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渝0101刑初30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4-26
审理经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8]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治会、被告人杨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杨某1系重庆市遥阳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推销该公司的网站制作业务。2017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1通过其QQ253****637与陈某(另案处理)QQ93****861交换公民个人15300余条,其中,发送给陈某3个文件,包含69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陈某发送给杨某19个文件,包含84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杨某1于2017年12月7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作案手机照片、QQ聊天信息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他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1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某1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谭勇
人民陪审员张波
人民陪审员陈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冉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