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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初字第13号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2   阅读:

审理法院: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5)德刑初字第1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裁判日期:2015-07-03

审理经过

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以(2015)德检刑诉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串通投标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有惠、赵梅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尚杭宁、陈志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宁市私刻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工建公司)公章、财务章各一枚。2、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借用青工建公司名义、使用私刻的印章串通海西州建设监理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监理公司)的陈某某(不起诉)、翟某某(不起诉),青海东亚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的边某(不起诉)、张某某(不起诉)和浙江森威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威公司)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该案涉案价值达90.38万元。3、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青海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宏)的时某某(不起诉)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该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茫崖行委花土沟镇环城西路道路改造与排水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12.73万元。4、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建宏公司的时某某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该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建设巷道路改造与排水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11.3万元。5、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建宏公司的时某某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该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大柴旦行委八里沟旧渠改造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6.28万元。6、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边某、张某某和时某某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该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德令哈市蓄集乡巴音河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5.13万元。7、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浙江森威监理有限公司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大柴旦循环经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该案涉案价值13.28万元。8、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森威公司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该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大柴旦循环经济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19.12万元。9、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建宏公司的时某某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该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茫崖行委矿区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42.33万元。10、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森威公司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都兰县民族中学女生宿舍楼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5.81万元。11、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森威公司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都兰县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9.17万元。12、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森威公司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都兰县察苏镇集贸市场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11.06万元。13、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森威公司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德令哈市蓝天宾馆特色餐饮楼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3.6万元。14、2013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森威公司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加信用社营业办公楼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2.21万元。15、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森威公司,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大柴旦行委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2.47万元。16、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森威公司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海西友联五交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商用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8.63万元。17、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森威公司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大柴旦农副产品集散中心二期综合楼1﹟、2﹟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23.52万元。18、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建宏公司的时某某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青海中联大厦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10.14万元。19、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青海恒瑞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海西广电中心室外配套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2.31万元。20、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建宏公司的时某某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德令哈市都兰西路亮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2.2万元。21、2013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建宏公司的时某某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天峻县织合玛乡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24.07万元。22、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建宏公司的时某某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德令哈市游泳馆锅炉房及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7.64万元。23、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建宏公司的时某某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天文科普馆室外广场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11.29万元。24、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建宏公司的时某某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程公司中标取得天峻县2011年廉租房室外配套建设项目(一标段)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19.12万元。25、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建宏公司的时某某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天峻县2011年廉租房室外配套建设项目(二标段)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17.05万元。26、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建宏公司的时某某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德令哈市浩星街大理石铺装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3.9万元。27、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建宏公司的时某某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德令哈市环城西路亮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7.83万元。28、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建宏公司的时某某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海西建材装饰物流综合商贸城加层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35.86万元。29、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和建宏公司的时某某后,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取得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团结路(南延伸段)道路及排水建设项目的监理,该案涉案价值达8.6万元。30、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海西地区项目负责人、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期间,未去过该工地,未按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职责履行其职责。致使2013年10月12日下午14时许,发生因模板支撑架不足以支撑顶板钢筋混凝土和施工产生的负荷,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随着荷载的不断加大,引起支撑架的局部失稳,从而造成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坍塌,致5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罪名,向法庭宣读、出示了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物证公章、投标文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串通投标罪、玩忽职守罪,应数罪并罚,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辩解称,私刻的公章是公司同意后刻制的。其确实联系了别的监理公司进行投标,但其他监理公司也有相同情形。大柴旦文体中心的工程是陈某某挂靠我们公司中标,陈某某委派的人监理工程,其没有玩忽职守。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辩称,1、张某某系监理公司外聘经理,没有从事行政管理职权,主体不适格。同时大柴旦的项目从事监理的并非本人,其没有监理的职责,不存在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玩忽职守的指控不能成立。2、串通投标是必要共同犯罪,其他参与的人员未认定有罪,其他监理公司也有互相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定罪标准不一,同时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不构成串通投标罪。3、私刻的印章得到了公司的同意和追认,且只是为了招揽工程用,犯罪情节较轻,请求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0年(具体日期不详),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海西地区项目负责人的被告人张某某为在海西地区投标工作方便,在西宁市私刻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各一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德令哈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15时30分,德令哈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移送的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件,并于同日立案侦查。

2.印章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检材内容为“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与德令哈市公安局调取的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样本在印章的规格、文字形态、整体布局、疵点、搭配等细节特征上存在本质上的差异,鉴定意见为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的人带着其哥张某某在他家搜查印章,但没有找到。其后来在家中找到了一枚张某某私人印章、一枚岳得军私人印章、一枚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青海工程监理公司海西分公司公章、四张空支票、十五张空白业务委托书和三张作废的业务委托书,将这些东西交到公安机关。

