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丰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苏0321刑初13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4-09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廖某1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冰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1及其辩护人朱东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以来,被告人廖某1从邮箱号为243×××@qq.com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0万余条,并转发给韦某(另案处理)等13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韦某的证言,廖某1邮箱数据统计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书,丰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邮箱截图照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廖某1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廖某1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某1系坦白,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廖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廖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已折抵刑期2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贵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