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4)嘉南刑初字第71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4-07-24
审理经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3)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39969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当庭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主要用于电话营销,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年底以来,被告人郑某为拓宽嘉兴大家房屋置换有限公司营销业务,多次通过联系他人,采用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39969条。
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彭素珍、邵科的证言,以及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汇总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39969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珺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