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是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2006年聘任的海西地区监理负责人,大柴旦坍塌事故发生后,才知道张某某私刻了公司印章,公司开董事会认可了刻章的事情,公司出具的说明是真实的。

5.证人柴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青海省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董事长,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是总承包公司出资设立,张某某是2006年监理公司聘用的海西地区负责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是真实的,同意其刻章是董事会研究决定。

6.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其是青海省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董事会成员,负责总公司及监理的财务,大柴旦的事情发生后,其才知道监理公司公章被人私刻了,董事会没有研究张某某刻章的事情。

7.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暂时将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公章放在其办公室,其不知道此公章是假的。

8.搜查笔录二份证实,2013年10月25日10时23分,对海西州建设监理责任有限公司翟某某的办公室和人身进行了搜查,发现了一枚印有“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并进行了扣押。10月29日17时5分,对张某某在海西州农牧局家属楼5单元301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未发现案件相关物品。

9.扣押决定书三份证实,在翟某某处扣押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在张某某处扣押青H09992号昂科雷越野车一辆、机动车登记证一本、机动车发票二张、机动车行驶证二本,在张某乙处扣押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青海工程监理公司海西分公司公章各一枚、岳得军、张某某私章各一枚、工行空白转账支票四页、空白业务委托书十五页、作废业务委托书三页。

10.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63年9月7日,无违法犯罪记录。

11.任命书、情况说明证实,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06年3月5日任命张某某为海西地区工程项目负责人。

12.被告人张某某供称,我是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海西项目部的负责人,2010或2011年的时候,我在西宁市交通巷的一个杂货铺花100多元私刻了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印章用于投标。我没有告诉公司和招标方公章是假的,我这样做起初是为了方便,后来为了中标后的监理费可以不用上交公司,就用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然后用需要盖印章的地方使用假公章。这枚假印章我一直存放在海西州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翟某某手中,我带着公安机关的人找到她后,她将印章交给了公安机关,财务专用章和支票放在我家中。

二、关于串通投标罪

2013年3-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工建公司)名义,串通海西州建设监理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监理公司)的陈某某、翟某某,青海东亚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的边某、张某某,青海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宏公司)的时某某,浙江森威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威公司),青海恒瑞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分别与上述公司共同对海西地区建设监理项目投标,以统一制作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公司中标项目监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时某某证言证实,其在青海建宏工程监理公司工作,其公司与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海西州建设监理公司、青海省东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相互围标,如我公司看中一个监理的招标,就找另外两家公司陪标,其他公司也是这样。

2.证人边某证言证实,其是东亚公司海西分公司负责人,青工建的张某某找过其,说要用我们公司资质投一个监理的标,其让找公司张某某,并让张某某负责招投标的事。张某某用我们公司的资质做好标书后到公司加盖公章进行围标。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东亚公司工作,东亚公司如果看中一个监理的招标,就找另外两家公司陪标,其负责按招标文件制作三个投标单位的标书,给自己公司多写一些加分内容,其他公司少放点材料,其公司就可以中标。公司主要和建宏公司、青工建公司、州监理公司进行串通投标,他们几家公司有看中的监理项目,也制作好标书后找我们公司盖章围标。

4.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海西州工程监理公司工作,其帮张某某制作标书。2013年年初开始,其给张某某制作了二十多个工程的监理标书。一般投标的公司都是三家,张某某把招标文件给其,同时让其制作三家公司标书。因为投标必须达到三家才召开招标会,张某某联系其他两家公司后,达到三家公司标准,他就让其制作三套标书,青工建的资料张某某提供,然后其他两家公司的资料其直接到他们公司取上,制作完标书就知道青工建中标,因为青工建的标书中有总监证,另两家不放,所以评审时就能中标。

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海西州建设监理公司法人代表,按国家规定监理招标必须有3个以上(含3个)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报名投标才能进行审查后中标,所以我看上了一个监理的招标,就找另外两家监理公司,让他们陪着投标,所有监理公司的标书我来制作,我给自己的标书多写加分内容,其他陪标公司少写一些,就能保证我的公司中标。其他公司也这样,相互帮忙陪标的有青工建、东亚公司、建宏公司、森威公司。其公司后被海西州建设局禁止在海西范围内投标,其就使用张某某的青工建资质和名义去投标,共有11次,10次是大柴旦行委统建办公室负责的项目通过招标代理了机构进行招投标的,还有一个中联矿业是自己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

