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豫1325刑初14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3-12
审理经过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方某1通过网络向他人非法购买大量已注册使用的他人微信号,并向李祥培(已判决)等人以每条15元的价格销售微信账号和密码,非法获利44970元。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方某1供述、同案犯李培祥供述、电子数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1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方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获利仅10000元左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方某1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方某1通过网络向他人非法购买大量已注册使用的他人微信号,并向李祥培(已判决)等人以每条15元的价格销售微信账号和密码,非法获利10000元左右。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1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方某1供述:
2017年开始,我通过QQ、微信从别人那里购买微信号,再转手卖给别人,一般13-14元买的,14-15元卖的,平均一个号码赚1.5元左右,卖给“黑狼”五千多个号码、卖给“hugh冷血”一千多个号码。
2、同案犯李祥培供述:
我在随州市经营一家网络营销工作室,主要在互联网上通过微信、QQ号经营销售茶叶,就是用微信加好友,跟别人聊天,向别人推销茶叶。我买了一批QQ账号和密码。我购买的微信号都是用来卖茶叶的。
3、李祥培扣押的台式电脑中电子物证检查记录一份:
证实其电脑中的有关电子数据情况。
4、李祥培手机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
证实被告人李祥培利用购买的微信号码及密码加为好友后,销售茶叶的业务收入情况。
5、被告人李祥培手机微信转账记录:
证实被告人李祥培向员工李帆、柏鹏飞支付工资的情况。
6、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证实被告人方某1经查询无前科。
7、电子物证检查记录及截图:
证实从被告人李祥培处扣押的台式电脑,经勘查微信及密码共5873条。
8、常住人口信息:
证实被告人李祥培的身份。
以上证据,被告人方某1均无异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1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1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方某1到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非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华
审判员杨志平
陪审员杨广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