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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刑初186号诈骗、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09   阅读:

审理法院:汨罗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湘0681刑初18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诈骗罪

裁判日期:2018-01-30

审理经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2犯诈骗罪、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7年10月23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7年11月20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11、被告人柳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2014年9月以及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柳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分别以帮被害人黎某1办理女儿工作调动,帮被害人陈某11丈夫工作死亡认定、虚构的工程需要开支为由,骗取被害人黎某1、陈某11财物共计人民币412347.04元。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柳某2经其家属退还被害人陈某1120000元。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柳某2手书收条及书信、银行存款凭证、银行业务单、存款单、手机短信记录以及赔偿协议等书证;证人胡某1、张某11、曾某、周某1、翟某、文某1、吴某1的证言;被害人黎某1、陈某11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柳某2的供述以及辩解;银行转账交易明细(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电话录音视听资料等证据。

二、串通投标罪

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柳某2与梁某、薛某、李某1、李某2(另案起诉)等人采取串通投标的方式一致抬高投标报价,先后取得了汨罗市某文化园某景观项目、汨罗市某文化园某书院项目、汨罗市城市某系统建设项目、汨罗市某文化园工程的建设施工权限,致使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下浮率极低,涉案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54170585.37元,严重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某文化园某景观及安装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某文化园某书院备案资料;城市某系统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备案资料;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开标记录;从湖南省某1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相关书证;从湖南省某2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相关书证;从湖南省衡南某建筑有限公司调取的相关书证;从湖南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取的相关书证;汨罗市城市某系统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资料;汨罗市某文化园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开标记录表;汨罗市公安局扣押财物入库缴款书等书证;证人倪某、徐某1、曹某1、刘某1、董某、陈某12、徐某2、罗某1、易某1、黄某1、邓某1、袁某1、李某3、王某1、刘某2、宁某、赵某、罗某2、樊某、周某2、张某12、盛某、黄某2、任某1、田某、柳某1、任某2、曹某2、郑某、刘某3、李某4、汤某、宗某、邓某2、周某3、许某1、周某4、周某5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人梁某、李某2、薛某、李某1的供述;曹某1×××邮箱资料、李某1×××邮箱截屏、薛某×××邮箱提取资料、董某×××邮箱截图、李某2×××邮箱截屏;罗某1银行流水摘录,袁某1银行流水摘录,薛某银行流水记录及存款单据,李某2银行流水记录、梁某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柳某2讯问笔录;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关于柳某2提供相关情况及证据的情况说明》;欧某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决定书及起诉书复印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2伙同梁某、李某2、薛某、李某1组织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柳某2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柳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还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害人陈某11在庭审中陈述,被告人柳某2谎称自己叫吴某2,谎称帮她办理已故丈夫因公死亡事宜需要开支、帮其垫付了政府工亡补偿款以及虚构零陵机场扩建工程需要购买材料、员工工资、伙食开支等费用,诈骗她财物除了公诉机关认定的382347.04元之外,还诈骗她现金3万元。被告人柳某2从来没有向她出具过借条,也从来没有还过钱给她,案发后其亲属只退还20000元。请求司法机关从严惩处被告人柳某2,并帮她挽回经济损失。因被告人柳某2的弟弟柳某22018年1月12日向被害人陈某11退还10万元,被害人陈某11于当日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柳某2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柳某2在庭审中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2、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黎某13万元,因他帮助黎某1女儿调动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工作,黎某1给他3万元作费用,黎某1转账给他3万元的第二天,他就给了黎某11万元现金,另外给了黎某120条和天下香烟,他没有诈骗黎某13万元;3、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陈某11382347.04元不实,陈某11转账给他的382347.04元都是他借陈某11的借款,另外他先后四次还给陈某11现金43000元。4、他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5、被告人柳某2在法庭审理的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陈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黎某130000元,诈骗陈某11382347.04元予以认可,并当庭认罪,求情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的事实

2014年9月以及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柳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分别以帮被害人黎某1办理女儿工作调动,帮被害人陈某11丈夫工伤死亡认定、虚构的工程需要开支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黎某1、陈某11财物共计人民币412347.04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2诈骗黎某13万元的事实。

2014年9月,被告人柳某2得知被害人黎某1欲将女儿调动至省保险公司上班,被告人柳某2提出可以由他来帮助黎某1完成女儿工作调动一事。2015年1月,被告人柳某2向被害人黎某1谎称事情已经办妥,并虚构“2015年4月27日即可到省公司上班”的事实,提出要黎某1付给其3万元作为礼金送予省保险公司老总。被害人黎某1信以为真,于2015年3月23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支付3万元至被告人柳某2提供的其妻子刘某2的银行账户上。事后,被害人黎某1的女儿未能调入省保险公司上班。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柳某2手书收条。证明:被告人柳某2于2015年6月29日出具收到黎某13万元的收条。

2、证人胡某1证言。证明:2014年9月份的一天,黎某1介绍柳某2给他认识,当时柳某2说自己在汨罗搞工程,资金周转有问题,通过黎某1介绍想到他这里借钱。2014年9月18日,他在长沙任某3的办公室,由黎某1担保,他借了682500元给柳某2,当时任某3也在。他和柳某2约定借两个月,两个月到期后,柳某2没有还钱,到了2015年一二月的时候,黎某1给了他10条和天下,黎说是柳某2给他的,意思是柳某2借的钱暂时周转不过来,送10条烟给他,要他把时间押后一点。到了2015年6月份,黎某1又给了10条和天下给他,说是柳某2转交给他的,要他把还款时间押后一点。2015年6月份的时候,他找柳某2要钱,柳某2不敢来汨罗,就约他到新市见面,他和黎某1一起到新市,他和柳某2、黎某1在车里面,柳某2把借他的钱出具了欠条。黎某1当时女儿的工作已经搞好了,说柳某2没有帮一点忙,现在不需要柳某2帮忙了,要柳某2把为其女儿跑工作调动的事收他3万元退给黎,柳某2没有钱,黎某1就要柳某2出具一张收条,柳某2承认收了黎某13万元,并且也给黎某1出具了一张收条。

3、证人张某11证言。证明:2015年6月份期间一天晚上七八点的样子,柳某2要他帮忙在邻居那里赊了10条和天下香烟,他邻居把烟交给柳某2后,柳某2说身上没有那么多现金,要他和邻居讲烟钱第二天转给他,他付了9500元给邻居,柳某2欠他烟钱现在也没有还。

4、证人曾某证言。证明:他以前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任职,2014年10月份来湖南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任职,他认识柳某2是2012年通过湖南科技大学黄某3认识的,2013年7月份,柳某2打电话给他,说出了事,之后就再也没有联系他。2015年柳某2没有找他调动人的事,因2013年7月份之后就没有联系,没见过面。他与柳某2没有经济人情往来。

5、证人周某1证言。证明:他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总经理,他不认识柳某2,也没有听说过这个人,2015年4月27日没有人通过关系找他调动一个女同志来省公司上班,他们省公司要进人,必须通过考核,不可能通过关系调动。

6、被害人黎某1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份的时候,他通过朋友任某3认识了柳某2。9月份的一天,他和任某3通电话,说找任某3想办法把他女儿调到湖南省保险公司上班,当时柳某2就在他旁边,柳说这个事情好办,找其就可以了,他相信柳某2有这个能力。2015年元月,柳某2打电话给他,说他女儿的事情已经搞好了,2015年4月27日可以到省保险公司报到上班,要他给3万元送给省保险公司的老总,他答应了,柳某2发了一个户名为刘某2的账号给他,他通过网银向这个账号转了3万元。2015年4月27日,他女儿没接到省保险公司通知去上班,他就打电话给柳某2询问,柳某2说事情已经办妥,要他别急。因为他女儿一直没调到省保险公司去,他就不停打电话问柳某2,柳某2一直和他讲事情已经办好,只是风声紧手续办慢一点,要他别急。期间,柳某2要他去过六七次长沙说是请省公司的领导吃饭,但是每次他去都没有见到省公司的领导,柳某2每次都是说领导临时有事来不了,只有一次柳某2带了一个人来,根本不像省公司的领导,柳某2向他介绍说这是中间人,告诉他这人是其舅舅的秘书,之后柳某2又以领导没有时间办手续等各种理由敷衍他。2015年6月份的一天,他在汨罗新市见到柳某2,觉得柳在骗他,要柳退3万元给他,柳说钱已经给了相关领导,手上现在没有钱,他就要柳写了一张3万元的收据。柳某2跟他讲找省保险公司的正老总,柳当他的面给该省公司的老总打电话,称呼是周总,他没有见过周总。他女儿没有收到柳某21万元,20条和天下香烟确实是他收下了,但是收烟是柳某2要他转送给朋友胡某1的。柳某2和他认识后,要他帮其借钱,他找到同学胡某1,柳某2先后找胡某1借了68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一个月,借钱的时候,柳某2拿了10条和天下要他转交胡某1作为感谢,借款到期后,柳某2没钱还,要他跟胡某1说好话,推迟还款,柳某2又拿了10条和天下,要他转交胡某1。他女儿一直是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沙公司上班,他当时和柳某2讲是把他女儿调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上班。

7、被告人柳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帮黎某1办过他女儿工作调动的事,黎某1女儿的事没有调动。大约是2015年一二月份的时候,任某3跟他讲黎某1女儿在长沙市保险公司上班,想调到省保险公司,要他帮忙。他就找到省保险公司汨罗籍的曾某(之前也找过,名字现在不能讲),在帮忙过程中,黎某1来过长沙多次,有次提到他为其女儿的事情陪领导吃饭喝酒,黎某1说不让他吃亏,问他花了多少钱,他笑着说花了二三万元,黎说那就转账给他。事后他在ATM机上,拿他妻子刘某2的银行卡查询,确实收到黎某1转来的3万元,他就把这事告诉任某3,任某3要他随便处理。第二天一早,黎某1要带堂客、小孩到步行街去逛一下,他就拿一万元给黎某1说给其孩子去买点东西。他要张某11赊20条和天下,放在他车尾箱,在阳光金海外路边,把20条和天下给了黎某1。因为之前多次借钱,都是黎某1帮他签字担保,黎帮了他的忙,他现在帮黎某2是还黎人情,不该收黎3万元,所以当天就拿一万元给黎,并拿20条和天下香烟,价值也有2万元,就把黎某1这三万元还了。此后,黎某1又多次到长沙找他问调动的事,他说正在办,并在手机上短信告知进展情况。2015年4月初左右,他电话告诉黎某1调动的事情搞好了,要他4月27日到省公司报到。因2015年4月20日左右,他汨罗六个项目,长沙一个项目资金链断裂,发生债务危机,没有带黎去长沙报到,因关系是找的省公司的汨罗籍曾某,没有走正规的调动程序,必须由他带黎办手续,曾原籍汨罗,是省人寿保险公司的副老总,考虑到曾是省里领导,他不想连累曾,具体过程不想说,2015年4月27日,约定调动黎某1女儿工作的事情没办成。2015年6月29日,因他借胡某1钱的事情,他、胡某1、黎某1约好在新市农业银行门口会面,黎某1认为他出了事,调动的事情不想要他办,要他退三万元给黎,他当时没有钱,就打了张收条给黎某1,注明是为黎女儿办调动的事,然后他给胡某1打了一张借条。

8、转账交易明细截图。证明:2015年3月23日14时20分,网上银行转账支出30000元。

9、手机短信记录。证明:被告人柳某2与黎某1短信记录情况,其中被告人柳某2发给黎某1微信内容为“4月27日,到省公司报到,此事保密……”。

(二)、被告人柳某2诈骗陈某11382347.04元的事实。

2016年2月初,被告人柳某2偶然通过×××聊天认识湖南省东安县一小教师陈某11,便使用虚假的名字“吴某2”,谎称自己丧偶,系单身,假装与被害人陈某11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虚构自己正在进行“零陵机场扩建”项目建设,不久便有大额收入的事实。当被告人柳某2获悉被害人陈某11丈夫因车祸死亡,便虚构其认识永州市主要党政领导的事实,谎称可以帮助陈某11办理丈夫因公死亡事宜,获取政府补偿款,被害人陈某11信以为真。2016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柳某2编造办理陈某11丈夫工亡“请相关领导吃饭、送礼”需要开支,帮陈某11垫付了“政府工亡补偿款”以及虚构的“零陵机场扩建”工程需要支付员工费用、伙食开支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11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82347.04元。

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柳某2经其亲属退还被害人陈某11人民币20000元;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柳某2经其弟弟柳某2向被害人陈某11退还10万元。当日柳某2向陈某11出具承诺书,承诺剩余款项分期给付,被害人陈某11于当日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柳某2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凭条、个人业务凭证。证明:被害人陈某11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提款机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网点转账方式对外转账的凭条以及业务单的相关情况,其中被害人陈某11于2016年4月1日通过工商银行向张某13汇款5200元。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证明:户名为聂某、刘某4的建设银行卡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11日资金流水情况,陈某11向上述两账户转账377147.04元。

3、被告人柳某2手书信。证明:被告人柳某2写信与其弟柳某2,要求柳某2“就永州东安之事,速达成谅解。”

4、赔偿协议。证明:柳某2(柳某2弟弟)与被害人陈某11于2017年1月18日达成的赔偿协议,但该赔偿协议未全部履行,仅退还陈某112万元。

5、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凭条。证明:2017年1月18日,陈某11将柳某2退还的人民币2万元存入其银行卡。

6、柳某2出具的承诺书、欠条,被害人陈某11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陈某11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被告人的弟弟柳某2退赔款10万元,当日柳某2向陈某11出具承诺书,承诺剩余款项分期给付,被害人陈某11于当日向本院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柳某2予以谅解,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柳某2从轻处罚。

7、证人翟某证言。证明:他在东安县县城开的士。一个手机号码158××××7604的人租过他的车。大概在五六月份,一个中年男子租了他的车,那个男子路线一般是东安县城到冷水滩汽车北站居多,有时候也打电话叫他到冷水滩接,他前后接送那个人十多次,那个人说自己姓陈,每次乘车还多给钱给他,他叫那个人陈某2,那个人还说妻子是县委书记,是从省里下来镀金的。有一次一个自称陈某13的人打电话找那个人,他并给那个人发了一条信息,意思为:陈某2,今天有一个叫陈某13的人打我电话找你,告诉你一声。(翟某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辨认)柳某2就是他说的陈某2。

