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津0116刑初6003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1-25
审理经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公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1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1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间,被告人车某1为给客户石某某办理其与女儿来津落户事宜,向制售假证者提供王某的个人信息,后以每个证件5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王某、石某某二人结婚证各一本及伪造的王某的离婚证一本。后提供给石某某办理户口业务使用。2018年8月5日,被告人车某1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车某1当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离婚登记审查表、结婚证及房产证复印件、照片、微信截图、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1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车某1买卖伪造的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车某1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考虑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车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一千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车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