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皖0104刑初3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1-23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文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黄某与黄某1(已判决)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结识,并商谈买卖某交易软件用户信息事宜。黄某明知黄某1购买用户信息系用于盗窃,仍通过QQ文件传送功能将100条某交易软件用户信息出售给黄某1,黄某1则通过银行转帐将钱款支付给黄某。黄某出售给黄某1的用户信息包含某交易软件用户姓名、账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公民个人财产信息。
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案件事实。
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15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2017)皖0104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电子物证检验工作记录,证人黄某1、王某、黄某2、徐某、陈某、汪某、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案发现场方位图,被告人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出售含有公民个人财产信息计100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季峻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