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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04刑初547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8   阅读:

审理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吉0104刑初54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1-28

审理经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8)423号、长朝检刑检刑追诉(20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志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陶爱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1从白云朋(微信名:意醉,另案处理)处获取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后,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广场附近通过QQ邮箱以1,800.00元价格卖给刘雨洁(微信名:刘雨桐)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9903条。被告人王某1从中获利500.00元。

另指控: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1通过QQ邮箱非法向姜思民(另案处理)提供学生和家长姓名、电话号码等配套个人信息2355条,用来与姜思民进行信息交换。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1从白云朋(微信名:意醉,另案处理)处获取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后,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广场附近通过QQ邮箱以1,800.00元价格卖给刘雨洁(微信名:刘雨桐)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9903条。被告人王某1从中获利500.00元。

另查明: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1通过QQ邮箱非法向姜思民(另案处理)提供学生和家长姓名、电话号码等配套个人信息2355条,用来与姜思民进行信息交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邮箱记录截图、王某1邮箱截图;证人白某、刘某、姜某的证言;电子数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的期限】、第六十四条【赃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侵犯公民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非法所得500元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贺维民

审判员王亚南

审判员李洪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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