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望城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4)望刑初字第0013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4-04-30
审理经过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望城区院公诉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利用其在互联网上注册的“湖南三赢调查事务”网页,向社会发布承接私家侦探、婚姻调查等业务的广告信息,并通过腾讯QQ向他人购买公民身份信息、住宿信息、手机通话详单等个人信息后,将其贩卖给下家并从中牟利。至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使用腾讯QQ号码601253551和303190788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他人信息的广告网站及网页3个,案发后从被告人李某使用的腾讯QQ号码601253551和303190788的邮箱中提取他人公民个人信息文件(包括他人通讯记录、照片、户籍资料、QQ聊天记录等个人信息)共计1490条。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法庭审理中亦供认属实,未提出辩解意见,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八千元,剩余部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