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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刑初467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31   阅读:

审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苏0114刑初46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2-06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1在担任南京xx有限公司xx部经理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该公司系统中的客户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982条,出售给王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3650元。

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陈某1在南京市建邺区xx有限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1具有坦白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三款,第七十二条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1犯罪所得人民币365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贵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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