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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102刑初997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8   阅读:

审理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黑0102刑初99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2-20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8]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1及其辩护人肖福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1为进行二手车辆买卖,通过微信出资人民币37000余元向李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含公民姓名、住址、车辆状态等车辆档案信息,共计购买车辆档案信息148条。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1于2018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鞍山市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扣押物品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转账记录、孙某1手机内公民车辆档案信息照片样本、情况说明、证人李某证言、被告人孙某1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孙某1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孙某1定罪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某1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以其系初犯、如实供述等为其辩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被告人孙某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孙某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一致。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1于2018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鞍山市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1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前述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孙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玉净

人民陪审员赵春燕

人民陪审员陈东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晓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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