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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刑初565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31   阅读:

审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7)苏0114刑初56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2-25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6月,被告人俞某在担任南京欧墨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将工作中获知的公民个人信息多次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2500元。

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俞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俞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俞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2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雪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刘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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