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开平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粤0783刑初60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11-14
审理经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1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至同年8月1日,被告人林某1为达到利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进行交通违章扣分的目的,将从互联网QQ上与他人合谋时获取的写有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驾驶员档案编号、手机号码信息的清单,交给在开平市交警大队工作的同案人吴某(已判决),让其帮助修改驾驶员的电话号码信息,并以每修改一条信息按15元的标准支付好处费。随后,同案人吴某利用下班时间,在开平市交警大队驾驶员协会7号窗、体检中心6号窗分别以苏某1、方某1、张某兰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公安网“六合一”综合应用系统修改驾驶员电话信息资料722条,被告人林某1从中获利75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林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某1的供述、同案人吴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苏某1、方某1、李某1、徐某1、司某1、关某1、严某1、李某2、张某1、张某2、苏某2、关某2、邝某富、司某2、张某3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林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林某1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1所得赃款7500元,属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1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某1的退赃款7500元(暂扣于开平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百胜
人民陪审员余春实
人民陪审员余家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邝思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