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6)沪0116刑初1020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31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沪0116刑初102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6-11-25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某,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人惠某,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刘某,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6〕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朱某某、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朱某某、惠某及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15年6、7月期间,被告人喻某某在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工作中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期间被告人喻某某通过网络QQ信息群同他人以相互交换的方式,又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上述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储存于自己电脑中,信息总容量约150G。2015年年中,被告人喻某某从房产中介公司辞职后,通过QQ群、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出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非法牟利。部分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被告人喻某某将89,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欲用于推销保险业务。2、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喻某某先后三次将31,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576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惠某,被告人惠某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欲用于自己公司业务。3、2016年4月,被告人喻某某将2,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出售给曹某,曹某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欲用于推销旅游卡业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曹某、石某、胡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喻某某、朱某某、惠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朱某某、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惠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惠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惠某获取公民信息只是为了推销,主观恶性不深,获取名单后没有进一步扩散,没有非法获利,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故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要求对被告人惠某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6、7月期间,被告人喻某某在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工作中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期间被告人喻某某通过网络QQ信息群同他人以相互交换的方式,又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上述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储存于自己电脑中,信息总容量约150G。2015年年中,被告人喻某某从房产中介公司辞职后,通过QQ群、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出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非法牟利。具体如下:1、2016年5月,被告人喻某某将89,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欲用于推销保险业务(经抽样核实,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真实率为65%)。2、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喻某某先后三次将31,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576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惠某,被告人惠某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欲用于自己公司业务(经抽样核实,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真实率为78.33%)。3、2016年4月,被告人喻某某将2,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出售给曹某,曹某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欲用于推销旅游卡业务(经抽样核实,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真实率为73.33%)。2016年7月8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喻某某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XXX弄XXX号101室阁楼的住所查获并扣押了相关个人电脑,从其电脑中提取到涉案文件91,102个。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朱某某、惠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石某、胡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朱某某、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喻某某、朱某某、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惠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惠某的辩护人关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朱某某、惠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喻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磊

代理审判员周巍

人民陪审员黄民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阿楠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