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4)海刑一初字第0009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4-03-21
审理经过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申某某于2013年1月至9月期间,利用互联网QQ平台从QQ名为“夜色”(另案处理)处,以每条人民币0.4元的价格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8000余条,并将这些个人信息以每条人民币0.5元的价格出售给崔景辉(另案处理),从中渔利八百余元,并致使公民个人信息大量外泄。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某的证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海城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申某某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予以出售,致使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外泄,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某某认罪态度好,且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申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四百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申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冬明
人民陪审员李宁
人民陪审员丁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曲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