6.银行开户信息证实,青工建在工商银行德令哈市支行开设尾号为3467的账户情况。

7.账户明细清单证实,青工建尾号3467账户2013年账户明细清单情况。

8.被告人张某某供称,我是青海省供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海西项目部负责人,我私刻了公司印章后,到德令哈河东工行办理了虚假的尾号是3467的青工建对公账户,私自以公司名义投标。我打听到有招标了,就找几个认识的监理公司负责人说这个标我要投,你们过来给我陪个标,我就开始自己做标书,用私刻的印章在标书上盖好章,顺便把陪标的几个监理公司的标书也做好,但是陪标公司的标书少放一些人员的证书、业绩等。然后我拿着做好的陪标公司的标书盖好他们公司印章后就去投标,我的公司标书东西最全,所以中标的人肯定是我,这是监理行业的潜规则。相互陪标的公司有建宏公司的时某某、东亚公司的张某某、恒瑞公司、森威公司的翟某某、海西监理公司的陈某某。我以这种方式挣了80-100万元,买了一辆昂科雷越野车,车号是青H09992。

(一).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建宏公司,使青工建公司于2013年3月5日中标取得茫崖行委花土沟镇环城西路道路改造与排水建设项目、建设巷道路改造与排水建设项目的监理,监理费24.0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3月5日张某某使用私刻的印章,借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义,串通东亚公司、建宏公司,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中标取得花土沟环城西路道路改造与排水建设项目、建设巷道路改造与排水建设项目的监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5日开标的花土沟环城西路道路改造与排水建设项目、建设巷道路改造与排水建设项目,投标的建宏公司、东亚公司、青工建的标书都是我制作的。制作好一套标书张某某说给其700元,但他只给了一部分。

3.监理招标统计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证实,2013年3月5日确定青工建为花土沟镇环城西路道路与排水建设工程监理,监理费12.73万元;确定青工建为花土沟镇建设巷道路与排水建设工程监理,监理费11.3万元。

4.监理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3月5日青工建、东亚公司、建宏公司对花土沟镇环城西路道路改造与排水建设项目、花土沟镇建设巷道路与排水建设项目进行投标。

5.被告人张某某供称,我使用私刻的青工建印章参与了几十次投标,具体串通投标了哪些项目想不起来,但都是通过海西正通招标公司进行的,他们存有假投标资料。

二.陈某某经张某某同意后,借用青工建资质,串通东亚公司和建宏公司,使青工建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中标取得大柴旦行委八里沟旧渠改造建设项目的监理,监理费6.2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3月29日张某某使用私刻的印章,借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义,串通东亚公司、建宏公司,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中标取得大柴旦行为八里沟旧渠改造建设项目的监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左右,其在网上看到海西正通招标公司发布了大柴旦八里沟旧渠改造工程监理招标公告,就给张某某打电话,让他以青工建名义报名,他同意了。要投标的时候,其给翟某某打电话让她以青工建资质和名义写标书,青工建中标了,监理费8万多元,监理费打到张某某公司账户后,他扣除管理费后钱转给其了。

3.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29日开标的大柴旦行委八里沟旧渠改造项目,投标的建宏公司、东亚公司、青工建的标书都是我制作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正通招标公司。

4.监理招标统计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证实,2013年3月29日确定青工建为大柴旦行委八里沟旧渠改造建设工程监理,监理费6.28万元。

5.监理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3月29日青工建、东亚公司、建宏公司对大柴旦行委八里沟旧渠改造建设项目进行投标。

6.被告人张某某供称,我假借青工建公司名义自己跑下来的项目,自己全部拿监理费的监理项目就十几次,招标公司有记录,可以查出来。还有一种是别人用我的资质中标后,我将9%扣除后剩余的转给借用我资质的人的账户中。

三.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和州监理公司,使青工建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中标取得德令哈市蓄集乡巴音河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监理,监理费5.1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4月15日张某某使用私刻的印章,借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义,串通东亚公司、建宏公司,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中标取得德令哈蓄集乡巴音河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监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15日开标的德令哈蓄集乡巴音河幼儿园建设项目,投标的建宏公司、东亚公司、青工建的标书都是我制作的。

3.监理招标统计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证实,2013年4月15日确定青工建为德令哈蓄集乡巴音河幼儿园监理,监理费5.13万元。

4.监理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4月15日青工建、东亚公司、建宏公司对德令哈蓄集乡巴音河幼儿园建设项目进行投标。

