁某1,请求采购其代理的产品,翁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后在翁某1的支持和关照下,朱某1以江西瑞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该院销售一台脉动真空灭菌器。为了感谢翁某1的支持和关照,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在高山卫生院停车场翁某1的车上向翁某1送款人民币5万元,翁某1收受该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1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1得知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欲更换检查床、手术台、婴产床等设备,遂找到时任该院院长翁某1,请求采购其代理的产品,翁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后在翁某1的支持和关照下,朱某1的景某公司向该院销售上述设备。为了感谢翁某1的支持和关照,2017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在福清市高山公园附近的大马路边向翁某1送款人民币5万元,翁某1收受该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被告人朱某1于2017年3月8日在福州市区其住处地下车库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1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计人民币169.8万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1作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达人民币1286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和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单位行贿罪和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对被告人朱某1以单位行贿罪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以串通投标罪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黄某2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朱某1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请求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朱某1检举揭发受贿犯罪,有立功情节,而且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郑文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朱某1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某公司)于2009年9月16日成立,主要从事医疗器械、医疗耗材的销售等业务,该公司实际拥有人系公司股东即被告人朱某1,公司其余三名股东实际仅挂名并不享有公司利润分红,且公司日常经营亦由朱某1负责。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朱某1为了景胜公司代理的产品能够中标福清市第三医院、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疗设备采购招投标项目以及向这二家医院销售医疗耗材中得到时任福清市第三医院院长郑某1、副院长江某、设备科科长何某(均另案处理)以及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翁某1(另案处理)等人的支持和关照,先后向上述人员送款共计人民币169.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朱某1欲中标福清市第三医院的多普勒彩色超声波诊断仪一台的采购项目,遂找到该医院院长郑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东芝牌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的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承诺事成后给与好处,郑某1答应关照和支持。2014年9月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找到时任分管该项目招投标的该院副院长江某,请求采用其代理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投标的技术参数,并向其送款人民币3万元,江某收受送款并答应予以关照。2014年10月间,该项目公开招投标,被告人朱某1挂靠福州誉凯贸易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同时又联络江西方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州晶瑞医疗器械公司参与围标,在郑某1和江某的支持和关照下,因招标文件采用朱某1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最终朱某1挂靠的福州誉凯贸易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98万元中标该项目。为了感谢郑某1的支持和关照,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在福清市龙翔文武学校附近的路边向郑某1送款人民币16万元,郑某1收受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欲中标福清市第三医院的脉动真空灭菌器、低温等离子灭菌器、全自动清洗机等医疗器械的采购项目,遂找到该医院院长郑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郑某1答应关照和支持。后郑某1和江某采用上述相同的支持和关照方式,该项目采用朱某1提供的技术参数制作招标文件,被告人朱某1挂靠江西奇力贸易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又另外找二家公司陪同围标,最终其挂靠的江西奇力贸易有限公司以人民币72万元中标该项目。为了感谢郑某1和江某的支持和关照,被告人朱某1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福清市第三医院郑某1的办公室向郑某1送款人民币5万元,郑某1收受该送款用于日常开支;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福清市第三医院江某的办公室向江某送款人民币2万元,江某收受送款并用于日常开支。

3、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欲中标福清市第三医院的全数字化黑白彩色超声诊断系统采购项目,遂找到该医院院长郑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郑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后郑某1和江某采用上述相同的支持和关照方式,该项目采用朱某1提供的技术参数制作招标文件,被告人朱某1以其所有的景某公司参与竞标,又另外找二家公司陪同围标,最终其所有的景某公司以人民币37.8万元中标该项目。之后,被告人朱某1在郑某1和江某的关照下,其所有的景某公司又以免招标的方式向福清市第三医院销售全自动洗脱两用机和肺功能仪,为了感谢郑某1和江某的支持和关照,被告人朱某1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福清市第三医院郑某1的办公室向郑某1送款人民币5万元,郑某1收受该送款用于日常开支;于2015年6月的一天和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分别在福清市第三医院江某的办公室向江某送款人民币5000元和3000元,江某收受上述共计人民币8000元的送款并用于日常开支。

4、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欲中标福清市第三医院的多层螺旋CT及高档数字化全身型双能X线骨密度仪采购项目,遂找到该医院院长郑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郑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后郑某1采用上述相同的支持和关照方式,该项目采用朱某1提供的技术参数制作招标文件,被告人朱某1以其所有的景某公司参与竞标,又挂靠江西凯创医疗设备公司、福州誉凯贸易有限公司参与围标,最终其挂靠的江西凯创医疗设备公司以人民币698万元中标该项目。为了感谢郑某1在该项目以及2016年度景某公司向福清市第三医院医疗耗材销售上的支持和关照,2016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在福清市龙翔文武学校附近的路边向郑某1送款人民币60万元,郑某1收受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5、景某公司从2011年至2015年度间向福清市第三医院销售医疗耗材,为了感谢郑某1在此过程中提供的关照和支持,被告人朱某1分别于2011年12月底的一天、2012年12月底的一天,在福清市第三医院郑某1的办公室内向郑某1各送款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4万元;分别于2013年12月底的一天、2014年12月底的一天,在福清市第三医院郑某1的办公室内向郑某1各送款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于2015年12月底的一天,在郑某1回家路上的路边,向郑某1送款人民币2万元,郑某1收受上述送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用于日常开支。

