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皖0803刑初13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3-02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太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阳盛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已起诉)于2016年1月在安庆市成立安庆市达富信息科技责任有限公司,该公司由胡某任总经理,被告人胡某甲任法人代表(2016年1月12日至6月14日),招募王某(已起诉)、章某(已起诉)等人为业务部经理、张某等数十人为业务员。被告人胡某甲为了公司发展客户的需要,于2016年3月用其QQ(15×××70,昵称胡少)在股民QQ群中获取132016条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后将该信息资料发给胡某和王某,由胡某、王某逐级派发给业务员,让业务员添加这些公民个人为好友进而发展为客户,借用湖南银楼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平台对客户实施诈骗。公诉机关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32016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胡某甲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仅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插手公司业务,此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因为总经理胡某不在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提出资源用尽时,胡某甲擅自做主通过QQ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王某,其个人未获得任何利益,并且所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并非能实行定位的敏感信息,并无多大利用价值。胡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及时交待自已的全部犯罪事实,且系偶犯、初犯,请求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胡某与被告人胡某甲系同学关系,2016年1月胡某用胡某甲的身份证在安庆市注册成立了安庆市达富信息科技责任有限公司,胡某任总经理,胡某甲任法定代表人,招募王某、章某等人为业务部经理、张某等数十人为业务员。胡某甲在该公司任行政总监,负责发工资以及后勤方面的杂事。胡某安排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和QQ上冒充白富美或高富帅实施诈骗。2016年3月的一天,因胡某不在公司,王某在客户资源用尽之后找到胡某甲,胡某甲遂用其QQ(15×××70,昵称胡少)在股民QQ群中获取有姓名、手机号码的股民资料79436条、有电话号码的微信资源52580条,共计132016条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并将该信息资料通过电脑发送给王某,由王某派发给业务员,让业务员添加这些公民个人为好友进而发展为客户,借用湖南银楼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平台对客户实施诈骗。后胡某甲将该信息资料通过电脑也发送给胡某。
2016年5月,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发现安庆市达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涉嫌网络诈骗犯罪活动,2016年6月21日在安庆市大观区石化小区内将胡某甲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胡某、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QQ聊天记录,勘验笔录,公安机关提取的股民资源和微信资源及对提取的电子数据制作的光盘,胡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胡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及时交待自已的全部犯罪事实,且系偶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清
审判员唐子玲
人民陪审员黄小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