5.被告人张某某供称,我私刻了青工建公章后,一直用这个印章假借青工建名义,在海西州参与投标。具体想不起来,但都是通过海西正通招标公司进行的,他们存有假投标资料。我联系到项目后,给他们打招呼,让翟某某统一把几家的标书做好,我的标书是最齐全的,做好标书后翟某某拿着标书去各个监理单位盖公章。

四.陈某某经张某某同意,借用青工建资质,串通东亚公司和森威公司,使青工建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中标取得大柴旦循环经济信息化建设项目、大柴旦循环经济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监理。监理费32.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4月25日张某某使用私刻的印章,借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义,串通东亚公司、森威公司,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中标取得大柴旦循环经济信息化建设项目、大柴旦循环经济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监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5日开标的大柴旦循环经济信息化建设项目、大柴旦循环经济监测系统建设项目,投标的森威公司、东亚公司、青工建的标书都是我制作的。

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5月份,其看到正通公司发布了有关大柴旦经发局信息平台建设、大柴旦国土局信息平台建设的监理招标公告,就给张某某打电话,让他报名。投标的时候,我让翟某某以青工建名义写标书,青工建中标了,监理费共30多万左右,张某某扣除管理费后将监理费打给其。这两次实际付了10万元监理费,剩余的还没有支付。

4.监理招标统计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证实,2013年4月25日确定青工建为大柴旦循环经济信息化建设项目、大柴旦循环经济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监理,监理费32.4万元。

5.监理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4月15日青工建、东亚公司、建宏公司对德令哈蓄集乡巴音河幼儿园建设项目进行投标。

6.被告人张某某供称,我假借青工建名义,在海西州参与投标都是通过海西正通招标公司进行的,他们存有假投标资料。还有别人用我的资质中标后,我将9%扣除后剩余的转给借用我资质的人的账户中。

五.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和建宏公司,使青工建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中标取得茫崖行委矿区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监理,监理费42.3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30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4月26日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翟某某借用青工建名义,使用私刻的印章,串通东亚公司、森威公司,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中标取得茫崖矿区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监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6日开标的茫崖矿区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建设项目,投标的建宏公司、东亚公司、青工建的标书都是我制作的。

3.监理招标统计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证实,2013年4月26日确定青工建为茫崖行委矿区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建设项目监理,监理费42.33万元。

4.监理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4月26日青工建、东亚公司、建宏公司对茫崖行委矿区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建设项目进行投标。

5.被告人张某某供称,我在海西承揽的工程都是通过围标获得的,除了陈某某他们借用我的假印章中标以外,自己跑下来的项目就十几次。

六.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和森威公司,使青工建公司于2013年5月20、22日中标取得都兰县民族中学女生宿舍楼建设项目、都兰县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理,监理费14.9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5月20、22日张某某使用私刻的印章,借用青工建名义,串通东亚公司、森威公司,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中标取得都兰县民族中学女生宿舍楼、都兰县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20、22日开标的都兰县民族中学女生宿舍楼、都兰县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投标的森威公司、东亚公司、青工建的标书都是我制作的。

3.监理招标统计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证实,2013年5月20、22日确定青工建为都兰县民族中学女生宿舍楼、都兰县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监理,监理费14.98万元。

4.监理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5月20、22日青工建、东亚公司、森威公司对都兰县民族中学女生宿舍楼、都兰县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投标。

5.被告人张某某供称,我能记起来的我串通投标以后中标的有都兰一中的项目,2013年贺虎借用我的假资质在都兰中标后给我的对公账号打了5万元监理费。

七.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和森威公司,使青工建公司于2013年6月13、17日中标取得都兰县察苏镇集贸市场改扩建建设项目、德令哈市蓝天宾馆特色餐饮楼建设项目的监理,监理费14.6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6月13、17日张某某使用私刻的印章,借用青工建名义,串通东亚公司、森威公司,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中标取得都兰县察苏镇集贸市场改扩建、德令哈蓝天宾馆特色餐饮楼建设项目的监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7日、6月17日开标的都兰县察苏镇集贸市场改扩建、德令哈市蓝天宾馆特色餐饮楼建设项目,投标的森威公司、东亚公司、青工建的标书都是我制作的。

3.监理招标统计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证实,2013年6月13、17日确定青工建为都兰县察苏镇集贸市场改扩建、德令哈市蓝天宾馆特色餐饮楼建设项目监理,监理费14.66万元。

4.监理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6月13、17日青工建、东亚公司、森威公司对都兰县察苏镇集贸市场改扩建、德令哈市蓝天宾馆特色餐饮楼建设项目进行投标。

