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云0129刑初9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5-13
审理经过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4、5月份,被告人周某1先后两次共向燕某(另案处理)支付200元人民币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推销贷款产品。经民警远程勘验,被告人周某1两次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中含财产信息1011条,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19144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88170条。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12018年8月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燕某的证言,电子通讯设备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非法获取公民财产信息1011条,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19144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1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周某1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1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1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舒迎东
审判员章云江
人民陪审员桂飞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