8、证人文某1证言。证明:他是东安县某局工作人员,文某2(被害人前夫)是他们某局的工作人员,文某2于2014年4月15日出车祸,即骑摩托车被小汽车撞伤后于2016年4月16日死亡。现在他们单位正在为文某2办理公亡申请,由他具体负责。文某2的妻子叫陈某11,现在东安一小教书,文某2死亡后,陈某11写了一张两万元的借条,从某局借两万元用于办理后事,由于文某2的公亡一直在办理和审批阶段,他们某局和人社局都没有发放抚恤金给陈某11以及文某2的其他亲属。

9、证人吴某1证言。证明:柳某2被抓的当天下午一个女人打了他电话,说自己姓陈,是永州东安县某个小学教师,电话号码131××××1817,微信号“潇潇雨”,这个女的说是柳某2的朋友,柳某2交代如果联系不上就打这个电话,这几天那个女人与柳某2联系不上,所以就在柳某2通话记录中找到了他的号码,就打了电话给他。当时这个姓陈的女的说他这个兄弟得了心膜炎,要做手术现在联系不上,问他是否认识吴某2,并发照片给他,要他联系下。接着这个女的将柳某2留的一些合同、资料、柳某2驾驶证、柳某2的照片发给他,他一看就认出是柳某2。这个姓陈的女子问他这个人是吴某2不?他说不是,告诉那个女人叫柳某2,这个女子不相信,要他发柳某2的照片给她,他就发了一张柳某2一家人的合照给了这个姓陈的女的,发了照片之后,这个姓陈的女子告诉他,说她的丈夫出交通事故死了,2016年年初通过×××聊天搜附近的人认识了柳某2,当时柳某2说叫吴某2,说自己在北京有家大公司,现在在搞零陵机场的工程建设,工程有一个多亿的造价,需要还税,打钱到北京去,就找这个姓陈的女子要了三十几万元,这三十万元没有欠条,都没打到柳某2账上,是打到一个姓刘的账上,还有一个账号的名字他不记得了,这个姓陈的女子还在微信中发了一些信息给他,说柳某2骗了她,说柳某2的妻子出车祸死了,这个女的才明白被柳某2骗了,他告诉那个女人,柳某2已经被公安机关抓了。

10、被害人陈某11陈述。证明:2016年2月2日,一个网名为胖哥的网友加她为好友,对方告诉她叫吴某2,很有钱的样子。她丈夫2014年从火车站到单位的路上出车祸死了,她当时要求丈夫以工亡对待,到现在还没认定,吴某2知道后,他说认识很多领导,可以把她丈夫认公亡,可以补60多万。2016年2月5日,吴某2在×××上说要找领导批条子,要烟钱,要1000元,她就往吴某2提供的账户,刘某4,建行,XXXXXXXXXXXXXXX4087,汇入1000元。2月15日,吴某2联系她说丈夫还欠工伤保险费,要补交,要她往刘某4账户汇入3000元,2月16日说要请领导吃饭,往刘某4账户汇入3800元,2月17日以同样理由要她汇入4600元,2月19转账5000元,2月27日3000元,2月28日3000元,这些是吴某2说请客送礼的钱共计23400元。2月29日开始,吴某2说托朋友查到她婆家到政府领了很多赔偿款,要她不要告诉婆家,吴某2找领导办事见不得光。2月29日雷某手机银行转账3000,第二笔存入2000,3月1日汇出第一笔3000,第二笔1400,3月3日存入现金3000,3月4日汇出2600,3月7日转账6000元,3月8日汇出8000(朋友周某6转账),3月8日存入6000元,3月9日转账7000元,3月10日转账8000元,3月11日转账7000元,3月12日汇出7000元,3月15日汇出14000元,3月16日转账5000,3月17日转账12000,3月19日汇出4000元,3月20日汇出10000元,3月21日汇出10000万元,3月24日三笔共三万元,3月28日2000元,3月29日5000,这些都汇入刘某4账户,共计153000元。从2016年4月1日起,吴某2说帮她垫付了婆家领的补偿款19万元,后来吴某2一直以办工程要钱,付民工工资,开工地伙食,搞零陵机场扩建搞关系、送礼和给其自己治病等各种理由要她打钱,2016年4月1日,汇入吴某2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张某13,XXXXXXXXXXXXXXX8952)5200元,4月1日吴某2来东安她当面给现金15000元,4月2日存入4000元,4月5日吴某2在冷水滩用她信用卡消费5500元,4月6日汇出4000元,4月7日汇出6000元,4月9日汇出4000元,4月10日汇出5000元,4月17日10000元,4月23日8000元,4月25日5000元,4月27日10000元,4月28日4000元,4月29日14000元,4月30日4000,5月1日4000元,5月5日10000元,5月10日10000元,(以上汇入刘某4账户)。5月12日20000元,5月16日10000元,5月24日7000元,5月25日3000元,5月26日20000元(以上汇入吴某2提供的建行账户聂某XX×××80),合计187700元(不含之前请客送礼的钱),吴某2给她垫付的19万元差不多给其汇完了。从6月1号起,吴某2开始向她借钱,编搞工程、开伙食的理由,6月1号10000,6月2日18000,6月3日20000元,这三笔48000元汇入聂某账户。这样吴某2总共从她这里骗去412100元。吴某2骗她钱不是用本人姓名,2016年6月3日她联系不上吴某2,她有点怀疑,就去打吴某2的通话记录,发现吴与一个151××××X888联系很多,她就打这个电话,故意说是吴某2朋友,对方告诉她叫吴某1,在汨罗市某局工作,还告诉她吴某2叫柳某2,6月3日因为涉嫌诈骗被汨罗市公安局抓了,她于是报警,柳某2是网上逃犯,照片和吴某2是同一个人。2016年5月后她和吴某2一般用微信联系,吴微信号叫冻雨,是与她给吴办的那张卡绑定的微信号码,在微信里全是吴某2叫她想办法借钱再汇给吴的话。吴某2第一次聊天,说其老婆死了,聊了些天后,吴提出要和她交往,她同意了,2016年2月23日下午吴某2来东安,两人见了面,快吃饭的时候,吴某2说为她丈夫的事情在和东安县委书记谢景林吃饭,就走了,她要吴发吃饭照片,吴说不能发,她和吴某2交往,其实是吴骗她的,吴有老婆,没有死,是吴某1告诉她的,在长沙带女读书,还发了照片给她看,吴某2和其老婆合影。

她通过吴某1得知自己被骗后,又找了一个通话稍多的永州本地号码联系,对方是个的士司机,她问对方情况,那个人推说不认识,不久,她收到发给“吴某2”永州卡的一条信息,内容是:陈某2你好,今天有个叫陈某13的人打我电话找你,我说不认识你,我告诉你一声。这说明柳某2是到处冒用假姓名,讲鬼话,搞诈骗。柳某2骗去了她丈夫车祸赔偿款和她多年的积蓄,还导致她到处找同事朋友借钱,负债累累,现在处处有人催她还钱,生不如死。

柳某2说叫吴某2,老婆已经于2014年左右开车撞死了,只有一个女儿在读高三,是长沙人,是一个有钱的农民,现在是一个公司的老板,柳某2在电话、微信、qq聊天的时候,多次向她表白处男女对象。柳某2说认识永州市很多领导,柳的背后有省部级干部。银行卡刘某4的实际使用人是柳某2,这个账户是柳某2提供给她的。柳某2没告诉她请了哪些领导,每次都说“钱快来了”,每次时间到了,又说:你哥哥到市里闹事,这钱又不敢发下来。她哥哥到市里闹事的事情就是柳某2讲一下而已,肯定没有这样的事情。她婆家肯定没有取得赔偿款。2016年4月份,柳某2说自己一直在忙着零陵机场扩建的事情,4月底说投标成功,准备组建工程项目部,在此期间忙的生病了,说是得了胸膜炎,每天要去医院打针。快六月时,柳说工地已开工,每天二三百人吃饭,说工程的预付款在拨付过程中,等几天就到,让她先借钱还柳之前给她垫付的钱,还说市长已经表态,她老公因公死亡的事情已经搞好,6月7日政府就会通知她办手续,6月8日就会到账,一共80多万。自2016年2月5日第一笔钱至2016年6月1日那笔钱是以帮她办理丈夫工亡为由找她要的钱,2016年6月2日18000元,6月3日2万元就是找她借零陵机场的工地上面开伙食、发工资。她所有与柳某2之间的交易没有任何的借条借据,并且柳的家属在事发前后也没有给她打过任何的借条借据。

11、被告人柳某2在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承认诈骗了陈某11的钱,愿意退钱给陈某11,他也承认微信号“冻雨”是他,他用这个微信借了陈某11的钱。他是编造项目上要钱,还贷款利息等理由骗陈某11的钱。他心里上是想找陈某11借钱,但他找陈某11借钱的理由都是虚假的,所以他觉得这一次是诈骗,骗了陈某11的钱。有几次他为了搞钱的目的,称呼陈某11比较亲密,实际上他和陈某11没有任何关系。

12、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陈某11于2016年6月12日10时10分至10时38分在东安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在侦查人员吕某、唐某的主持下,在见证人蒋某的见证下,对一组打印在同一张A4纸上的10名不同男子进行辨认,辨认结果为:4号照片男子就是自称“吴某2”,诈骗其人民币36万余元的人。

被辨认人信息:4号,柳某2,男,1972年10月22日。

1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6月3日,被告人柳某2使用微信(“冻雨”)以“吴某2”名义,要求陈某11凑钱后对其转账。记录中出现类似于:“我在项目部,员工吃饭都没钱,天天傻傻的等钱”、“文秘书长在等我”、“这是为了你、为了我,为了帮我的领导”、“你的事牵进去太多领导,做人做事,必须要顾大局”、“我不是不信任你,而是不愿意你知道这个事的黑暗”、“永州的市委书记,我最后的底线,为了你,我拼了”、“等下,书记在谈”、“亲爱的,绞尽脑汁,尽量借一万元,明天把事办完,我好累啊”、“能贷多少,就贷多少,你把钱放到你的手上,你也轻松些,我在文秘书长办公室”、“我在市委”、“因为你不能赚灿哥的钱”、“从我老婆死后,我一直是一个人孤军奋战,我也是习惯了。我不会再找你帮忙了”、“灿哥是铁打的”、“急气我老吴了”、“打针、恶心、在吐”、“你的负债,不够灿哥吃一个月,哈哈”、“晚上要在政府开会,民航总局来了领导”、“半个月内,我有一个多亿了”、“我们两现在静下心来,借钱。以后她们再找麻烦,我吴某2会发宝气”、“从今天起,吴某2如果再让陈某11借钱,吴某2不得好死。”,柳某2在微信聊天上发被害人自拍一张。

14、×××聊天记录。证明: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柳某2使用×××(“胖哥”)以“吴某2”名义,与陈某11的聊天记录。记录中出现类似于:“我们十一结婚怎么样?愿意嫁给我?某”、“要准备钱,要帮你垫钱啊”、“领导们真的好给我面子”、“大是大非上,灿哥从不开玩笑的,如果明天到不了款,我给你钱。”、“我们是夫妻俩了,我爱你”、“我是你的男人”、“你的人给了我,我必须承担这个责任,这是道理。我愿意帮你,也必须帮你”、“我帮你垫的钱,就算我送给你了,自己拿去用”等字眼。

15、被告人柳某2与被害人陈某11通话录音。证明:柳某2与陈某11通话的具体情况,证明柳某2帮陈某11办理前夫工亡情况。

二、串通投标的事实

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柳某2伙同梁某、薛某、李某1、李某2等人采取串通投标的方式一致抬高投标报价,先后取得了汨罗市某文化园某景观项目、汨罗市某文化园某书院项目、汨罗市城市某系统建设项目、汨罗市某文化园工程的建设施工权限,致使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下浮率极低,涉案中标项目金额人民币54170585.37元,严重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某文化园某项目、某书院项目

2012年期间,梁某得知汨罗市某文化园有建筑工程需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便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汨罗市某文化园某景观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某项目)的招标代理权。2012年,某项目挂网公告招标前,经某文化园建设指挥部(业主方)工程科科长欧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梁某认识了想承揽上述工程项目的被告人柳某2,因被告人柳某2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被告人柳某2便和梁某商议,由被告人柳某2出资借用符合施工资质的公司,通过围标串标、劝退符合资质的其他公司等方式进行串通招投标工作。为了使被告人柳某2顺利获得某项目施工权,被告人柳某2和梁某分别邀集到薛某、李某1帮助进行串通投标的运作工作。经被告人柳某2和梁某商量策划决定:由梁某负责提供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按照工程项目的投标控制价,制作各个参与串通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薛某、李某1负责在符合资质的公司中,对不实质参与投标工作的公司予以召集并负责联系、对实质参与投标工作的公司进行劝退;被告人柳某2承担上述串通投标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某文化园某项目挂网进行投标公示后,为帮助被告人柳某2取得工程施工权进而从中非法获利,李某1根据被告人柳某2的安排联系了内定的中标单位湖南省某1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负责相关费用的衔接并商定内定中标具体事宜;被告人柳某2向薛某转账出资265000元用于串通投标事宜后,薛某先后劝退了湖南省某2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湖南省衡南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南某建)、湖南省某4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4公司)、湖南省某3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保证上述公司不参与某项目的竞标活动,同时组织了湖南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报名参与围标;梁某利用作为某项目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便利,通过电脑软件,按照业主方确定的投标控制价制作了各参与投标公司的投标报价,并将该投标报价以及某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李某1、薛某,再由李某1、薛某分别转发给某1公司、某公司、某4公司的相关联系人,上述公司的标书制作人均依据梁某设定的投标报价制作投标标书。2012年11月16日,某项目被某1公司以梁某设定的7944902.88元的投标报价顺利中标。