5.被告人张某某供称,我能记起来的我中标自己收取监理费等的有德令哈市蓝天宾馆特色餐饮楼建设项目,应收取监理费3.5万元。其他对公账号上有打给我监理费记录。

八.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和森威公司,使青工建公司于2013年7月9日中标取得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加信用社营业办公楼建设项目的监理,监理费2.2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7月9日张某某使用私刻的印章,借用青工建名义,串通东亚公司、森威公司,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中标取得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加信用社营业办公楼建设项目的监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18日开标的都兰县农场信用合作联社宗加信用社营业办公楼建设项目,投标的森威公司、东亚公司、青工建的标书都是我制作的。

3.监理招标统计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证实,2013年7月9日确定青工建为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加信用社营业办公楼建设项目监理,监理费2.21万元。

4.监理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7月9日青工建、东亚公司、森威公司对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宗加信用社营业办公楼项目进行投标。

5.被告人张某某供称,我自己跑下来的项目,自己拿全部监理费的有十几次,具体通过招标单位可以查出来。

九.陈某某经张某某同意,借用青工建资质,串通东亚公司和森威公司,使青工建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中标取得大柴旦行委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的监理,监理费2.4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7月11日张某某使用私刻的印章,借用青工建名义,串通州监理公司、东亚公司、森威公司,以翟某某统一制作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中标取得大柴旦行委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的监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1日开标的大柴旦行委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投标的森威公司、东亚公司、青工建的标书都是我制作的。

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7月份,其在网上看到正通招标公司发布了大柴旦救灾仓库工程监理招标公告,就给张某某打电话让他以青工建名义报名,要投标的时候,其让翟某某以青工建名义写标书,后青工建中标,监理费2万多元,这次监理费还没有收到。

4.监理招标统计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证实,2013年7月11日确定青工建为大柴旦行委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监理,监理费2.47万元。

5.监理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7月11日青工建、东亚公司、森威公司对大柴旦行委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进行投标。

6.被告人张某某供称,中标后自己收取监理费的还有一些,想不起来了,对公账号上有招标方打给我的监理费记录。因为海西参与投标都是通过正通招标公司进行的,他们存有这些假投标的资料。

十.陈某某经张某某同意,借用青工建资质,串通州监理公司、东亚和森威公司,使青工建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中标取得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的监理,监理费90.3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7月11日张某某使用私刻的印章,伙同陈某某借用青工建名义,串通东亚公司、森威公司,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中标取得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的监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1日开标的大柴旦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投标的森威公司、东亚公司、青工建的标书都是其制作的,因为青工建的标书里放了总监证,其余两家没有放,所以青工建肯定中标。是青工建的张某某委托其制作的三家标书。

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5月份,其在网上看到正通招标公司发布了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监理招标公告,就给张某某打电话,借用他的青工建资质和名义投标,让他以青工建名义报名,他同意并报名。要投标的时候,其让翟某某以青工建名义写标书,后青工建中标,监理费90余万元,按照约定张某某收取9%管理费将其余的钱转给其。实际付了10万监理费,剩余的监理费还没有支付。

4.监理招标统计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证实,2013年7月11日确定青工建为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监理,监理费90.38万元。

5.监理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7月11日青工建、东亚公司、森威公司对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建设项目进行投标。

6.被告人张某某供称,海西建设监理公司的陈某某借用我的青工建的假资质在大柴旦中标后,对方给我的对公账号打了39万元的监理费,我收取了3.4万元的好处费后,将剩下的钱转到陈某某的私人账号了。

十一.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和森威公司,使青工建公司于2013年7月15、22日中标取得海西友联五交化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商用综合楼建设项目、大柴旦农副产品集散中心二期综合楼1﹟、2﹟建设项目的监理,监理费32.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7月15、22日张某某使用私刻的印章,借用青工建名义,串通东亚公司、森威公司,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中标取得海西友联五交化电器公司商用综合楼、大柴旦农副产品集散中心二期综合楼1﹟、2﹟建设项目的监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15、22日开标的海西友联五交化电器公司商用综合楼建设项目、大柴旦农副产品集散中心二期综合楼1﹟、2﹟建设项目,投标的森威公司、东亚公司、青工建的标书都是其制作的。

3.监理招标统计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证实,2013年7月15日确定青工建为海西友联五交化电器公司商用综合楼建设项目监理,监理费8.63万元。2013年7月22日确定青工建为大柴旦农副产品集散中心二期综合楼1﹟、2﹟建设项目监理,监理费23.52万元。

4.监理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7月11、22日青工建、东亚公司、森威公司对海西友联五交化电器公司商用综合楼建设项目、大柴旦农副产品集散中心二期综合楼1﹟、2﹟建设项目进行投标。

