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醴陵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4)醴法刑初字第16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4-06-12
审理经过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间,被告人马某某与沈某某合作经营群发短信生意,二人以1500元的价格通过互联网从杨某(另案处理,网名为“全国高端客户资源包”,QQ:1981534621)手中购买了一个名称为“深圳数据包”的压缩包(938MB),内含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普通公民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银行存款额度等。2013年,被告人马某某成立了深圳市天翼腾龙传媒有限公司,专营群发短信业务。期间,马某某从上海“小徐”手中多次获取了免费的公民个人信息。2013年9月27日,马某某与一个网名为“A可乐*长发”(QQ:175946337)的人谈好以1500元的价格交易珠海5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当日“A可乐*长发”打了1500元到马某某的招商银行卡上,随后马某某通过QQ46405331邮箱将“珠海5W”数据包发到“A可乐*长发”的邮箱。
案发后,醴陵市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马某某持有的台式电脑主机,并对其电脑D盘数据库文件夹中涉及公民信息的相关数据文件进行了提取,后将文件刻录于光盘,内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0567条。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卖给“A可乐*长发”的信息来自上海“小徐”。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证人杨某的证言;3、手机照片二张、户籍证明等书证;4、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及数据光盘一个;5、扣押、提取笔录各一份;6、QQ聊天记录、杨某六个QQ的邮箱发件记录、QQ46405331和412562035的邮箱收发件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有偿或无偿取得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大,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并利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所获取的信息大部分已被公安机关查获,未造成个人信息大量外泄,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未随案移交的被告人马某某电脑主机一台及所载信息资料,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尹优龙
审判员陈水平
人民陪审员文立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