在配合被告人柳某2取得某项目的施工权过程中,梁某又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了汨罗市某文化园某书院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某书院项目)的招标代理权。梁某又与被告人柳某2商定,采用与某项目相同的串通投标方式由被告人柳某2取得某书院施工权。被告人柳某2事先与某1公司约定好借用该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竞标活动,并将该公司作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李某1根据被告人柳某2的安排负责联系内定的某1公司、湖南某5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5公司)的衔接和串通投标事宜联系工作;薛某负责利用柳某2提供的资金劝退符合某书院工程投标要求的衡南某建、某4公司、某3公司,保证上述公司不参与项目的竞标,同时组织某2公司、某公司以及某5公司报名进行围标;梁某利用作为某书院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便利,通过电脑软件,按照业主方确定的投标控制价制作了各参与投标公司的投标报价,并将该投标报价以及某书院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李某1、薛某,再由李某1、薛某分别转发给某1公司、某2公司、某公司、某5公司的相关联系人,上述公司的标书制作人均依据梁某设定的投标报价制作投标标书。2012年12月19日,某书院项目被某1公司以梁某设定的17592868.89元的投标报价顺利中标。

2013年1月18日,某1公司分别与被告人柳某2和李某1依据约定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通过被告人柳某2和李某1、薛某、梁某的串通投标行为,被告人柳某2取得了某项目、某书院项目的实际建设施工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某文化园某景观及安装工程施工招标备案资料。证明:建设单位为汨罗市某文化园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代理单位为某6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6日,某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发布,要求投标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竞标单位为湖南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4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1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控制价为7954739.71;某公司报价为7950954.54,某4公司报价为7948686.81,某1报价为7944902.88;中标单位为某1公司,中标价格为7944902.88元。

(2)、某文化园某书院施工招标备案资料。证明:建设单位为汨罗市某文化园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代理单位为某6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11月30日,文化园某书院施工招标公告发布,要求投标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园林古建筑一级资质,同时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一级资质;竞标单位为某1公司、某5公司、某2公司、某公司;招标评审控制价17849771.00元;某1公司报价17592868.89元,某5公司报价为17649353.39,某2公司报价为17649333.39,某公司报价为17842571.15;中标单位为湖南某1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格为17592868.89元。

(3)、侦查机关从某1公司调取的相关书证。证明:李某1因某书院工程项目资金周转问题,分别于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5月20日向某1装饰公司借款人民币580×××000元;某1装饰公司任命李某1等人为该公司汨罗市某书院一期工程项目执行经理;某1装饰公司与被告人柳某2以及李某1签订的内部项目承包合同:柳某2系借用该公司资质用以承建某文化园某工程、某书院工程施工;某1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14日、2013年3月15日向汨罗市财政局账户汇款150000元、250000元投标保证金。

(4)、侦查机关从某2公司调取的相关书证。证明:某2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收到现金汇款150000元,并于次日将此笔款项存入汨罗市财政局账户,于2012年12月27日收到汨罗市财政局账户汇入150000元,2013年1月9日,该公司将该笔款项分三次,每次5万元退回薛某账户;某2装饰公司的相关资质证书摘录:营业执照为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古建筑工程服务,资质证书为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

(5)、侦查机关从衡南某建调取的相关书证。证明:衡南某建相关资质摘录:安全生产许可为建筑施工,资质证书为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营运执照为40层以下房屋建筑工程;2012年10月29日该公司收到名为“汨罗市某文化园某景观工程施工”收入费用10000元。

(6)、侦查机关从某公司调取的书证。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摘录:营业执照为可承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安全生产许可为建筑施工;该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20日分两次收取名为“汨罗市某文化园某书院施工”收入费用23000元、22800元。

2、辨认笔录

(1)、同案人李某1辨认徐某1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8日15时10分至15时25分,李某1在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尹某、湛某主持下,在见证人虞某1见证下,在汨罗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辨认出徐某1,并指出其是汨罗市某文化园工程指挥部工程科科长,曾介绍其与某1公司的副总经理倪某认识。

(2)、同案人李某1辨认倪某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8日15时28分至15时41分,李某1在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尹某、湛某主持下,在见证人虞某1见证下,在汨罗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辨认出倪某,并指出其系某1公司负责经营的副总经理。

(3)、同案人李某1辨认曹某1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8日15时45分至15时56分,李某1在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尹某、湛某主持下,在见证人虞某1见证下,在汨罗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辨认出曹某1,并指出其系某1公司负责制作投标文件的人。

(4)、同案人李某1辨认梁某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8日15时58分至16时09分,李某1在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尹某、湛某主持下,在见证人虞某1见证下,在汨罗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辨认出梁某,并指出其是代理某景观、某书院工程的友谊国际公司的负责人。

(5)、同案人李某1辨认薛某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8日16时11分至16时19分,李某1在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尹某、湛某主持下,在见证人虞某1见证下,在汨罗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辨认出薛某是代理某景观、某书院工程的友谊国际公司的工作人员。

(6)、倪某辨认被告人柳某2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28日13时35分至13时49分,倪某在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湛某、龚某主持下,在见证人周某7见证下,在汨罗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辨认出柳某2,并指出其是借用其公司资质非法中标某景观、某书院两个工程的老板柳某2。

(7)、倪某辨认同案人李某1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28日13时52分至14时05分,倪某在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湛某、龚某主持下,在见证人周某7见证下,在汨罗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辨认出李某1。

(8)、曹某1辨认被告人柳某2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24日23时12分至23时40分,曹某1在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李某5、龚某主持下,在见证人黄某4见证下,在某1装饰工程公司办公室辨认出柳某2,并指出其是实际上承建某景观、某书院两个项目的老板。

(9)、邓某1辨认同案人薛某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1日18时02分至18时21分,邓某1在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王某2、龚某主持下,在见证人宋某下,在衡南某建长沙分公司办公室辨认出薛某,并指出这就是在某书院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跟他们打招呼的薛某。

(10)、袁某1辨认同案人薛某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0日13时23分至13时32分,袁某1在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王某2、李某6主持下,在见证人王某1见证下,在长沙市开福区辨认出薛某,并指出这就是与其联系某项目、某书院项目投标事宜的薛某。

(11)、袁某1辨认同案人梁某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0日13时33分至13时38分,袁某1在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王某2、李某6主持下,在见证人王某1见证下,在长沙市开福区辨认出梁某,并指出这就是与其联系某项目、某书院项目投标事宜的梁某。

(12)、李某3辨认同案人梁某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0日10时50分至11时20分,李某3在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尹某、何某主持下,在见证人石某下,在长沙市湘春路某建设集团办公室辨认出梁某,并指出这是到公司要其参与投标的梁姓男子。

(13)、罗某1辨认同案人薛某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10日17时55分至18时20分,罗某1在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湛某、龚某主持下,在见证人胡某2见证下,在某4公司办公室辨认出薛某。

(14)、同案人薛某辨认被告人柳某2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7日17时25分至17时40分,薛某在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高某、谢某主持下,在见证人彭某1见证下,在汨罗市看守所第六讯问室辨认出柳某2。

(15)、同案人梁某辨认薛某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9月11日15时27分至15时40分,梁某在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李某5、湛某主持下,在见证人周某8见证下,在岳阳县看守所第六讯问室辨认出薛某。

3、证人证言

(1、证人倪某(某1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六公司设计院的虞某2院长打电话给他说有一个朋友要搞汨罗的项目需要园林古建筑资质。第二天,李某1到了他在某1公司的办公室,提出要借用他们公司的资质来参与投标,他当时同意了,约定对方向分公司交纳工程量一个点作为投标的费用,李某1负责中标后的施工,他要李某1和公司的曹某1联系具体事项。工程挂网后,开标之前,李某1按照谈定的一个点的投标费用,转了8万元给曹某1的账号上,后来曹某1根据招标公告报名参与了该工程项目的投标,标书的制作是曹某1负责,技术部分是六公司经营部的徐某2制作的,投标报价是李某1制作好了给曹某1的,按照正常程序,标书投标报价是聘请专业造价师对工程造价进行造价预算,并且标书的报价都要加盖造价师的专用印章。徐某2、曹某1参与了开标,后来就是他们某1装饰公司中的标。

某景观工程是2012年11月份开的标,不久后某书院工程就又要挂网了,李某1又找到他办公室要跟某1装饰公司继续合作,他说按照某工程的样子做就是,即投标经营费用由李某1出的,投标报价即工程预算由李某1他们自己负责,具体事项跟曹某1联系,为了保证稳妥,李某1要他联系了陈某12的某5装饰公司来参与工程的投标,他还和陈某12讲了基本的费用由他来负责。中标后,他与李某1谈定了管理费是3%,后来签合同他没到场。某工程的投标保证金是10万元、某文化园投标保证金是15万元,都是某1装饰公司自己支付的,但是在某书院工程中,某5是他请来帮忙的,对方为了规避风险就要他将15万元保证金打给对方,是他要李某1转账给他们的费用里面再转账给某5装饰公司的,后来开标后某5又将这笔保证金转给了曹某1。在后来的某书院开工仪式上,他才知道这个工程实际是柳某2在搞,李某1是帮柳某2做事的。

(2)、证人徐某1证言。证明:五六年前,柳某2要求他介绍湖南省第某1设工程公司,他联系在省某1公司下面设计院当院长的同学虞某2,然后柳某2通过虞某2联系省某1公司的。

(3)、证人曹某1证言。证明:某1公司分别在2012年11月、12月参与了汨罗两个工程的招标,分别是某景观和某书院工程。对方是以某1公司的资质与李某1以合作的方式参与这两个工程项目的投标的,因为李某1的公司有这两个工程要搞,但是不具有相关资质,所以就要她们公司的资质去参与这两个工程的投标。2012年10月的时候,老总倪某安排她具体负责一个汨罗仿古建筑的投标工作,并要她和李某1联系。她按照倪总的安排根据网上公布的招标公告自己准备好了她们公司的报名材料,后来和公司经营部的徐某2一起参与该工程的投标。报名后,招投标的投标函是她自己做的,技术标是公司的徐某2做的,投标造价是由李某1通过其的邮箱(昵称“蜡笔小新”)发送到她的邮箱上面。她手机上网打开她的×××邮箱里面都有记录。她按照李某1提供的工程预算电子版打印出来后制作了标书参与了投标,并且公司支付了十万元保证金。参与开标是她和徐某2一起在万家丽附近锦泰广场那里开的标,这个工程参与开标的还有“湖南某4”和“湖南某”,中标的是她们某1公司。招标代理费用她没有支付,公司有没有付不清楚,但是如果支付了的话,公司财务会有记录。某文化园某和某书院的招投标标代理公司都是某6公司。2012年11月15日10:38分柳某23986的银行卡转了80×××00给她的账户是为某景观工程她们某1公司参与投标的费用。她不知道为什么柳某2要付给公司参与投标的费用,因为她接了钱都是给倪某的,这笔钱她看流水账她公司给了倪某的。她不知道公司为什么要通过她转入这笔钱,她只是公司的员工,代表公司进行招投标就是她的工作职责,这个过程中她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好处。中标后公司应该与业主公司方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以后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

汨罗市某书院和某工程项目相隔的时间很近,前后不到一个月,所以一切都差不多。投标保证金还是她们公司自己打的,通过查看银行流水看到2012年12月11日杨某1转账给她220000元给了她的银行卡账号,她就在12月12日转账150000元给了湖南省某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的账号,这是倪某安排她转的用于该工程项目的保证金。因为湖南建工和她们公司都参与了投标,参与投标的还有湖南某2、湖南某。12月28日湖南某5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账号退还了149850元汨罗的保证金到她的账号上。后来这22万元她都按照倪某的交代分几次转账给了倪某及其他几个公司员工。投标标书的投标函还是她负责制作的,技术标是由徐某2制作的,投标报价是李某1通过她的×××邮箱发送给她的,中标的也是她们公司。汨罗市某文化园某景观工程项目和某文化园某书院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承建老板是柳某2。2014年1月24日,柳某2银行卡转账100000元到了她的银行账号,她按照倪某的安排,把这笔钱用作她们当年的年终奖。

她的×××邮箱昵称为“静坨”,是自己申请使用的,后来上班后使用这个×××邮箱联系工作中需要发送电子邮件。她查阅到2012年11月19日转发给945757011(萍水相逢:梁某)的是汨罗某1项目人员配备表,是她们公司参与该工程项目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部分项目人员配备表;2012年11月21日转发给“萍水相逢”的就是两个文件:某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和施工中标备案申请,这都是发给“萍水相逢”,萍水相逢这个人她没有见过,但是应该是代理公司的人员。在某景观开开标后,她们公司中标,公示期间倪某要他将一张名为“湖南某1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承包合同”的空白范本及部分条款范本发给李某1。具体用于什么她不知道,反正该工程后来是她们公司和李某1签订了合作合同的。在某书院工程项目中,因为某5装饰公司也报名参与了该工程项目的投标,但是要求岳阳以外的企业必须登记备案,而当时她们没有备案文件范本,于是她就将公司的空白范本发给了湖南某5公司的员工。

(4)、证人刘某1(某1公司总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11月、12月他们公司参与了汨罗市某文化园某景观项目和某书院项目的投标。某项目具体是倪某负责联系的,具体参与的员工有项目经理徐某2(某书院:袁某2)、园林古建筑经营负责人曹某1。这两个项目倪某联系好就与公司汇报了,倪某汇报称:汨罗市有两个工程项目需要以合作的形式来做这个工程项目,借公司的资质来参与投标,公司也同意参与这两个项目的投标。所谓合作就是公司出具资质、证照,由对方去运作业主方及相关的关系,中标后项目由对方来施工,对方向公司交付管理费。合作的对方是柳某2,40余岁,汨罗人,平时住在长沙。投标的制作费是柳某2出的,每个项目费用在几万左右,具体他不清楚,投标需要保证金,保证金应该是他们公司自己出的。2012年的时候公司园林古建筑部门是独立的一块,承包给倪某,由倪自负盈亏,费用收取后倪某自己支配。两个工程都是他们公司和柳某2合作在做。中标后,公司先和柳某2签订了项目负责人承包合同,后面公司和执行经理李某1再签了一份内部承包合同。柳某2会按照工程款3%交纳管理费用到公司,另外公司会按照工程款10%预扣财务费用及风险保证金。

