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合刑终字第0022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单位行贿罪
裁判日期:2015-07-22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合肥市辉越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庐刑初字第0048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合肥市辉越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判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二、被告人谢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谢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刑初字第00485号刑事判决;
发回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恒
审判员陆文波
代理审判员董雪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