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申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8   阅读:

审理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4)海刑一初字第0009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4-03-21

审理经过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申某某于2013年1月至9月期间,利用互联网QQ平台从QQ名为“夜色”(另案处理)处,以每条人民币0.4元的价格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000余条,并将这些个人信息以每条人民币0.5元的价格出售给崔景辉(另案处理),从中渔利八百余元,并致使公民个人信息大量外泄。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某的证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海城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申某某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予以出售,致使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外泄,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某某认罪态度好,且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申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四百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申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冬明

人民陪审员李宁

人民陪审员丁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曲琳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