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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2刑初1005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22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沪0112刑初100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7-23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8]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赤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人邓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邓小林、被告人邓某1及其辩护人凌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邓某1注册成立被告单位上海赤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缘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9月起,被告人邓某1将其非法获取的含有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文档分批提供给赤缘公司业务人员,用于电话推销商品。2018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在赤缘公司内查获含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纸质材料A4纸张48页、电脑一台和手机一部。经鉴定,从上述电脑、手机中查获公民个人信息39万余条已去重。

当日,被告人邓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查获的电脑、手机及印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纸质材料已被扣押。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扣押清单,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1、王某某、都某某、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和手机微信截图,相关营业执照,被告人邓某1的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上海赤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经营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邓某1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邓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1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邓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在审理期间,被告单位上海赤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人邓某1预缴钱款用于缴纳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赤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其它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经营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邓某1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单位上海赤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人邓某1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邓某1积极预缴钱款、自愿缴纳罚金的行为在量刑中予以综合考虑。辩护人以被告人邓某1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为由,请求对被告人邓某1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赤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邓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本院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邓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人员

审判员于明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汪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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