5.被告人张某某供称,我中标后自己收取监理费的有2013年6月份,海西州友联五交化电器公司商用综合楼建设项目中标后,我应收取监理费8万元,但一直没有给我钱。还有自己收取监理费的,但想不起来了,招标公司有记录。

十二.陈某某经张某某同意,借用青工建资质,串通州监理公司、东亚和森威公司,使青工建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中标取得青海中联大厦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监理,监理费10.1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7月24日张某某使用私刻的印章,伙同陈某某借用青工建名义,串通东亚公司、建宏公司,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中标取得青海中联大厦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监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24日开标的青海中联矿业有限公司中联大厦综合楼建设项目,投标的建宏公司、东亚公司、青工建的标书都是其制作的。

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在网上看到正通招标公司发布了大柴旦中联矿业综合楼建造的监理招标公告,就让张某某以青工建名义报名,张某某同意并报了名,到投标的时候,其让翟某某以青工建资质和名义写投标的标书,青工建就中标了。这次监理费10万余元,监理费打到青工建账户后,张某某扣除9%管理费后将剩余的钱转入其个人账户,但这次监理费还没有收到。

4.监理招标统计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证实,2013年7月24日确定青工建为青海中联大厦综合楼建设项目监理,监理费10.14万元。

5.监理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7月24日青工建、东亚公司、建宏公司对青海中联大厦综合楼建设项目进行投标。

6.被告人张某某供称,转来的监理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我自己跑的业务,监理费我留下了自己用,另一种是别人用我的假资质中标后,我将监理费扣除9%以后,将剩余的监理费转到借用我假资质投标的人的账户中。

十三.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和恒瑞公司,使青工建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中标取得海西广电中心室外配套建设项目的监理,监理费2.3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7月26日张某某使用私刻的印章,借用青工建名义,串通东亚公司、恒瑞公司,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中标取得海西广电中心室外配套建设项目的监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26日开标的海西广电中心室外配套建设项目,投标的恒瑞公司、东亚公司、青工建的标书都是其制作的。

3.监理招标统计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证实,2013年7月26日确定青工建为海西广电中心室外配套建设项目监理,监理费2.31万元。

4.监理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7月26日青工建、东亚公司、恒瑞公司对青海中联大厦综合楼建设项目进行投标。

5.被告人张某某供称,私刻青工建公章后一直都是串通其他公司投标,大概有20多次,投标的地点都在海西。

十四.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和建宏公司,使青工建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中标取得德令哈市都兰西路、环城西路亮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监理费10.0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7月31日张某某使用私刻的印章,借用青工建名义,串通东亚公司、建宏公司,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中标取得德令哈市都兰西路、环城西路亮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31日开标的德令哈市都兰西路、环城西路亮化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建宏公司、东亚公司、青工建的标书都是其制作的。

3.监理招标统计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证实,2013年7月31日确定青工建为德令哈市都兰西路、环城西路亮化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监理费10.03万元。

4.监理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7月31日青工建、东亚公司、建宏公司对德令哈市都兰西路、环城西路亮化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投标。

5.被告人张某某供称,私刻青工建公章后一直都是串通其他公司投标,大概有20多次,投标的地点都在海西。其他想不起来,通过招标单位可以查出来。

十五.被告人张某某串通东亚公司和建宏公司,使青工建公司于2013年8月8、12、21、30日、9月13日、10月16日中标取得天峻县织合玛乡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建设项目、德令哈市游泳馆锅炉房及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天文科普馆室外广场建设项目、天峻县2011年廉租房室外配套建设项目(一、二标段)、德令哈市浩星街大理石铺装建设项目、海西建材装饰物流综合商贸城加层项目、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团结路(南延伸段)道路及排水建设项目的监理,监理费127.5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5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2013年8月8日、8月12日、8月21日、8月30日、9月13日、10月16日张某某使用私刻的印章,借用青工建名义,串通东亚公司、建宏公司,以翟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标书的方式,使青工建中标取得天峻县织合玛乡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建设项目、德令哈市游泳馆锅炉房及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天文科普馆室外广场建设项目、天峻县2011年廉租房室外配套建设项目(一、二标段)、德令哈市浩星街大理石铺装建设项目、海西建材装饰物流综合商贸城加层项目、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团结路(南延伸段)道路及排水建设项目的监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8日、8月12日、8月21日、8月30日、9月13日、10月16日开标的天峻县织合玛乡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建设项目、德令哈市游泳馆锅炉房及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天文科普馆室外广场建设项目、天峻县2011年廉租房室外配套建设项目(一、二标段)、德令哈市浩星街大理石铺装建设项目、海西建材装饰物流综合商贸城加层项目、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团结路(南延伸段)道路及排水建设项目,投标的建宏公司、东亚公司、青工建的标书都是其制作的。

