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黑0103刑初36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4-16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9]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萍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刘某1非法获取他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使用上述居民身份证信息开通XXX、XXX号段手机卡共计一万两千六百余张,并将上述手机卡进行销售从中牟利,违法所得25000元。被告人刘某1于2018年4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无辩解。并有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快递单详情、证人林某、张某、杨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刘某1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违反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刘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刘某1认罪、悔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1违法所得25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一体机电脑两台、组装电脑一台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艺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雨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