(5)、证人董某(某5公司投标中心员工)证言。证明:她们公司在2012年下半年参加过汨罗市某书院仿古建筑工程的投标,她当时接到时任投标中心主任隆某的通知,称公司要参与汨罗某1书院的投标,隆某在2012年11月30日下午用其的×××邮箱转发了曹某1的一份名为“2012年岳阳备案表”的邮件给她。隆某安排她填好备案表,送到岳阳市建设局参与某书院的投标。技术标和报价都是隆某自己制作的。到了2012年12月18日,她将标书都给了公司项目经理罗某3去开标,后来她们公司没中标,中标的是湖南某1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证人陈某12(某5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明:湖南某5装饰公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某5,他是负责经营的副总,2012年,倪某找他讲汨罗市个园林古建筑资质的工程,要找公司去参加报名,他就安排经营部下面的招标中心董某讲网上下载资料,根据公告准备下一步报名。他公司参与标书制作的一般是投标中心,但是某书院工程项目不同,标书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都是倪某先制作好了再安排公司的曹某1将电子档发给他公司投标中心隆某,隆某安排董某打印并制作标书密封。投标报价也是已经定好的。他们公司没打算中标,完全是给倪某一个面子,参与投标的资料就是倪某准备的,他公司不做修改。工程投标保证金共15万元,是倪某安排其公司的曹某1汇入他公司名下设计院的账户上,设计院将这笔钱转入某5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再由此账户转入保证金账号。开标后,扣除1%。的手续费,返还1498500元到公司账户上,然后再转入六公司曹某1账户上,整个操作时公司财务完成的。工程最后是倪某的湖南某1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7)、证人徐某2(某1公司项目经理)证言。证明:他在装饰设计公司任项目经理,负责对外招投标项目的方案制作。2012年11月份,他公司对汨罗市一个名为汨罗市某文化园某景观工程进行投标,他当时是这个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就是公司的招投标代理人,并负责投标技术标的制作,参加了项目的竞标会。公司园林古建分公司的曹某1负责标书商务标的部分,最后是他们公司中标。作为项目的项目经理,他没有参与该项目的施工,其他的项目情况不清楚。他们公司还参与了汨罗市一个叫汨罗市某文化园某书院的招投标,当时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是袁某2,这个项目中标的也是他们公司。他听说这两个项目出了一点问题,现在公司还派人在做。

(8)、证人罗某1(某4公司经营部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2013年,她在投标部负责标书的制作和参与招投标工作。2012年至2013年期间,她在湖南某4建设集团经营部,薛某通过熟人找到她,告诉她汨罗有园林古建筑工程,因为某4公司有相关资质,所以挂网前找到她,需要她们配合不要去参与投标。按照当时建筑市场的“行规”可以不参加投标,但是需要给帮忙的公司一定费用,当时她和薛某商量以3.5万元作为补偿后来薛某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她银行卡3.5万元,后来她们公司没有到网上去关注这个项目的挂网。又过了一段时间,薛某又找到她,说是还有一个项目需要园林古建筑资质,通过上次的合作后,这次她们没有过多商量就以3.5万元谈好了,薛某随后就给她3.5万元钱,后来她们公司也没有关注这个项目,也没有参与投标。薛某想要竞得这些工程项目,但是如果具有资质的公司都参与投标的话,那么薛某获得这个项目的几率就会很小,所以薛某要摆平其他公司不参与投标或者与参标公司商量好,因为她们公司具备投标资格,所以薛某找到她,表示只要她们公司不参与投标,愿意出钱。

(9)、证人易某1(某2公司经营部经理)证言。证明:

她们公司参与了汨罗市某文化园中某景观和某书院两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是长沙“某6公司”的薛某找到他,联系她们公司的,要她们公司“帮忙”去投标,后又跟老板黄某1讲好,之后她们公司就参与这两个项目的招投标的。所谓“帮忙”就是她们公司帮薛某去围标,其实这也是她们工程行业的一种潜规则。她们公司在某景观中只参与了投标报名,没有制作标书,也没有参与后来的竞标会。某书院她们公司参与了报名,后来也制作了标书,也参与了竞标会,某书院中她记得在开标的时候应该是派项目经理王某3去的。在某景观中,薛某只要求她们公司报名,没有要求参与标书制作和竞标,给了他3.5万元,给的是现金;在某书院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要她们公司报了名,后来也要她们公司制作了标书,还要配合参与开标,所以薛某给了她们公司4.5万元。这两个项目他们一共得到了8万元的好处费。给好处费是行业内的潜规则,就是如果哪家公司或哪个老板想通过围标的方式中标,就需要向符合招标条件的公司打招呼,要一些公司参与投标或劝其不要参与投标,那么就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她们公司参与某书院的标书是她们自己做的,只是标书的核心内容投标报价是薛某提供给她们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是15万元,是薛某出的,是转给她们公司,投标后她们公司又将保证金退给薛某。

(10)、证人黄某1(某2公司董事长)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公司经营部的易某1跟他说,有个人要公司去参与汨罗市某文化园某景观工程的投标,他没有多问,就要易某1负责这个工程的投标。2012年12月份,易某1跟他说,上次那个人又要他们公司去参与一个工程的投标,并且要制作标书,他就跟易某1讲,借他们公司资质报名可以,但是他们公司不插手这件事,各方的费用要对方负责,保证金由对方出,争取他们公司中标,易某1便和对方联系,后来他们公司没有中标。

(11)、证人邓某1(衡南某建总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他以前的同事段某联系他,称某代理公司的薛总,在汨罗市个园林古建筑工程,想找帮忙,他当即答应。后来段某介绍薛某是做代理的,要借他公司的资质去报名帮忙,“帮忙”就是薛某在汨罗市代理一个工程,需要园林古建筑资质等资质,要找公司参加报名,一是达到报名数量,二是确认他们公司不被其他公司借用,至于他公司是否去报名,去投标要给薛电话。就是该工程由薛控制谁中标,实际上就是围标、串标行为,他公司是陪标。建筑市场的潜规则,帮忙投标按工程规模给报名单位一些钱。有两个工程,均在2012年,都是汨罗市某文化园下面的项目,他记得第一个工程是“某文化园某景观”,第二个不记得了。某文化园某景观账目体现一万元,是在公司给的现金,实际上不止一万元。第二个工程就只有联系他,有没有给费用就记不清楚了。某文化园,他公司做了《授权委托书》,备案待用,第二个工程没有做委托书。两个工程均没有去报名或参加竞标。公司没去报名的原因是2012年全省符合两个工程资质的只有十一家建筑公司,如果薛某将十一家公司都联系约定好,在此基础上,有三家公司报名后,其他没有报名的公司就可以不去报名,一是减少费用,二是没有报名的公司都在可控范围内,不必担心该公司资质借给别人。他记得当时某1、某4、某、某3、博加、新华、某4等建筑工程公司符合资质,至于薛某联系了几家不清楚。

(12)、证人袁某1(某公司经营部经理)证言。证明:她们公司参加了汨罗市某书院文化园的某景观和某书院两个项目的投标,是一个叫梁某的人来找她,她说做不得主,要梁某联系李某3总经理,姓梁的也找了李总,李总要她们帮忙给姓梁的制作标书,参与投标的。这两个项目投标的事开始是姓梁的联系的,后来是具体接洽是一个叫薛某的男子来的。梁某跟她们联系好了之后就让薛某来公司找她们,2012年10月份,薛某到她们公司来交了三万多元给他,要她们按招标公告上的时间地点去报名,后来公司就安排人去报名。一直到十一月份开标前的两天左右,薛某通过邮箱将投标报价发到她邮箱,公司由预算将报价部分的资料打印出来交给经营部的制作标书。她们对工程造价部分不做修改,薛某将造价资料发给她时已经做好了,她们公司按这个价格作为投标价格。2012年11月份开标的时候,她们公司有两个人去湖南省交易中心开的标。投标保证金是薛某是通过银行转账给她的,保证金是10万元。做完这个项目的投标后,梁某说还有一个某书院的项目也要她们帮忙投标,因为梁某和薛某都来她的婚礼送了礼,她就答应了。某书院的费用应该和某工程差不多,是三万五千元左右。她们公司安排人报了名,报名拿了资料一直到开标前两天,就是2012年12月16或17日,薛某通过邮箱将工程造价清单部分发给她,她再将造价清单打印出来交给公司的王某1制作标书。标书作好后,2012年12月19日,公司安排两个人一起去开标,薛某发给她的造价她直接作为公司的投标价格。某书院工程薛某打了5万元保证金到她账上,加上之前某工程的十万,一共是十五万元,她交到公司后转到保证金的专用账号上,开标之后这十五万元退回后她转账还给了薛某。

(13)、证人李某3(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一个姓梁的男子打电话给他,称汨罗市个某文化园某项目,需要借他们公司的资质去参与投标。因为当时他不认识他,所以就拒绝了。过了几天,他们公司的上任总经理孔某打电话给他,称姓梁的男子是其朋友,要他帮下忙,他便同意了,过了几天姓梁的男子拿了四条和天下香烟给他。某文化园某项目和某书院项目他都安排公司的袁某1去做的,公司标书对这两个项目的报价,都是由姓梁的男子提供给袁某1的。他们公司收取了项目标书制作费用,项目保证金应该是梁的男子打到他们公司账上,他们再打到招标代理公司账上。他查了一下公司账目,某项目姓梁的男子给了公司22800元费用,某书院是23000元费用。

(14)、证人王某1(某公司职员)证言。证明:2012年12月,她经手制作了汨罗市某文化园某书院工程投标函,当时是她们公司经营部负责人袁某1对她讲要参加投标,袁某1当时将招标公告和投标报价都告诉了她,她没有做任何更改。

4、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梁某的供述。证明:他是因为与柳某2等人合伙在汨罗市某文化园的某景观、某书院、三个工程项目以及汨罗市的城市某建设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他和一起串通投标的还有薛某、黄某5、柳某2、李某1、任某1、李某2以及这四个工程项目中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

在某工程中,他通过欧某取得该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权后。欧某电话联系他说,工程要给柳老板来做,尽量让柳老板中标,要他配合好柳老板。欧某就将他的手机号码给了柳某2,柳某2就约他在安普瑞茶楼见面。工程项目要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欧某交给他的招标公告草稿,要求招标的资质要用园林古建筑资质,为此他和柳某2在惠友大酒店商量如何找资质来参与投标的事,因为他对园林古建筑这一块不大熟悉,就找了以前在某6公司上班的同事薛某,请薛来帮忙,薛某上网查发现省内只有十几家公司符合要求,就答应了他。后来他就将薛某带到汨罗,见了柳某2,同时跟柳某2讲费用是要柳某2出,薛某同意参与这个事。在一起商量的时候,薛某说省某1装饰公司是没有办法请过来的,柳某2表示省某1自己负责,其他公司薛某去搞定,反正柳会出费用。后来薛某回复称株洲某4是汨罗其他老板先行联系了资质、湖南某不肯来参加投标。这样他就联系了原来的同事黄某5,要黄想办法搞到株洲某4的资质参与投标,黄某5答应了。后来经商量由柳某2联系省某1装饰公司来,具体的工作由柳某2安排请来的李某1负责联系省某1装饰公司的具体对接;薛某就联系湖南某2来、黄某5就联系株洲某4来。但是后来不知什么原因,湖南某2不同意参与投标了,柳某2就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湖南某公司的老总李某3,并且带他一起和李某3吃了饭,李某3表示看在柳某2介绍的中间人的面子上采答应的,并约定次日到其办公室详谈,后李某3介绍公司投标部的袁某1跟他认识并要他具体事宜联系袁某1,湖南某就由他具体联系。联系了三家公司后,就商定了由省某1装饰公司来中标,湖南某、株洲某4就是来陪标的。随即就是制作标书,标书制作的投标报价部分是他分别制作了三份不同的投标报价,是将财评中心的招标控制价的表格转换成excl文档后将其中的材料价差部分稍微调一下就可以了。省某1装饰公司的投标报价是他通过自己的945757011“萍水相逢”的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李某1的邮箱的,株洲某4他是直接发送给黄某5的,湖南某是他直接发送给袁某1的邮箱的,后来那几家公司参与投标的标书上面的投标报价就是他发送给的那个价格是没有改变的。这三家公司参与投标的费用都是柳某2出的钱,具体情况是柳某2和薛某谈的,包括具有资质不来参与投标的公司柳某2都出了钱给薛某,其中湖南某公司的费用3万元,是薛某汇了4.5万元给他,他以现金的形式将3万元送到袁某1的办公室的,自己赚了1.5万元,至于省某1装饰公司、株洲某4得了多少钱他就不知道了。在某招标运作过程中经柳某2认识李某1的,柳某2分工就是由李某1负责联系省某1公司装饰公司,黄某5负责联系株洲某4,他负责湖南某,薛某负责劝退外围具有资质的公司。某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是李某1在惠友大酒店的房间领取的,当时柳某2也在场,招投标代理费六万元是柳某2支付给他的,这个项目一开始就是柳某2借省某1装饰有限公司的资质来中标的。2012年11月份,某文化园某书院要招标,柳某2又想取得该工程,就跟他商量继续争取代理权,以便柳获得施工权。于是他和柳某2一起找到欧某,柳某2提出由他来做,欧某当即同意他来做代理,嘱咐他跟柳某2合作好。第二天,欧某给我一张招标公告草稿,他与薛某、柳某2、李某1在汨罗市惠友大酒店碰面商量拿资质报名,他负责联系某公司,薛某负责联系湖南某2、李某1联系某1装饰公司,因某4公司不符合招标公告资质,就没有要黄某5再去联系株洲某4了。因为该工程的工程量有1800多万元,为了保险起见,他提出来最少要四个公司来搞,以防止废标,所以当时就要李某1去另外联系一家公司,后来才知道是湖南某5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为全省有十几家负责要求的公司,除各自联系的公司外,剩余的公司由薛某负责去联系,费用是柳某2包干。报名后,他用软件做了某书院的四份投标报价,用他的×××邮箱通过电子邮件将湖南某5装饰公司的以及湖南某1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报价发给了李某1的“蜡笔小新”的邮箱,将某公司的投标报价发给了袁某1的“米汨”邮箱,将湖南某2的投标报价发给了薛某。开标前,四家公司的保证金都由柳某2负责,保证金是15万元。四家公司收到他的投标报价后各自制作标书参加投标,在省交易中心开标的,开标结果是湖南某1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中标。五天后,他在惠友大酒店将某书院的中标通知书送给了柳某2。代理公司的10万元由中标单位支付,实际上就是柳某2支付。因为之前柳某2找他借钱没有还,此项代理费也没有给他现金,连同之前的借款一起柳某2打了一张欠条给他,总共是100万元。

