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苏0303刑初4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6-28
审理经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广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宇文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永好、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照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利用计算机、手机等工具,以购买、相互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大量以电子方式记录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再各自通过互联网分别向他人多次提供、出售以牟取非法利益。
经公安机关电子证据检查统计,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的电脑硬盘以及被告人陈某的手机中均存有大量不同格式的电子文件,文件上记录着含有姓名、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甚至健XX理信息、交易信息等若干项能够单独或者相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公民个人信息。经核实,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的电脑硬盘及被告人陈某的手机中分别存有410余万条、260余万条、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扣押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现金人民币68000元、7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自愿退赃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宇文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不准确;被告人宇文某某系坦白、初犯、无前科;被告人宇文某某自愿积极退赃。
被告人郭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不准确;被告人郭某某系坦白、无前科;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自愿积极退赃。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陈某的供述,相关举报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笔录及所附电子证据U盘,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明细及数据分析,手机内容、微信钱包、支付宝交易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宇文某某、郭某某、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无前科,依法可以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宇文某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郭某某、陈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且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关于指控三被告人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问题,经查,公诉机关在侦查机关查获三被告人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并经去重等工作后,依法指控三被告人分别非法获取、出售、提供410余万条、260余万条、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辩护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公民个人信息不真实,故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宇文某某系初犯的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宇文某某多次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系初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已对其平时表现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宇文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康磊
审判员杨晓宇
人民陪审员戴洪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厉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