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汉川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9)鄂0984刑初10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3-20
审理经过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川检公诉刑诉(201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生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王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1伙同被告人王某2通过微信号为“wang3123888”和邮箱号为“yuyu497877”、“xiaoying1314”、“wangyu497877”、“yuaiying1314”的163邮箱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黄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67300元,约定所获利益由二被告人均分。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家属退赔了赃款40000元,王某2家属退赔了赃款27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王某2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供述,证人陈某、黄某等人证言,王某1与王某2的微信转账记录,鄂中新科维(2018)电子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退赃收据,二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为主犯,应依其地位作用予以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王某2家属共同全额退赃了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颜新国
人民陪审员李汉华
人民陪审员李继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