(2)、同案人薛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份的时候,他当时在某公司长沙分公司工作,有一天梁某打电话给他商量说汨罗市个需要古建筑资质的工程项目(某项目)要招标,由梁代理,工程量有八百多万元,要他帮忙,并说好给两万元报酬给他,他就答应了。几天后,梁某接他到了汨罗,在汨罗市建设局对面的公交站旁边的一家茶楼包厢里见到了柳某2和柳某2的马仔杨某1,他们在一起商量运作将具有园林古建筑资质的公司的资质拿来,商量如何中标。经过商量,由梁某负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的投标报价部分,其中省某1公司、省某5装饰公司由柳某2自己负责联系,他与黄某5一起去将湖南省内具有园林古建筑资质的公司的资质拿来参与投标,商量好是确定不来参加投标的是4万元每家,来参与投标的是6万元每家,所有的去串通投标的费用都是由柳某2负责。湖南某是梁某联系好了的,后来梁某要他和该公司经营部的袁某1具体衔接投标事宜。他联系了湖南某2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易某1)、湖南衡南某建(邓某1)、湖南某4(罗某1)、湖南某3建设公司(李某7),他负责的这四家公司都是劝退而没有参与最后投标的,以确保该工程由柳某2自己找的省建六公司中标,为此,他从柳某2打给他的265000元拿资质、劝退的费用中,付给了湖南某公司、湖南某2公司每家35000元,支付给了衡南某建、湖南某4、湖南某3公司每家25000元,他都是通过现金支付的形式支付给这五家公司的联系人。他们在商量的过程中已经确定了省建六公司参与投标,但是不能只有省某1公司一家来参与投标是进行不下去的,于是梁某交给他和黄某5的任务就是至少拉两家以上公司来参与投标,在联系过程中,黄某5确认湖南某4回来参与竞标,而他联系的起先是准备让湖南某2公司来参与竞标,但是到了后来湖南某2因故不参与了,于是梁某就联系了湖南某公司来参与竞标。在这个项目中,起先他要了20万元拿资质、劝退的费用,他实际支付劝退、拿资质公司费用145000元,自己赚了55000元,另外转账给梁某他预先扣除了约定好给他的2万元报酬,所以这个项目他获利75000元。在他们联系好参与竞标的公司之后,投标报名工作都是由参与竞标的公司直接去友谊公司报名的,标书制作是梁某通过将该项目的招投标报价的数额通过×××邮箱发给他,而他再通过×××邮箱转发给参与竞标的三家公司,标书的具体制作由三家公司各自的部门完成的。2012年11月8日,柳某2转了十万元给他,这笔钱是用于给湖南某公司参加项目投标的保证金,钱到了他这里后,他又转给了湖南某公司的袁某1,并加了1000元的办证手续费给袁某1。

在做某景观招投标过程中,梁某就跟他们说还有一个某书院的项目准备搞,要他配合,让柳某2继续拿到这个项目。之后,柳某2和梁某都跟他说了让他按照他们的要求去找一些有资质的公司,同时满足古建筑一级与装饰一级,于是他先和柳某2商量好要钱去办事,柳某2同意。他就去联系了湖南某、湖南某2、湖南某4建设、衡南某建、湖南某3这五家公司,因为他在某景观工程中联系的就是这五家公司,所以这一次他就不需要联系其他人了,第二次联系时也就顺畅了。在他负责联系五家公司过程中,柳某2在项目上网之前打了20万元给他,他负责联系的五家公司中,他给了4.5万元给湖南某2公司的易某1;拿了4.5万元给湖南某公司的袁某1,这两个公司就拿着资质去友谊国际咨询代理公司去报名参与投标;给了3.5万元现金给湖南某3建设公司的李某7;我付了3.5万元给衡南某建的邓某1;付了3.5万元给湖南某4公司的罗某1,这几家公司按照约定就没有参与某书院的投标,这中间的3.5万元讲穿了就是这几家公司一致认可不参与工程投标要收的钱,而这一万元差价则是参与投标的公司和不参与投标公司的区别。湖南某2的保证金他是和杨某1联系的,杨某1让一个叫戴某1的付了20万元给他,这中间项目保证金是15万元,他让柳某2再支付了5万元的费用。湖南某2公司分三笔5万元共支付了15万元到他的银行账户,他收到这笔钱后,将这15万元中的115000元支付给了杨某1,这中间他扣除了3.5万元的费用。这个项目前期柳某2支付给他20万元钱的费用,在这中间他再让柳某2支付了一笔5万元以及一笔3.5万元给他,其中他联系的五家公司他总共支付了19.5万元的费用,自己赚了9万元。湖南某1公司、湖南某建筑总公司是柳某2自己去负责联系的。后来湖南某2、湖南某确实参与了投标,省某1公司与省某5也参与了这个项目的投标。湖南某2公司和湖南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是他和杨某1联系的,其中他负责湖南某2公司的保证金,杨某1让一个叫戴某1的付了20万元钱给他。湖南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说不要他管。在某景观和某书院这两个工程中,他共获利了165000元。

(3)、同案人李某1的供述。证明:2008年开始,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柳某2。2012年的时候,柳某2在汨罗市建设某书院和某景观两个工程要他帮忙,他觉得有钱可以赚,就决定帮柳某2来做这两个项目。当时,柳某2是借用湖南省某1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然后通过和招标代理公司的梁某等人事先串通好,拿到一些公司的资质,采用围标的方式,以某1装饰公司的名义中标。其中,他主要负责帮柳某2联系某1装饰公司,并具体负责某1装饰公司投标事宜。

2012年八九月份的一天,那时候某文化园的工程项目还没有挂网。柳某2打电话给他,要他帮忙查一下网省内都有哪些具备园林古建筑方面资质的公司,他可以帮忙联系哪些公司,他就上网查到了某1装饰公司、某公司等。过了一、两个星期,柳某2安排他和汨罗市建设局的领导徐某1见面,徐某1带他找到六公司下面设计院的“虞院长”,“虞院长”又把他介绍给了某1装饰公司的生产副总经理倪某。当时他和倪某互换了联系方式就离开了,后来他将倪某情况告诉柳某2,柳某2自己和倪某谈好了借用某1装饰公司资质的事。之后柳某2告诉他,某文化园第一个项目是某景观项目,要他专门联系某1装饰公司,投标的事情具体和倪某联系,倪某后来找到他说具体要他和公司的曹某1衔接好。柳某2还说已和梁某等人商量好由某1装饰公司中标,其他外围公司、参标公司已全部委托梁某处理,投标标书的报价等关键部分,由梁某负责,报价造好后某1装饰公司部分由梁某发给他,再由他转发给某1装饰公司的曹某1。在某景观报名前不久,柳某2拿了两万元现金给他,说是借用某1装饰公司资质投标的押金,要他送到公司的曹某1。当天他就开车将钱给了曹某1。不久,某景观项目就在网上进行公示,某1公司到岳阳备案、某景观项目的报名、标书制作事宜都是某1装饰公司自己派人在做,期间梁某将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通过×××邮箱发给他之后,他再转发给某1装饰公司的曹某1。标书制作好之后,项目就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他知道当时参与开标的公司有:某1装饰公司、湖南某4集团建设公司,最后中标的就是某1装饰公司。按照行业的潜规则,梁某是通过支付一定费用给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让对方不要参与项目的竞标或是要对方配合来参与开标。柳某2是一共多少费用全部包给梁某的。某景观开标后不久,某书院项目就又接着挂网招标。在项目上网前,柳某2还是采用运作某景观项目一样的模式,也是事先与梁某等人串通好,安排他负责某1装饰公司一块,柳某2将代理公司、外围公司、参与开标公司一起打包给梁某,然后支付费用给梁某。标书中的有关电子文档、投标报价也是梁某搞好后发给相关公司或是通过他转发×××邮箱给某1装饰公司。唯一不同的是某书院项目中参与开标的公司增加了湖南省某5装饰公司,而某5装饰公司也有由梁某发给他,再由他转发给曹某1,然后曹某1再转给某5装饰公司。这个项目也是柳某2、梁某等人通过事先串通的方式,采用“围标”的方式获得某书院工程项目。具体情况是柳某2在项目挂网前安排他联系某1装饰公司来参标并作为中标公司安排的,当时柳某2还和倪某讲好了由倪某联系湖南某5装饰公司来参与开标,具体这两家公司后来参与投标的事情都是他负责的。其他外围公司、参与开标公司的处理也是打包给梁某,代理公司的运作也交给梁某负责。开标之后,所有参与开标的投标报价也是由梁某统一做好之后再发给投标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所需的资金都是由柳某2出。在这个项目中,他负责联系某1装饰公司、某5装饰公司,他听说梁某联系了湖南某2、某公司等公司。

5、电子数据

(1)、曹某1×××邮箱资料。证明:2016年10月24日20时18分至20时45分,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湛某、龚某在湖南某1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办公室,在见证人罗某4见证下,对曹某1(392×××@qq.com)×××邮箱资料进行提取,并以打印形式进行电子数据固定。木棉转发:某书院施工招标文件20121218,蜡笔小新:内部合同(2012.9.10修改),20121121

,萍水相逢(梁某)申请表和人员表20121121;蜡笔小新转发:某绿化施工招标文件20121102;蜡笔小新转发:某文化园某景观工程附言(曹经理:这是图纸。如有什么麻烦的可以告诉我们,想办法改招标文件)20121101;蜡笔小新汨罗图纸20121101;蜡笔小新转发:汨罗某1施工图20121102;蜡笔小新转发:3某景观及安装工程,附言(曹经理:我们想请您和倪总什么时候方便碰下头20121112;蜡笔小新补充A1大门20130319;蜡笔小新转发:中标投标函报价20121218;蜡笔小新转发:某书院工程安装报价;转发:某书院安装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转发:某书院编制说明;转发:某书院安装工程量清单1;转发:汨罗市某书院中标20121217。

(2)同案人李某1×××邮箱截屏。证明:2016年11月8日,李某1对其93242XXXX(蜡笔小新)的邮箱邮件进行截屏保存,其与曹某1往来与曹某1提取记录一致;李某1与梁某(萍水相逢:94575XXXX)邮件往来:萍水相逢收:汨罗(超大附件),发:回复:转发;汨罗,收:转发:汨罗,收:转发:某文化园某景观工程,收:转发:某绿化施工招标文件20121101;萍水相逢收:某景观及安装工程20121108,收:汨罗市某景观编制说明20121114。

(3)、同案人薛某×××邮箱提取资料。证明:2016年10月11日15时00分至15时55分,汨罗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张某14、彭某2,在汨罗市看守所讯问室,在见证人彭某1见证下,对薛某×××邮箱记录进行提取。查看×××邮箱已发送栏目发现: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与某文化园有关邮件7封,其中419274XXXX、梁某、啸日、28458XXXX各一封,某2易姐(41461XXXX)三封。内容均为某文化园招投标及相关附属资料;×××邮箱中我的文件一栏,查看2012年案发期间与某文化园工程邮件11封,其中与梁某发来10封,其中2封系梁某转发至蜡笔小新(932424036),啸日发来1封。

(4)、董某(湖南某5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中心员工)×××邮箱截图。证明:曹某1转发:某书院施工招标文件20121218;隆某转发:岳阳备案20121130。

(5、罗某1(湖南某4建设)银行流水摘录(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9144):2011年11月29日,薛某处转账存入35000元。

(6)、袁某1(某公司)银行流水摘录:2011年11月8日,薛某处转账存入101000元。

(7)、同案人薛某银行存款单:2012年10月28日,薛某银行卡收入人民币265000元;2012年10月31日,薛某银行卡对梁某转账45000元;2012年11月8日薛某银行卡由柳某2转账存入100000元;2012年11月8日对袁某1转账10100元;2012年11月28日薛某银行卡由柳某2存入50000万元;2012年11月29日薛某银行卡由柳某2存入50000万元;2012年11月30日薛某银行卡由柳某2存入100000万元;2012年12月3日、2012年12月11日分别向黄某5转账10000元;2012年12月13日,薛某银行卡由戴某1转账存入200000元;同日,向湖南某2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转账150000元(某书院保证金);2013年1月9日,薛某银行卡由湖南某2分三次,每次5万元,存入15万元;2013年1月10日,向杨某1转账115000元。

(二)汨罗市城市某系统建设

2013年9月,被告人柳某2获知“汨罗市城市某系统建设”(以下简称“某工程”)招标在即,意欲取得“某工程”的建设施工权限,便与被告人梁某商议决定,在被告人梁某取得“某工程”的招标代理权后,按照被告人柳某2的要求设置提高投标所需的资质条件,以减少竞争对手。因被告人柳某2本身不具有项目的投标资质,便委托其妻子刘某2了解湖南省内具备该项目的投标资质的公司。刘某2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湖南某7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7科技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李某2。后被告人柳某2、李某2商议后决定,由被告人李某2联系符合资质要求的公司参与“某工程”投标活动的围标,所需费用由柳某2负责。在收到被告人柳某2支付的10万元围标活动资金后,被告人李某2通过本人或者委托罗某2、黄某2、宁某、盛某等人联系了某7科技公司、湖南某8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8公司)、湖南某9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9公司)、湖南某10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0科技)、湖南某11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1科技公司)、湖南某12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2科技公司)、长沙某13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3科技)等公司参与围标活动,并事先约定由某7科技公司中标,被告人李某2以柳某2提供的活动资金向上述公司支付了8000元或10000元的费用。在“某工程”报名阶段,被告人李某2持其已联系好的全部公司资质,在被告人梁某处成功报名,上述公司均参与项目投标。在被告人梁某将“某工程”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以及投标控制价通过×××邮箱发送给被告人李某2后,李某2组织、协调某7科技公司的张某12、周某2以及刘某2、赵某等人在刘某2所在的公司统一制作所有参与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因时间紧迫,某12科技公司、长沙某13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制作完成遂放弃了参与投标,其余公司均参与了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某工程”投标。2014年1月8日,“某工程”项目被某7科技公司以18137896.6元的投标报价顺利中标。后某7科技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柳某2。通过被告人李某2、梁某、柳某2的串通投标行为,被告人柳某2取得了某工程的实际建设施工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城市某系统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资料。证明:招标编号:YYGCG2013-21;采购单位:汨罗市某局、汨罗市某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代理单位:某6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8日,城市某系统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在湖南省岳阳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报名投标单位及投标价格:某11科技有限公司(18173559.19元)、某8科技公司(182002296.82元)、某9技术公司(18155752.47元)、某12科技公司、某10科技公司(18164634.44)、湖南某14计算机系统开发有限公司、某7公司(18137896.60元);中标单位:某7科技公司;中标价格:18137896.60元;招标文件中明确了串通投标的情形和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中标无效。

