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邓州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豫1381刑初41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5-25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1通过微信,按照买家的意愿从卖家非法获取公民的车辆档案、车辆违章、车辆轨迹、身份证信息、全家户口、住宿记录、手机位置、物流信息、婚姻登记等信息后,再出售给买家,从中牟利。
1、2016年3月7日,被告人袁某1利用微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6条,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
2、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袁某1利用微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2条,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
3、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袁某1利用微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57条,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1从中牟利共计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袁某1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扣押清单、抓获证明、情况说明、电子数据查询、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袁某1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付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