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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刑初616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0   阅读:

审理法院: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黔0201刑初61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1-21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肖某1用自己的QQ号码80×××03在网上收购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利用互联网通过QQ号联系上周荆鸿(另案处理)使用的QQ号13×××61后,以500元钱的价格向周荆鸿购买了三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存于QQ邮箱。其余信息系肖某1通过其它非法途径获取。

2017年1至5月,被告人肖某1用自己另外的一个QQ号73×××02在互联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肖某1前后共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六万余条给了五个买家,获利2000余元。

被告人肖某1被查获之后,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对其手机及QQ邮箱内数据进行提取,去除重复数据后,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性信息数据的有5842条,属于公民个人基本信息数据的有6507条。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及交易记录,数据提取说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辩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被告人肖某1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肖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肖某1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肖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羁押之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白色金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太星

人民陪审员聂耀忠

人民陪审员赵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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