(2)、招标文件。证明:汨罗市城市某系统建设工程技术规格、工程量清单等参数。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2(被告人柳某2的妻子)的证言。证明:汨罗市某工程是由某7科技中标的,她经朋友认识了某7科技的业务员李某2,然后电话联系。她们商量好了合作汨罗的某工程,然后她将丈夫柳某2的电话给了李某2,具体是他们谈的,直到他们开始制作标书,参与竞标的时候她才参与进来。她不知道哪几家公司中标了,标书是某7公司的李某2制作的,当时柳某2对她说制作标书要人帮忙,她就安排了她公司办公室的文员赵某去帮了一下忙,具体的标书制作是某7科技的李某2请人做的。她帮柳某2在外面借了几百万元,柳某2多次转钱到她某15公司的账户上面,她问是什么情况,柳某2要她不要管,直到后来柳要她将钱转出去。

(2)、证人宁某(某7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2013年,李某2负责汨罗市城市某建设项目的招标,他帮李某2借了湖南某12科技公司和长沙某13科技公司两家的资质参与了汨罗市城市某建设项目的投标。2013年八九月份的时候,李某2在搞汨罗市城市监控系统项目的投标,李某2拿到了某8、某11科技、某10科以及他们某7科技等六七家的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但是某12和某13科技这两家公司资质没有拿到,李某2在这两家公司没有熟人,所以找到他要他帮借资质,于是他找了某12的杨某2和某13科技的朱某,他们和自己的公司谈好后,答应提供资质给李某2参与汨罗某1系统的项目投标,并要1万元的费用。他把杨某2和朱某电话给了李某2,要李某2直接找他们联系。到了项目快开标的时候,因为所借的这些公司参与汨罗市某系统投标的标书都是李某2做的,李某2时间搞不赢,就要他帮忙做某13公司投标的标书,并答应给他2000元。他做了某13公司标书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做了些没做完,因为时间紧,而且某13公司没有参与竞标,只是报名入了围。某12公司也是只是报名入围,没有参与竞标。他知道的竞标公司有某8、某7科技、某10科等五家,这几家都是李某2借的,不管是谁中标,这个项目都是李某2他们搞。汨罗市城市某系统项目是他们某7公司中标,但是某7科技中标后将项目给了汨罗一个叫柳某2的人做,并和柳签了内部转让合同,这个项目只是柳某2挂靠他们某7科技公司。

(3)、证人赵某(某15科技公司原员工)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他在某15公司工作期间,经常听到刘某2与某7科技发展公司的李某2电话联系,谈论做汨罗市某工程项目的事,并且刘某2也与其老公柳某2商量这个项目的事。一个月后,刘某2要他帮忙做一些投标文件,然后某7科技的李某2带了四五个人到了他们公司的办公室里制作标书,因人手不够,刘某2和李某2就安排他和刘某2的侄儿子刘某4帮忙,他制作的标书是汨罗市某工程竞标。刘某2负责联系厂家、李某2负责与刘某2协商厂家提供技术和产品资料,李某2技术方面、产品熟悉程度多一些,就联系某7科技、某8、某10科、某9公司,要这几家公司提供资质文件。他负责将刘某2、李某2提供的产品信息、几家公司的资质文件整理出来,李某2带来的四五个人负责制作技术、负责产品资料,最后的材料审核也是他们。他们将Word文档制作好后,都由李某2负责汇总,打印投标书、由李某2把制作好的几家公司的标书拿到他们各自的公司去签字、盖章、协调这几家公司。

(4)、证人罗某2(某8科技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份,她投标过湖南省汨罗市的一个某项目,叫汨罗市城市某工程,投标是某8公司授权给他的。2013年11月份的时候,她们公司涂总打电话给他,公司要投标汨罗城市某项目。她就在网上下了招标公告,并按照上面提出的资质要求,在公司将公司的资质打印出来,拿到这些材料盖了公司的章,交给了涂总。2013年10月份,涂总跟她说完这件事之后,一个男子(看了照片之后知道叫李某2)先打电话给他,要她配合帮下汨罗市某项目的忙,意思就是要她也去参与投汨罗市某项目的标,一起围标去参与投标这个项目,还说会给一点帮忙费,她当时就答应了。过了几天后,那个男子到了办公室,交代她,要准备一下自己公司的资质,配合拿下汨罗市某项目,这个男子还拿了一万元现金过来,她当时没拿这个钱,与这个男子一起把钱交到公司财务去了。这个男子打电话要她帮忙,她就跟公司副总涂某5说了,涂某5也同意了。2013年12月份,参与投标的前一天,一个女士(看了照片之后知道是刘某2)到了她公司,把一本标书交给她,她们拿着标书在公司行政部盖了章,装订好,那个女的还交代她拿公司原件第二天上午到火车站的交易所去参与投标,第二天她拿着标书去参与投标了,与她一起参与投标的有四家公司,记得有一家湖南某10科公司,其他的忘记了,最后他在网上看到是某7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了。

(5)、证人樊某的证言。证明:他和李某2是高中同学,2013年12月18日晚上,李某2打电话给他,他去了李某2一个位于铁道学院的那边的一个公司,将电脑里的一份造价工程量清单的电子版导入一个造价软件,有一个年纪较大的女性从办公室里面出来,放了一张写有五家公司和相对应的数字,然后交代他用造价软件将工程量清单的造价总数调至她纸上的五个数字相符,后他就用他的88077632的×××发送到李某2的油箱内,然后就离开了,具体有哪五家公司不记得了,记得李某2所在的某7公司有一份。

(6)、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份的时候,李某2安排他制作一份投标文件,过了两三天,李某2要他到铁道学院附近的湖南某15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去,他去的时候,以前公司的员工张某12也在那里,另外还有两个20来岁的男的和一个20多岁的女的。李某2将汨罗市城市某系统工程的招标文件给了他们每人发了一份,要求他们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当时李某2分给他的是湖南某11科技有限公司,张某12的是某7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三人的不清楚。做了几天后,他就到了咸嘉花园对面湖南某11科技有限公司楼下的打印店打印投标文件,某11公司派了一个女的在文件上盖了章并代表某11公司法人代表签了字,他将这些东西密封后就给了李某2。最后汨罗城市某项目是湖南某7发展有限公司中了标,制作招标文件的五家公司分别是:他做的湖南某11科技、张某12做的湖南某7科技、另外三家是湖南某9技术公司、湖南某8信息科技公司、湖南某10科公司。

(7)、证人张某12的证言。证明:他以前和李某2是某7科技有限公司的同事。在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李某2要他去铁道学院边上的湖南某15科技有限公司帮忙做湖南某7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汨罗市城市某系统的投标文件,和他一起做的还有周某2以及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李某2把他们五个人召集在一起,交代他们制作汨罗市城市某系统的招标文书,并要求其他四个人制作的投标文件要交由他审查。在某15公司做了两天,他把制作的投标文件在他的文印店打印出来,李某2当时把某7公司的公章都带来了盖了章,然后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密封,李某2拿走了。和他一起在某15公司做标书的有周某2,还有刘某2介绍那个女的是赵某、其中一个男的是刘某2的侄儿叫刘某4。

(8)、证人盛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李某2电话联系他,要借用他们湖南某10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去参与汨罗市城市某系统的项目投标,他就联系了公司信息部的巩某,巩某同意了。之后的事情都是李某2和巩某联系的。2013年12月在投标会的前一天中午,巩某通知他说汨罗市城市某系统性项目的公司投标代理人是他,第二天他带投标资料去投标交易中心,他在签到表上看到和他一起参与投标的还有湖南某11科技、湖南某8、某9、某7科技公司,后来他上网看到是某7公司中标的。

(9)、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的时候,李某2主动找到她要她帮忙联系湖南某9技术公司和湖南某11科技公司两家公司,帮忙拿到两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汨罗市城市某系统项目投标。之后,她联系了湖南某9的刘慧和湖南某11科技的老板娘杨进华,这两家公司都同意拿资质去汨罗参与汨罗市城市某系统项目投标。她就将刘慧和杨进华的电话给了李某2,让李某2和对方联系。某9的投标资料是她联系好刘慧要其准备好然后要李某2去拿的,湖南某11科技是李某2直接和杨进华联系的,两家公司的标书都是由李某2负责制作的,制作标书的时候还叫了她们公司的周某2和张某12去帮忙,李某2支付了湖南某9和湖南某11科技每家公司一万元的费用。

3、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李某2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份他在某7公司上班,当时柳某2的妻子刘某2打电话给他说有个项目想找他们合作,想了解一下他们公司的资质和业绩,他告诉刘他们公司是安防一级,集成二级。半个月后柳某2打电话给约他在长沙侯家塘一茶楼见面,说有工程想用他们公司的资质去竞标。2013年9月中旬的样子,柳某2与他见面后问他湖南省有多少与某7公司一样级别的公司,要他忙他找两家这样的公司,意思是找两家这样的公司参与投标把握大一点。之后他联系了湖南某8的商务罗某2、湖南某10高科的盛某,要这两家公司帮柳某2参与竞标工程。2013年11月份左右,项目快开标了,柳某2要他联系好一起参与竞标的公司,并将费用打给他,他告诉柳每家公司的出场费1万元,还有制作标书的费用五六万。柳某2通过银行分两次汇给他,第一次是5万元,第二次数目不记得,一共是八九万元,他收到钱后给了罗某21万元,盛某1万元,其余的钱他替柳某2竞标时用了。制作标书用了2万元,标书是找一个叫“张某2”的人做的,打印费7000多元,决算费3万元,他的开支二三千元。他帮柳某2搞好标书、决算,湖南某8、湖南某10两家公司的标书是刘某2的某15公司帮忙做的,某15公司制作好标书后,柳某2就安排人带着标书找罗某2、盛某盖了两家公司的章。某7公司、湖南某8、湖南某10高科三家公司的报价都是1800多万元,是刘某2告诉他标的价格。2013年12月,某6代理公司在交易中心举行,某7公司的鲁某,湖南某8、湖南某10高科两家公司是罗某2和盛某参加的,当天有六家公司参加。开标当天没有宣布结果,开标的时候突然改变付款承诺,改成五年付清,他们公司都没有在承诺书上签字,2014年元月初,公告公示说某7公司中标了。他们标书技术这一块都是采用某监控设备公司的设备,是刘某2告诉他们的。

2014年春节后,他到汨罗找了某局的李某8副政委和仇某洽谈合同的事,谈好后他们公司将合同签字寄给汨罗市某局,某局一方签字后将合同交给柳某2带给某7公司。签了合同后,柳某2就请人施工,请了谭某负责项目部的事情,项目部有七八个人,工程开始施工。他们公司知道柳某2搞不下去了才派了曹某3来。柳某2与某7公司是否签订了协议他不清楚。如果是湖南某8或者湖南某10高科两家公司中了标也是给柳某2做。

柳某2实际上给了他十七八万元,除了某7、某8、某10高科之外,他还联系了五家公司即湖南某11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12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某9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某13科技、某14计算机系统开发有限公司参与报名竞标,他还联系了某16科技公司的业务员,叫某16公司退出了竞标,他参与了某15公司的标书制作。某8、某7公司、某10高科、湖南某11、湖南某9五家公司是入围投标了的,某12、长沙某13、某14计算机三家是报了名但没有去投标的,某16科技是报名没有入围的。某11和某9是某7公司的黄某2联系的,两个公司各给了一万元,某11科技的标书是某7公司的周某2制作的。湖南某12和长沙某13是通过某7公司的宁某联系的,两家公司一家是八千,一家是一万元,后来这两家公司的标书没有制作出来,就没有去参与投标。因为当时时间紧,而且入围的八家公司全部是柳某2找来的,不影响结果。湖南某14计算机系统开发公司是他通过某7公司的老总许某2与对方联系的,给了八千元给该公司,后来因为某14公司没有提供财务报表,所以没有去投标。某16科技是他们招投标的竞争对手,当时柳某2要他想办法将这家公司的资质拿到手,他就找了某16科技公司的子公司某公司的黄某6,黄某6找了某16科技的人,他们同意将资质给他们参与投标,之后他给了黄某6五千或者八千元的费用,后来又有人找了某16科技,要拿某16科技的资质去投标,他给了三四万元给黄某6,将某16科技公司劝退了,没有参加招投标。实际上某16科技的资质没有达到资质中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的三级的要求,他们是预备三级,开标后黄某6说某16科技没有入围,是其想的办法,三四万的标准是黄某6提出的。他们首先保证第一中标的是某7公司,因为某7公司的报价接近工程低价,而是让某7在设备采用和技术参数等方面最符合业主方的要求。工程造价是柳某2给他们的,说是一千八百一十几万,让他们按这个造价报,他们这五家参加的公司的报价都是1800多万,相差几万元。某7公司的标书是张某12负责前期制作的,湖南某11公司的是周某2负责前期制作的,某8、某10高科、湖南某9三家公司的标书是由刘某2某15公司负责制作的,到了定产品、价格的时候,他带了周某2、张某12到某15公司办公室,刘某2带了某15公司赵某、刘某2的侄子及另外一个二十来岁的男子,他们七个人一起做了三天,张某12负责打印某7公司的、周某2打印湖南某11的,其他三家公司的由某15公司负责打印。他们这五家参与投标的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每家是25万元,但是这五家公司都没有交投标保证金,柳某2说是要打,但是一直没有打,某7公司是没有收到柳某2的钱,也没有打到代理公司,招标的第二天,招标代理公司的人给他们每个公司发了一张手写的收条,意思是收到他们公司保证金,后来收条由招标公司收回去了。

