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苏0509刑初4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1-15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一刑诉〔2018〕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颜某1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其工作的某装饰公司,采用手机微信发送的手段,先后6次将小区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公民信息共计14096条发送给胥某、夏某、刘某、嵇某、姚某、吴某。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颜某1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向嵇某发送含有小区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信息1438条。
2、2017年8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颜某1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向姚某发送含有小区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信息3014条。
3、2018年3月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颜某1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向吴某发送含有小区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信息1790条。
4、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颜某1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向夏某发送含有小区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信息3486条。
5、2018年4月8日,被告人颜某1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向胥某发送含有小区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信息3486条。
6、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颜某1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向刘某发送含有小区业主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信息882条。
归案后,被告人颜某1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颜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1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胥某、夏某、吴某、嵇某、姚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清点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颜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颜某1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人颜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颜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军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钱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