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苏0312刑初3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2-13
审理经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7]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某某及其辩护人刘茂通、李秀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劳某某以开展贷款业务为目的,由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邮箱发送到被告人劳某某的QQ邮箱名为“新建文件夹(2).rar”的文件。经查,该文件去重后为49条个人征信报告信息。
2、2016年3月7日,被告人劳某某以开展贷款业务为目的,由周某某通过QQ邮箱发送到被告人劳某某的QQ邮箱名为“000.rar”文件。经查,该文件去重后为270条个人征信报告信息。
3、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劳某某以开展贷款业务为目的,通过QQ邮箱从周某某处获取“南宁征信客户名单.rar”。经查,该文件去重后为1135条个人征信报告信息。后被告人劳某某将该文件通过QQ邮箱发送给蒋某(另案处理)。
4、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劳某某以开展贷款业务为目的,通过QQ邮箱非法获取接受从284×××@qq.com发送的名为“50.rar”文件。经查,该文件去重后为62条个人征信报告信息。后被告人劳某某将该文件通过QQ邮箱发送给蒋某。
5、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劳某某以开展贷款业务为目的,通过QQ邮箱非法获取接受从319×××@qq.com发送的名为“南宁小贷55.xls”、“南宁100.rar”文件。经查,“南宁小贷55.xls”文件去重后为55条含有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城市名的个人信息;“南宁100.rar”文件为109条个人征信报告信息。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劳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主动到达公安机关,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蒋某、周某的证言,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劳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劳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劳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劳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征信信息1500余条,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不能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劳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6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平川
审判员魏影
人民陪审员周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