汨罗市城市某系统工程开标的前两天晚上,刘某2接了一个电话之后跟他说,柳某2打电话来了,说工程造价按她×××邮箱的清单报价,这份清单里面工程造价是1810余万元,某7公司后来的报价是1814万,清单的报价比某7的报价多几万元。某7公司的标书造价部分是他请朋友樊某做的,樊某还制作了某8、某10高科、湖南某11、湖南某9公司的造价。

他的×××号是26×××XX,名称是“泛泛之蓝色”,94575XXXX这个×××号是某6代理公司梁总的,名称为“萍水相逢”他的邮箱里有梁总发给他的汨罗市城市某系统建设的招标文件。他找的几家公司的标书的时候也是找这个梁总。2013年12月18日,他们在某15公司办公司制作标书,柳某2打电话给他和刘某2,说和梁总在一起,等下会将投标清单发过来,之后梁总发了份文件名为汨罗市城市某系统工程投标清。当晚梁总发过来的邮件中有一份汨罗市城市某系统工程控制价汇总表,里面的控制价总计1900多万元,当时柳某2打电话来说工程造价就按这个价格减去表里面的“五年财务成本”价格算,也就是第二天上午梁总发的那张“汨罗市城市某系统工程的工程控价汇总表(审核)”上面的价格,那天晚上十二点左右樊某到了某15公司办公室后就按刘某2写出来的投标价格制作造价,他将梁总发过来的数据导入造价软件后按照刘某2的要求作出造价。樊某做完造价后他要其将作出的工程控制价汇总表发了个邮件给他,所以樊某在2013年12月19日凌晨三点多发了一个文件名为“汨罗报价”的邮件给他,里面有樊某做出的六张造价表。为了确保某7公司中标,刘某2将某7的报价定得最低,1813万,其他几家公司都按这个价格上下浮动,差距不超过几万元,一共定了六个报价。2013年12月29日晚上,梁总发了一份汨罗市城市某系统工程的政府采购合同的模板。

他帮柳某2找公司参与“某工程”招投标,柳某2给了他183000元的费用,是柳某2通过银行卡转账到他这里的。柳某2分别于2013年9月24日、9月26日分两次转账100000元,通过刘某2的某15科技发展公司转83000元。这183000元他汇了10000元给湖南某9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黄某2账户上;支付湖南某11科技有限公司的杨1万元现金,这是黄某2帮他联系好,他去长沙给的;他支付给同事宁某现金18000元,这是支付给其联系来的湖南某12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长沙某13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某工程”报名、投标的费用;支付给某7公司总经理许某218000元,8000元是其联系湖南某14计算机系统开发公司报名、投标的费用,还有一万元是其联系湖南某17和湖南某18公司叫他们不要参加报名的费用;他支付给某16科技下面的某公司的黄某6现金85000元。当时跟黄某6联系时借用某16科技的资质来报名,就给5000元给黄某6,后来黄某6说他们总部要来竞标,柳某2要他去摆平,黄某6跟他说要8万,他又分两次各4万元给了8万元现金给黄某6,最后某16科技报了名,但是没来参与开标;他支付给某8的罗某2现金1万元,这是某8参与报名、投标的费用。

(2)、同案人梁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份左右,柳某2和他在惠友茶楼说要搞到汨罗的安防工程,他通过抽签取得了代理权。后来他告诉柳某2拿到了代理权,要柳去找公司来投标,柳某2说要把投标人的资质设高一点,好让符合要求的公司少一点。到十月底,柳告诉他某工程投标的事全部李某2负责。在项目挂网之前,柳某2就跟他说尽量保证柳中标,要将投标资质设高,他照做了。某工程是李某2一个人来他公司报的名,交给他七家还是五家公司的资质复印件,他给了李某2几份报名的表格,因为柳某2和他说了投标的事情由李某2一个人全部负责,他知道反正是围标,不如李某2一个人报名省点事。报名后,他发了一份招标文件通过×××邮箱发给李某2,到开标前两天,将工程清单、招标控制价又发给李某2,反正是围标,所以他只发给李某2,至于其他六七家公司再由李某2去安排。2013年12月20日左右,某工程在湖南省交易中心开标,柳某2请来的五家公司都没有交保证金,这五家公司他只记得湖南某7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这五家公司都是柳某2请来的,不管谁中标了都是柳某2做,开标后没宣布结果,后来公安局和城投公司开会定了某7公司中标。

4、辨认笔录

(1)、罗某2辨认同案人李某2笔录。证明:其于2016年6月29日18时09分至18时23分在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执法办案区在侦查人员黄某7、尹某主持下,在见证人余某1见证下辨认出4号就是送1万元钱给公司并要帮忙的李某2。

(2)、罗某2辨认刘某2笔录。证明:其于2016年6月29日18时35分至18时52分在长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执法办案区在侦查人员黄某7、尹某主持下,在见证人余某1见证下辨认出6号就是送标书给我的女子刘某2。

(3)、同案人李某2辨认同案人梁某笔录。证明:其于2016年7月21日10时05分至10时10分在汨罗市看守所在侦查人员李某6、胥某主持下,在见证人彭某1见证下辨认出7号就是某6公司的梁某。

5、电子数据

(1)银行往来情况。证明: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柳某2的尾号为3986的工商银行卡向李某2尾号为1041的银行卡汇入50000元;2013年9月26日,刘某2(柳某2妻子)的尾号为8461的建设银行卡向李某2尾号为1041的银行卡汇入50000元。

(2)同案人李某2邮箱截图资料。证明:李某2×××邮箱(泛泛之蓝色)于2013年11月17日收到94575XXXX的邮件:11:14汨罗市城市监控系统建设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最后修改;2013年12月29日收到: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2013年12月18日收到:转发:汨罗市城市某系统工程电子版;2013年12月19日收到ggff的邮件:汨罗报价;2013年12月10日收到94575XXXX的邮件:转发:方案,汨罗市城市监控系统建设招标文件最后定稿。

(三)某文化园工程

2014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以某6咨询公司汨罗市招标代理身份,取得汨罗市某文化园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招标代理权。被告人柳某2意欲获取项目施工建设权限,与被告人梁某商议后决定:由被告人柳某2出资,被告人梁某负责组织投标单位进行围标串标活动,以保证柳某2顺利中标。在收到被告人柳某2支付的25万元活动经费后,被告人梁某联系汨罗市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汨罗市公司)的副经理任某1,由梁某支付15万元给任某1,任某1出面先后邀集了汨罗市公司、岳阳市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某20公司)、某21公司、湖南某22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2公司)等公司参与投标,并事先内定某22公司为中标单位。上述公司的报名、必要费用均由任某1承担。在组织制作投标文件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授意任某1要求各投标公司在招标控制价之内小额下浮,并保证某22公司中标。上述各公司根据被告人梁某授意任某1制作的投标报价中,岳阳市市政公司、某21公司的投标报价均为招标控制价。2014年8月12日,某22公司以人民币10494917元的投标报价顺利中标,该中标价格仅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下浮6363元。后被告人梁某将中标通知书交予被告人柳某2安排的被告人李某1,因被告人梁某、柳某2之间因资金往来存在纠纷,关系恶化,被告人梁某通过与某22公司的负责人沟通后,以人民币48万元的费用将工程施工建设权转予郑某。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某文化园施工招标公告。证明:招标公告:标注需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主项资质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代理机构:某6咨询有限公司。

(2)、中标通知书。证明:2014年8月12日,某文化园工程被某22公司以10494917.00元中标。

(3)、开标记录表。证明:汨罗市公司报价10499383元;某21公司报价10501280元;某20公司报价10501280元;某22公司报价10494917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任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份,某6代理公司的梁某到他办公室找到我,说汨罗市某文化园有一个工程,自己在代理这个项目,该工程需要市政资质,看他能不能帮其运作,要他帮忙去找几家具有市政资质的公司来帮梁对这个工程招标帮忙,梁出费用给他。意思是要他联系公司围标该工程,他答应了,同意除了他公司外,还联系了其他四家具有市政资质的公司前来报名,这五家中有三家国营单位一家民营单位,如果国营单位中标的话肯定不会转包给梁,所以他说只有某22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这样就跟梁某商量定了由某22公司来作为中标公司。梁某要他组织五家公司报名,15万元包管所有费用,他负责联系5家公司报名,公司自己制作标书,各家公司的投标报价,梁某说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稍微下浮,将四家公司的下浮率稍作更改保证某22公司中标,这样他按照梁某的商量跟每家公司交代投标报价的下浮标准,梁某负责制作招标公告、组织支付报名费用。几天后,他开车去拿了15万元现金,将其中10万存入工商银行公司账户,5万元放在身上。接着他先后联系了四家公司,联系岳阳县市政公司的许某1、联系某22公司的李某4、联系某20公司的邓某2、联系某23公司的张某15。四家公司根据招标公告在报名期限内先后来报名的,他带报名单位到政务中心5楼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每家单位的报名费500元是他交给公司的经营科长的。他联系四家公司是行业内潜规则,就是互相帮忙,意思就是过来报名投标,然后帮之前约定的中标单位成功中标,就是做陪衬。报名两天后,他打电话给凯公司的李某4,跟其商量中标后不给他搞,他提出抽取2%的管理费给其公司。在投标单位报名的几天后,他相继打电话给报名单位的人员,按照自己跟梁某的商量,告知他们如何调整投标报价的下浮率,他要某20公司、岳阳县市政公司两家公司不下调投标报价,要某22公司在控制价基础上下浮5000多元,他公司报名后,他安排经营科的杨某3制作投标函,下浮一两千元。在开标前只有五家公司参与投标,他考虑报名投标几家公司都是他联系的,没有外围公司,某23公司是否参与不影响了,所以就打电话给某23的张某15,嘱咐其不要来报名。2014年8月开标,最后通过开标评标,由某22公司中标,后来才知道是当地一个叫郑某的在做该工程。梁某联系的时候,他将相关情况都和公司的经理柳某1汇报了,柳某1表示同意,而且梁某自己也去了柳某1办公室。

(2)、证人田某证言。证明:2014年7月底或者8月初的样子,他接到公司经营部任某1副经理的电话,说在工程这个项目额招投标中,使用了他的《临时建造师》证,要他陪同去开标。有一天,任某1和杨某3还有他一起到了政务中心三楼一家代理公司,他用身份证报了名,任某1提交了他们公司的报名资料,领了招标文件就回去了。《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写,应该是任某1或者杨某3签的,作为代理人,他不知道自己公司标书的制作过程及造价情况。

(3)、证人柳某1证言。证明:2014年7月的时候,某6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梁某打电话给他,说其的公司现在代理了工程,要他们去帮忙报名,确保其选的公司能够中标,他说可以。为了费用的事情又谈了几次,最后谈好由梁某给10万元给公司,另外招标费用由任某1和梁某谈,谈好后,梁某就“量身定制”,将工程的招标条件设置为主项市政工程二级资质,这样整个岳阳市拥有资质的只有四家公司,分别是他公司、某21公司、岳阳市公司、某22公司,确定资质后,他便将这项事情安排给他公司的副经理任某1负责,任某1联系了另外的三家公司,要他们在期限内报名,然后制作了参与投标的资料。后来他没有过问这件事了,只知道是由某22公司中了标,直到后来才听说这个工程给了郑老板在做。

(4)、证人任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份的样子,他们某19公司主管经营科的副经理任某1要他把工程投标的报价做出来,交代他不要下浮多了,下浮几千块钱就可以了,最后他根据安排,仅仅下浮了1897元。

(5)、证人曹某2证言。证明:他在汨罗市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4年8月4日某文化园投标保证金共计十万元,这笔十万元是在2014年8月4日公司职工任某1交到了他们某19公司的账目上,次日由他交到汨罗市财政局,之后汨罗市财政局返还十万给了他们公司。

(6)、证人郑某证言。证明:某文化园工程由某22公司中标,因为征地、拆迁等原因一直没有开工,工程一直拖着。2013年的时候,他在深圳赚了点钱,听说家里搞开发,就回到家里做点小工程。2015年6月初的时候,某22公司通过某政府问他们当地有没有那种有经济实力承包此类工程的人,某政府的戴某2和他讲,向某22公司推荐了他。大约过了5天左右,某22公司的老板不记得是刘某3还是李某4联系到他,要他到某19公司去谈。大约是2015年7月初,某22公司的刘某3还是李某4又联系他,要他一起到某文化园指挥部去开会,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他就是这样将工程承包下来了,签订合同后,刘某3、李某4和他讲中间做介绍工程给我的人要他去打点一下。他在之前并不知道是梁某,但在刘某3和李某4以及某文化园指挥部开会认可他承包工程一事后,梁某就打电话给他,说其是代理公司的老板,并告诉他梁作为中间人介绍了工程给他,梁某还和他讲,这个工程有人出一百多万的中间费,因为他是本地人,他了解行情,就告诉梁某,他就出个五十万元的茶水钱给梁,其他事情他不管,梁自己去摆平,最后他通过自己的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实际支付了四十八万元的中介费给梁某。