3.监理招标统计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证实,2013年8月8日、8月12日、8月21日、8月30日、9月13日、10月16日确定青工建为天峻县织合玛乡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建设项目、德令哈市游泳馆锅炉房及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天文科普馆室外广场建设项目、天峻县2011年廉租房室外配套建设项目(一、二标段)、德令哈市浩星街大理石铺装建设项目、海西建材装饰物流综合商贸城加层项目、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团结路(南延伸段)道路及排水建设项目监理,监理费共127.53万元。

4.监理投标文件证实,2013年8月8日、8月12日、8月21日、8月30日、9月13日、10月16日青工建、东亚公司、建宏公司对天峻县织合玛乡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建设项目、德令哈市游泳馆锅炉房及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天文科普馆室外广场建设项目、天峻县2011年廉租房室外配套建设项目(一、二标段)、德令哈市浩星街大理石铺装建设项目、海西建材装饰物流综合商贸城加层项目、茫崖行委花土沟镇团结路(南延伸段)道路及排水建设项目进行投标。

5.被告人张某某供称,我中标后自己收取监理费的有2013年7月,海西州建材装饰物流综合商贸加层建设项目,监理费20多万元,但没有支付。2013年8月,德令哈市浩星街大理石铺装建设项目,监理费3.8万元,也没有支付。还有8月份天峻县织合玛乡党政军企共建示范村建设项目,监理费24.07万元,也没有支付。还有一些项目想不起来,但招标方有打给我的记录。

三、关于玩忽职守罪

2013年10月12日下午14时许,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施工现场发生因模板支撑架不足以支撑顶板钢筋混凝土和施工产生的负荷,造成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坍塌,致5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张某某系该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12日海西州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建设工程重大责任事故中发现张某某涉嫌玩忽职守,12月13日决定立案侦查。

2.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经理,是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的下属企业。张某某是海西地区的负责人,其向张某某提供过公司的资质和监理人员名单,因其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给张某某说过投标就把其放成总监理工程师,这样容易中标。2013年10月12日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项目发生事故后联系了张某某一起到施工现场,在得知是陈某某联系的这个项目,以青工建名义承揽的,现场的监理人员是陈某某聘用的。

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海西建设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海西州城建局不允许其公司投标,其就从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张某某处借他们公司资质投标,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项目是其以青工建名义投标,中标后给张某某9%的管理费。工程中标后,监理合同是甲方盖好章后,其让翟某某到张某某处盖章签订的。但合同签订前工程的基槽验收单上有钟华签字,应该是建设局把他叫过去验收的。是其派驻钟华和曹杰进驻该工地,工程比较大,又派宋兴福作为总监代表进驻工地。后看钟华能干,就改由钟华担任总监代表。工程中标后,青工建的经理吴某某和张某某来过大柴旦,后面事故发生后又来了一次,其向他汇报了工地监理情况。吴某某知道他是工地的总监理工程师。

4.证人沈元林证言证实,其是大柴旦行委建设和交通局局长,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工程因为是异地招投标,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先开工后才想起监理没有招投标,然后着手了这项工作,施工合同是2013年6月17日左右签订的,监理合同是7月17日左右签订的。由聂永峰负责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让他先从其他工地找了两个监理代行监理职责。监理招标书中承诺的监理工程师张某某其不认识,也没有在工地见过。这个工程7月10日组织过一次基槽验收工作,后进行过两次安全检查。

5.证人聂永峰证言证实,其是大柴旦行委建设和交通局临时聘用人员,2012年7月开始负责大柴旦行委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协调工作,是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的业主代表,该工程一开始监理只有曹杰和钟华,标书上总监是吴某某,后监理公司又派来了宋兴福,他有建造师资质。这个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其没有参与,6月25日工程开工,沈元林让其找个监理到工地,我就联系钟华、曹杰到工地当监理了。监理招标书中承诺的监理工程师张某某在大柴旦工地没见过,不认识。该工程7月7日左右组织过一次基槽验收,但州质监站的没有签名。

6.证人王文根证言证实,其是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项目部现场施工的负责人,工人也是其找来的,项目开工时“建筑许可证”还没有办上,项目安全检查上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的签名都是代签的。工程的监理方是青工建,工程监理钟华和曹杰是2013年6月底7月初来的,宋兴福是8月1日左右来的,不认识也没见过张某某。

