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苏0312刑初4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1-29
审理经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8]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1从其他QQ群内下载包含公民信息的“5000只身份证(1)”、“100万身份证信息,活动必备保存好”两份文档,上传至用其QQ号(号码为619040595)建立的名为“幻云A**推广—柳柳推广”(号码为543051750)的QQ群中。
“5000只身份证(1)”文档内包含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信息共计4000余条,被累计下载100次;“100万身份证信息,活动必备保存好”文档包含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信息共计约100万条,被累计下载55次。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朱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封存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1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1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守平
审判员焦建升
人民陪审员郭品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