(7)、证人刘某3证言。证明:2014年7月,他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4告诉他,汨罗市公司的副经理任某1想请他们去汨罗投标。一天后,任某1打他电话,跟他说汨罗一个代理公司代理了工程,准备用市政二级主项资质上网招投标,中标后要交代理公司的人来做,但岳阳只有四家公司符合资质,即某22公司、某20公司、某21公司、汨罗市公司,其他三家都是公家单位,中标了必须自己做,不能给代理公司的人,他公司是民营企业好操作些,要他帮忙,就是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的行为,他爽快答应了,后来任某1电话联系他,他安排李某4带人去报名,他安排易某2制作的投标标书,标书中的报价部分由任某1制作好了发送给易某2,然后再根据这个制作好标书。中标后,因为代理公司的人不同意他们公司提出的由他们公司进行管理的要求,中标通知书一直没给他,到了2014年年底的一天,任某1打电话给他,约他谈工程以及中标通知书的事,在汨罗的一家酒店吃晚饭,汨罗市公司的柳某1、某6公司的梁某平,实际想搞工程的人派来一个代表,梁某平说:给2%的管理费给他公司,他们不要插手工程的施工和管理,他不同意,梁某平拿了一张纸(应该是中标通知书)给了那个想做工程的人派来的代表,他当时很气愤,就冲着离开了包厢,那个派来的代表拿了两条和天下放到他车上,他们就回了岳阳。以后一直没有谈拢,业主方催他们进场,他们去做前期工作有人阻挠,加上没有拿到中标通知书无法和业主签合同,又一直拖下去。2015年6月的时候,任某1打电话给他,介绍了郑某给他认识,他谈了他的方案,郑某愿意接受,任某1带他和郑某到业主方找到周科长和余指挥长,见面谈了下工程的事。几天后他和郑某达成了初步协议,他要郑某摆平梁某平,要郑将中标通知书拿来,后来周科长打电话告诉他,要他到指挥部签合同,于是2015年7月3日,他公司(李某4)和业主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

(8)、证人李某4证言。证明:证实情况与证人刘某3证言一致。

(9)、证人汤某证言。证明:他2010年至2016年任岳阳市公司的法人代表,2014年7、8月份的时候,公司的经营科长邓某2向副经理黄某8汇报,汨罗市公司联系他们公司去参与一个工程的投标事宜,不以中标为目的,纯粹拿个资质去帮下忙,黄某8向他汇报后,他不是很精通,就要邓某2负责帮助汨罗市公司围标这方面的事情。报名的时候,他带建筑师宗某,经营科长邓某2到了汨罗,汨罗市公司的法人代表任某1接待了他们,把他们带到汨罗市政务中心招标办报名。

(10)、证人宗某证言。证明:他之前在岳阳市公司上班,2014年8月份,他公司应汨罗市公司之邀,参与汨罗市一个叫“”工程投标。2014年7月份,公司经营部的经理邓某2打电话给他,称汨罗有一个工程要招标,要他去报名,当天他和法人代表汤某、邓某2以及司机一起到汨罗市,汨罗市公司的任某1接待他们,同一天报名的还有某21公司,任某1安排他们吃饭、洗脚、唱歌、住宿,第二天他们到汨罗市政务中心报了名,最后工程是某22公司中标。

(11)、证人邓某2的证言。证明:2014年他在岳阳市公司负责经营科,2014年7、8月的时候,汨罗市公司的任某1打电话给他,说汨罗有个工程,需要市政二级资质,要他们帮忙报下名,他将这个情况报告给法人代表汤某,汤同意用他们的资质去报名。之后任某1跟他联系,要他去报名,于是他准备公司资料,选定宗某为项目经理,然后他、汤某、宗某就到汨罗报名,报名之后,他记根据任某1给他的造价单制作了标书,在开标那天将标书给了宗某,他就带标书去了汨罗开标。

(12)、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明:他于2009年3月至2015年11月任某21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7、8月份的时候,公司的许某1向他汇报,汨罗市公司的任某1找了许,说某6公司的代理人搞了一个工程,需要借市政二级资质,要借他们公司的资质到汨罗的报名,他跟许某1说,帮忙可以,但不能中标。之后许某1和任某1联系,到了约好的那天,他、许某1、周某4到了汨罗市公司,汨罗市公司的柳某1接待了他们,安排任某1到汨罗市政务中心报了名,报名回去之后,他安排许某1负责这个事情,就没有管了。

(13)、证人许某1证言。证明:2013年他在某21公司分管机关办公室。2014年7月份的一天,汨罗市公司的副经理任某1打电话给他,说汨罗有一个工程要招标,为了给某6公司的一个领导帮忙,想借他们公司资质报名投标,他答应了。他跟任商量,要保证他们单位不能在此项招标中中标,任某1嘱咐他根据公告公布的报名时间带资质来汨罗报名,任某1会安排吃住等费用。他将此情况告知公司的法人代表周某3,周某3同意报名参加,不能中标。报名前一天,公司汇款10万元到汨罗市保证金专用账户。在报名期间一天下午,周某3、他、周某4以及他们请的司机到了汨罗,任某1带他们到政务中心4楼报名,报名费500元是任某1出的,并给了司机1000元做租车费。报名的有某20公司,还有汨罗市公司、某22公司。报名回去之后他们要制作标书,任某1打电话给他交代在制作文书时将投标报价在造价的基础不下浮,保持原价,其他事情不要管,他就交代单位资料员按此标准设定投标报价。

(14)、证人周某4证言。证明:他是某21公司建造师。2014年他们单位在汨罗市次串通投标,他们和汨罗市公司联系比较多,现在社会上基本上都是串通围标的,所以在2014年时汨罗市公司要围标,他们公司同意了,具体联系是公司的副经理许某1。这次串通投标是汨罗市某文化园工程,当时任某1要他们公司帮忙,约定他们公司不中标。

(15)、证人周某5证言。证明:2015年5月初,他根据彭某3副市长的安排,抽调他到某文化园任工程科长,他上任的时候,在建的工程有某书院、某景观;某绿化、工程只开了标但是未签订施工合同。他到任先了解两个工程的情况,发现工程是2014年8月12日已经发放了中标通知书,但中标单位某22公司一直没有来和他们业主方签订合同,就问了前任和指挥部其他人,说是在的招投标过程中,是用市政资质围标串标中下来的,现在中标通知书不知道在谁手里,业主方也不知道和谁签订合同。后来徐某3告诉他是某22公司中标,他就通过任某1联系到某22公司的刘某3,要某22公司的李某4带授权委托书和中标通知书来签合同,在承包合同书上,李某4签了字,然后葛锦奇副指挥长带着他到彭某3副市长那里签字。中间又因为土方、砂卵石等问题,某政府与某22公司及地方代表郑某又进行了多次协调,一直到2015年9月才进场施工。在他约了刘某3来指挥部后,柳某2给他打电话,说他们不能和某22公司签合同,并说是柳某2中了标,中标通知书在柳那里,他说要看中标通知书,当天吃完晚饭后,柳某2从长沙回来和他在法院的前面见面,柳将原件给他看了,当时这份中标通知书过了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机构都盖了章。他问柳,为什么中标通知书在柳那里,柳某2说是自己中的标,中标通知书是代理公司给其的,在招投标的时候梁某花了柳几十万元,现在是梁某骗了柳,和梁某扯皮。第二天,他打电话给徐某3,徐某3要他和某22公司签合同,他又问梁某,为什么中标通知书在柳某2那里,梁某答复是柳某2抢过去的,还说梁拿了柳的钱,梁某否认。

3、同案人梁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份,他得知工程要招投标,通过抽签,确定工程代理是他们,他在周某9手里拿到相关资料,发现这个工程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相关资质确定试用办法》相关规定不能按照业主方的要求使用公路资质而应使用市政资质,他就按照市政资质起草好招标公告,因为当时余某2余市长不肯签字,欧某直接带他到彭某3市长那里签字,彭市长签字后他约了欧某一起去找余某2签了个字。业主方签字后,他完善了相关资料手续,就准备将公告上网发布。他从招标办拿到资料后,柳某2打电话找到他,跟他讲这个工程柳还想做,问他如何操作,柳说反正这个工程要做,出钱就是。后来彭市长签字确定市政资质后,他跟柳某2讲要其去找四五家市政资质的公司来投标,柳说拿不到,就出30万元的费用给他,所有的资质就要他去拿。这样他就答应帮柳将这个项目给柳某2搞,柳讲什么都不要管所有费用三十万元包干,就只认他将中标通知书给柳就是。随即他找到汨罗市公司的柳某1,商量他们来参与投标,柳某1要他问经营部的任经理,他找到任某1,跟任说其公司不来搞这个项目,找其帮忙,费用他还是要出的,要任帮忙一路找几家市政资质的公司来参与报名投标,任某1答应帮他去找公司投标后,他就将招标公告挂网,柳某2打了二十万还是二十五万给他作为工程的费用。他就立即找到任某1要其去帮忙借资质参与投标,任讲按行规就是三万元一家。后来任某1就找了五家资质公司来报名,包括某22公司、岳阳县某21公司、某20公司、汨罗市公司、益阳市某23公司,这五家公司是各自来报名的,期间,某22公司报名后,任某1对他说某22公司的李某4讲这个工程不要管理费,但是要做一个标化工地。公告公布第二天还有十几个地方人来质问他为什么将公路资质改成市政资质,他回复对方后,地方人就没来了,只有任某1联系的五家公司报了名,没有其他的外围公司报名。这样就开始制作标书,汨罗市公司是不做这个项目的,任某1讲益阳地方比较远,反正只有其联系的五家公司,益阳的就不来投标,他同意了。他自己就将财评中心发给他的招标控制价下浮率调整一下改了四份报价后通过他的×××邮箱发给了四家单位报名联系人的邮箱。因为任某1讲了某22公司中标,所以在调整报价时他发给某22公司的报价是最低的,整个四家公司就只是稍微下浮了一点比例,最后参与投标的就是任某1联系来的四家公司,他制作的投标报价,按照之前的商量顺利让某22公司中标,公示期满后要发中标通知书,柳某2找他要他介绍中标单位的老板跟柳见面,因为柳某2还欠他的钱,承诺的30万元招标费还只付了25万。后来他打电话给李某4,柳某2定好了到惠友的餐厅与某22公司的见面,当时柳某1、李某4、刘某3、李某1等人就已经到了,但没有看到柳某2。某22公司的刘某3就跟李某1说这个工程要自己做,自己派人来管理,一起参与合作,做一个标化工地,具体劳务人员就由柳某2来搞,因为柳某2没有到场没有达成决定。他当着刘某3、李某4的面将中标通知书给了李某1,记得李某1在吃饭结束给在座的人每人发了两条烟。过了一个多月,柳某2拿中标通知书找周某5要签施工合同,周某5问他怎么回事,他就告诉了不是柳某2中标,期间欧某打电话问他,他说是某22公司中标。因为柳某2欠他的钱没有还,他为了讨钱与柳闹翻了,所以他答复周某5不是柳某2中标。过了年之后,郑某跟他讲指挥部、政府推荐其来搞这个工程,并且指挥部跟某22公司联系了。郑某就找到他和李某4、刘某3一起到金碧华府,刘某3讲工程只能找郑某来管理,施工由郑某搞,他们公司派人管理,不搞转包,只搞劳务承包,代理公司的费用要郑某和他来搞清楚。合同由指挥部和某22公司签订,他约郑某,提出郑要搞这个工程就要出90万元的费用给他,最后郑某同意出50万元的费用给他,最后郑某和他到高泉路的建设银行转账48万元给他。

4、电子数据银行电子流水情况。证明: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柳某2向同案人梁某转账6万元;2014年5月19日,伏某(同案人梁某妻子)向被告人柳某2转账20万元;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柳某2向梁某转账15万元;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柳某2向梁某转账10万元;2014年9月7日,被告人柳某2向梁某转账15万元。

本院还查明,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侦查汨罗市某文化园建设指挥部工程科原科长欧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过程中,被告人柳某2(某文化园工程实际承接人)主动、如实的供述了欧某在其承建的屈子书苑工程和某景观工程虚报工程量套取工程款的事实,并提供其记录欧某套取工程款金额的书证。另外被告人柳某2还检举了欧某找其索贿的事实,并提供其记录的欧某找其要钱金额及时间的书证,被告人柳某2对欧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的侦破提供了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关于柳某2提供相关情况及证据的情况说明》、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对欧某的立案决定书、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汨检公诉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柳某2检举欧某涉嫌贪污的事实,并向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提供重要证据,从而得以侦破欧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有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柳某2伙同梁某、李某2、薛某、李某1组织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进行围标,得以在招投标中中标,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还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2犯诈骗罪、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某2在串通投标罪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柳某2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柳某2向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并提供重要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2如实供述串通投标及诈骗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2的亲属对被害人陈某11退还部分赃款,被害人陈某11对被告人柳某2予以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2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被告人柳某2提出,他帮黎某1的女儿调动工作,收到黎某13万元之后,退还1万元,另外给黎某120条和天下香烟,他没有诈骗黎某1的3万元。经查,被告人柳某2隐瞒真相、虚构已经办好被害人黎某1女儿工作调动的事实,骗得黎某13万元。被告人柳某2提出已经退还黎某11万元,并给黎某120条和天下的辩解,被害人黎某1予以否认,另外黎某1、与证人胡某1均能够相互印证柳某2借胡某1借款到期未还,柳某2给黎某120条和天下是要黎某1转交胡某1,胡某1已经收到黎某1转交的20条和天下香烟。况且,柳某2于2015年6月29日向黎某1出具3万元收条,更能说明被告人柳某2的辩解不符合常理。故被告人柳某2该辩护意见,与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柳某2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他诈骗被害人陈某11382347.04元不实,陈某11转账给他的382347.04元都是他借陈某11的借款,另外他先后四次还给陈某11现金43000元。经查,被害人陈某11当庭陈述、证人翟某、吴某1的证言、被告人柳某2对被害人陈某11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以及银行转账等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柳某2使用虚假的名字“吴某2”,谎称自己丧偶,系单身,假装与被害人陈某11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虚构自己正在进行“零陵机场扩建”项目建设,不久便有大额收入的事实;得知被害人陈某11丈夫因车祸死亡,便虚构其认识永州市主要党政领导的事实,谎称可以帮助陈某11办理丈夫因公死亡事宜,获取政府补偿款,骗取被害人陈某11382347.04元。陈某11当庭陈述柳某2没有还43000元给她。故被告人柳某2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某十二条,某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柳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07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柳某2诈骗被害人黎某1赃款30000元、诈骗被害人陈某11赃款262347.04元,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泽平

审判员徐尚

人民陪审员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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