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6)沪0113刑初1511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31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沪0113刑初15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6-09-06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辩护人孙学龙,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指定本院审判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孙学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及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部分信息提供给他人。2016年4月13日,公安人员在本市普陀区盈盈易贷公司内抓获被告人孙某某,并缴获U盘一个,内有公民个人信息40余万条。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皓

审判员张凯

人民陪审员郭凤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仇航宇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