6、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朱某1所有的景某公司向福清市第三医院销售一次性针筒、纱布等医疗耗材以及其公司或者朱某1挂靠的公司中标该院医疗设备并安装验收过程中得到时任福清市第三医院设备科科长何某的支持和关照,为了感谢何某的支持和关照,被告人朱某1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的每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福清市第三医院的办公室内向何某各送款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的每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福清市第三医院何某的办公室内向何某各送款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何某收受上述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7、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欲中标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的麻醉剂一台采购项目,遂找到时任该院院长翁某1,请求采用其公司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翁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后翁某1将朱某1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交给该院副院长郑某2并要求用该参数提供给招标代理公司制作招标文件,后被告人朱某1以其所有的景某公司参与竞标,又另外找二家公司陪同围标,最终景某公司以人民币19万余元中标该项目。为了感谢翁某1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支持和关照,2010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在该院旧院行政楼的翁某1的办公室内向翁某1送款人民币4万元,翁某1收受该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8、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1欲中标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的一台黑白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遂找到时任该院院长翁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翁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后翁某1采用上述相同的支持和关照方式,该项目采用朱某1提供的技术参数制作招标文件,被告人朱某1以景某公司参与竞标,又挂靠南昌市张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州市康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围标,最终其挂靠的南昌市张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7万元中标该项目。为了感谢翁某1的支持和关照,2011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在该院旧院行政楼的翁某1的办公室内向翁某1送款人民币5万元,翁某1收受该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9、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1欲中标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的一台高频移动式手术X射线机(又称“C臂机”)采购项目,遂找到时任该院院长翁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翁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并让朱某1将技术参数交给副院长郑某2,在翁某1和郑某2的支持和关照下,该项目采用朱某1提供的技术参数制作招标文件,被告人朱某1以景某公司参与竞标,又挂靠南昌市海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福州市康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围标,最终其挂靠的南昌市海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7万元中标该项目。为了感谢翁某1的支持和关照,2012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在该院旧院行政楼的翁某1的办公室内向翁某1送款人民币5万元,翁某1收受该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10、2013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欲中标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的一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采购项目,遂找到时任该院院长翁某1,请求采用其代理的产品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以便中标该项目,翁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并让朱某1将技术参数交给副院长郑某2,在翁某1和郑某2的支持和关照下,该项目采用朱某1提供的技术参数制作招标文件,被告人朱某1挂靠福建振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又找了福州海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及福州誉凯贸易有限公司陪同围标,最终其挂靠的福建振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98万元中标该项目。为了感谢翁某1的支持和关照,2014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在福清市高山汽车站前一公里处的路边翁某1的车上向翁某1送款人民币21万元,翁某1收受该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11、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1得知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欲采购一台脉动真空灭菌器,遂找到时任该院院长翁某1,请求采购其代理的产品,翁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后在翁某1的支持和关照下,朱某1以江西瑞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该院销售一台脉动真空灭菌器。为了感谢翁某1的支持和关照,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在高山卫生院停车场翁某1的车上向翁某1送款人民币5万元,翁某1收受该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1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1得知福清市高山镇中心卫生院欲更换检查床、手术台、婴产床等设备,遂找到时任该院院长翁某1,请求采购其代理的产品,翁某1答应支持和关照,后在翁某1的支持和关照下,朱某1的景某公司向该院销售上述设备。为了感谢翁某1的支持和关照,2017年初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朱某1在福清市高山公园附近的大马路边向翁某1送款人民币5万元,翁某1收受该送款用于日常开支。

被告人朱某1于2017年3月8日在福州市区其住处地下车库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黄某2、被告人朱某1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1、江某、何某、翁某1、郑某2、倪某、黄继锋、张某1、黄某1、翁某2、张某2、钟某、胡某的证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任职证明、福清市第三医院、高山医院医疗器械采购招投标材料、采购合同、医疗耗材购入统计表、合作协议书、银行账户明细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朱某1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审前调查评估表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40万元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46600元,被告人朱某1自愿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1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计人民币169.8万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朱某1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1作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达人民币1286万余元,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朱某1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朱某1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1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某1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单位福州景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福州景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执行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朱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单位福州景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46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鸿兴

人民陪审员林友清

人民陪审员王炎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霞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