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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7刑初6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8   阅读:

审理法院:高邑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冀0127刑初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1-30

审理经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学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1通过互联网联系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615条。

1、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1通过QQ49×××96与QQ23×××89(昵称:田田)联系以1000元价格出售5000条公民信息,后张某1通过QQ49×××96发送了电子文档1.rar内容为姓名、邮箱、手机号码的电子数据信息,去重后5164条),后张某1通过支付宝账户137××××7775收款1000元。

2、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1通过QQ49×××96与QQ11×××66(昵称:鱼戈)联系购买商城后台数据,张某1通过支付宝账户137××××7775付款给账户221×××@qq.com共500元用于购买商城后台数据。2018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20日,QQ11×××66账号发送给QQ49×××96电子文档3个,分别为测试.txt(内容为购买者手机号、收货地址、定金客付等,去重后19条)、1月测试.xlsx(内容为手机号码、地址、购买商品以及数量、金额等,去重后15条)、新建MicrosoftExcel工作表.xlsx(内容为姓名、手机号码、邮箱去重后29条)。

3、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1通过QQ49×××96与QQ35×××33用户(昵称:春江水绿如蓝)联系以200元价格出售公民信息50条。张某1通过QQ49×××96发送给QQ35×××33用户电子文档整理.xlsx(内容为手机号码、姓名等,去重后50条)、新建文本文档(3).txt(内容为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号码等,去重后17条)。

4、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1通过QQ35×××36与QQ45×××51(昵称:空城旧)联系,约定以1000元1万条的价格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卖与QQ45×××51(昵称:空城旧),张某1通过QQ35×××36向QQ45×××51发送电子文档1.zip文件,(内容为邮箱、姓名、手机号码等,去重后11321条)后,实际收款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书证侦查人员对被告人作案地点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QQ“浮夸了年华”账号与田田、鱼戈、春江水绿如蓝的聊天记录,“小鱼儿”账号与空城旧的聊天记录部分截图、被告人所使用的电脑、手机、支付宝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侦查人员关于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内容的说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涉案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资料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为谋取利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并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是初犯,庭审时能当庭认罪并悔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有效遏制、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对被告人张某1的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追回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侦查机关扣押在案被告人的犯罪工具,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占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武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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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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