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辽0103刑初28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4-18
审理经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忠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佟某1原系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理财师。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佟某1为扩展业务资源,在多个QQ群中利用交换、购买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经公安机关电子物证检查,佟某1持有的黑色联想G470型电脑中发现非公开的个人信息,经去重后共计10000余条。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佟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电脑照片及扣押清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基本人口信息表、营业执照,被告人佟某1的供述,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交换和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佟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佟某1认罪认罚,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佟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