7.证人胡瑞星证言证实,其在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工地上负责施工放线,这个工程是先开工后进场,监理方是青工建,监理是宋兴福、曹杰、钟华,他们提出过整改意见,2013年10月12日曹杰发了个督促尽快验收基础的通知单,曹杰也提出过人证不符。

8.证人钟华证言证实,其从事监理工作6年,考试取得了青海省监理资格。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施工工地宋兴福是监理代表,曹杰和其是监理员。其是陈某某指派到工地当驻地监理员的,不是青工建正式员工,但可视为受公司委托进入施工场地担任监理工作。其是监理员不能担任监理工程师工作,事故是在浇筑二层混凝土时塌了,其监理过程中没有发现施工不规范的地方。青工建拟派人员名单里的人没有实际参加这个项目的监理工作。

9.证人宋兴福证言证实,其有监理员资格,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工程开工后,青工建的张某某聘请其担任该工程的专业监理员,当时已经有了曹杰、钟华两个专业监理。到2013年9月,青工建任命其为总监代表。这个工程施工时其让施工方对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整改过。

10.证人曹杰证言证实,其2011年5月取得监理资格,青工建是大柴旦职工文体中心监理方,2013年6月是陈某某通知其当青工建的人,参加基槽验收会议。这个工地有三个监理,宋兴福是总监代表,其和钟华是监理员,其多次给施工方下过书面整改通知。其属于协助监理工作的人员。青工建拟派该工程监理人员名单的人员没有实际参加该项目监理工作。坍塌当天其一直在现场,施工正常,其中午休息时发生的事故。

11.证人柴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青海省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总经理,青工建是其公司出资成立的,聘用吴某某为青工建经理。大柴旦出事故后,吴某某给其说工程我们是监理,张某某用公司资质揽的活,他是总监理工程师。他就去大柴旦调查去了。后来我们进行了内部调查,确实任命张某某为海西地区工程项目负责人,所以出具了聘用张某某情况的说明。

12.拟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情况表证实,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项目监理投标文件中青工建拟派监理为张某某、吴某某等人。

13.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招标文件证实,2013年7月11日青工建中标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建设工程监理,与大柴旦行委建设和交通局于2013年7月18日签订监理合同。

14.海西州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2013年10月12日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

15.大柴旦职工活动中心模板坍塌事故技术调查报告证实,模板支撑架不足以支撑顶板钢筋混凝土和施工产生的荷载,在浇筑混泥土过程中,随着荷载的不断加大,引起支撑架的局部失稳,从而而过造成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坍塌是直接原因,同时施工单位从施工组织设计、单项方案编制到技术交底均未能相应关注,更没有专家论证是事故间接原因。

16.被告人张某某供称,2006年我被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任命为海西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在海西州承揽项目。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项目我给吴某某联系过,公司传了投标所需的资质证书和拟派监理人员证书及名单。2013年5、6月份,陈某某告诉我大柴旦职工文体活动中心要招标,要借我的资质去投标,我和他商量好工程中标给我9%的管理费,我就给陈某某提供了相应的投标资料,标书中注明吴某某是总监工程师,我是监理工程师。7月份陈某某以青工建名义中标,中标后我也给吴某某汇报了,他说监理是谁,我说负责的是陈某某,还有宋兴福、曹杰、钟华,吴某某这个项目工地上去过三次。这个项目是陈某某签订的监理合同、派遣的现场监理人员。因为总监到不了场,要有总监代表,我让宋兴福担任总监代表,陈某某说让钟华锻炼锻炼,9月初就由钟华担任总监代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私刻青海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及财务专用章各一枚,侵害了公司信誉和经营活动,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关于其私刻的印章得到了公司的同意和追认。经查,张某某没有刻制公司印章的权利,冒用公司名义非法刻制印章,该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即遂,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审理查明的第2、4、9、10、12起犯罪事实系陈某某借用青工建名义进行投标,公诉机关指控这5起张某某串通投标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采取联合其他公司进行陪标的方式中标,违背了公平公正竞争原则,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无形中也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且中标数额达275.36万元,构成串通投标罪,辩护人认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从其串通投标的次数、手段、每个中标项目金额、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犯罪情节考虑,可从轻处罚,单处罚金。

关于玩忽职守罪,本罪客观表现为违反职责和义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的行为。大柴旦职工文体中心项目是陈某某借用青工建资质投标,实际监理也是陈某某委派的人员钟华等人行使监理职责,被告人张某某并非工程的实际监理,故不应承担监理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行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某并非实际监理,也没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罪主体不符,公诉机关对玩忽职守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章一枚,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依法没收,留作罪证保存;赃物:青H09992号昂科雷越野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永生

审判员韩芳

人民陪审员邱文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草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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