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镇平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豫1324刑初6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4-08
审理经过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1、吴某2、卢某3、田某4、王某5、陈某6、丛某7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庭前,本院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就管辖权、回避、是否不公开审理、非法证据排除、账户数额、证人出庭等问题听取了各方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1及其辩护人王洋,被告人卢某3及其辩护人杨弼国,被告人吴某2及其辩护人马俊东,被告人田某4及其辩护人陈亚鹏,被告人王某5及其辩护人张剑,被告人陈某6及其辩护人冯继刚,被告人丛某7及其辩护人贾思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辩护人申请调取新证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6月份间,北京酷炫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门工作的被告人卢某3在QQ群中发布销售今日头条的贷款账户信息,被被告人严雄(已诉)看到并添加卢某3为QQ好友。卢某3在确定严雄购买贷款户现户之后,向其主管被告人王某5索要贷款户的现户,王某5经介绍认识了北京云锐集团公司的被告人单某1,从单某1处购得今日头条的贷款户现户,并将购得的贷款户现户交给卢某3由其提供给严雄。又将卖给严雄的贷款户现户交由酷炫公司运营部门主管被告人陈某6,陈某6又安排被告人田某4具体为严雄提供账户优化、维护,将账户后台获取的公民信息导出,打包发送给严雄等服务。严雄购得贷款户现户并往酷炫公司提供的“蔺平阳”银行账户打款后,由该公司媒介部门被告人丛某7为其联系单某1确认账户充值等事宜。该公司销售部门工作的被告人吴某2在加入QQ群后,积极参与扩展业务,与单某1联系贷款户现户等事宜。经查:酷炫公司提供的“蔺平阳”账户流水显示,转入“蔺平阳”账户的现金扣除返点之后又转到单某1银行卡的现金为206084.1元,公司获利为20631.08余元。
被告人严雄通过北京酷炫公司“蔺平阳”账户进行充值期间,因“蔺平阳”银行账户不能走该公司的账目,停止贷款户账户销售、充值、优化等业务。卢某3遂单独与单某1进行联系,并从单某1处购得贷款户现户交给严雄,仍由田某4提供公民信息导出,打包发送给严雄的帮助。经查:严雄通过转账以及ATM现存共计给卢某3银行卡打款371000余元,卢某3共转帐给单某1344511元。卢某3共获利26489元。
严雄与卢某3合作一段时间,因有被害人举报到今日头条其被骗,卢某3停止与严雄合作。随后严雄经田某4介绍开始与酷炫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门工作的被告人吴某2合作,由吴某2在单某1处购买贷款户现户交给严雄,仍由田某4提供公民信息导出,打包发送给严雄的帮助。经查:严雄通过转账以及ATM现存共计给吴某2打款142500元,吴某2共转账给单某1123761元,吴某2获利18739元,
被告人田某4为严雄提供公民信息导出,打包发送帮助过程中,严雄共计给田某4好处费15000元。
被告人单某1在与北京酷炫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卢某3、吴某2等人提供贷款现户及充值过程中,共获利约33717.805元。
被告人吴某2于2017年11月8日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出示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并当庭变更起诉书。据此认为,被告人单某1、吴某2、卢某3、田某4、王某5、陈某6、丛某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6、丛某7在共同犯罪中所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单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认罪悔过书一份。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某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起诉书对单某1的指控存在定性错误,单某1提供贷款户现户的行为不是犯罪;二、单某1提供贷款户现户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危害行为类型;三、单某1与吴某2、卢某3、王某5等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四、单某1的行为与严雄等人的犯罪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五、本案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人卢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认罪悔过书一份。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起诉书指控卢某3首先开展贷款户现户业务与事实不符;对单位获利数额持有异议。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系初犯;2、系犯罪中止;3、认罪悔罪;4、愿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并退赃。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吴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认罪悔过书一份。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事实部分。1、对于单位获利部分,吴某2并不承担全部责任;2、对吴某2单独与严雄、单某1合作期间获利数额无异议。二、量刑部分。1、被告人吴某2系自首;2、犯罪情节系严重;3、系从犯;4、初犯、偶犯;5、已缴纳一万元,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并退赃;6、家庭情况特殊。建议单处罚金或缓刑。
被告人田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认罪悔过书一份。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田某4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情节,1、系从犯;2、初犯、偶犯;3、认罪悔罪;4、愿意缴纳罚金并退赃。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王某5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认罪悔过书一份。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但对公司获利数额有异议;二、被告人王某5具有如下情节。1、系犯罪中止;2、系从犯;3、系坦白,认罪悔罪;4、初犯偶犯;5、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拘役或缓刑。
被告人陈某6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陈某6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关于贷款账户购得过程,陈某6不知情,更没参与;二、关于贷款账户交付过程,陈某6没有义务审查贷款户账户资质;三、关于田某4将严雄需求的账户个人信息导出问题,被告人不清楚;四、严雄如何给蔺平阳账户打款及公司的获利情况一概不知;五、公司部分外,其余部分陈某6并未参与;六、本案不存在购买贷款现户的事实;七、本案不存在买卖信息的情形;八、对于公司以及与其他公司合作的运营模式事实不清。
被告人丛某7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认为自己仅仅系履行职责,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丛某7不构成犯罪。1、被告人丛某7系行使职务活动;2、无证据证实被告人丛某7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3、被告人不具有主观故意;4、酷炫公司销售贷款户现户存在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5、本案证据存在诸多瑕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份间,北京酷炫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门工作的被告人卢某3在QQ群中发布销售今日头条的贷款账户信息,被告人严雄(已诉)看到并添加卢某3为QQ好友。卢某3在确定严雄购买贷款户现户(贷款户现户系以具备资质的贷款公司的名义通过规定程序审批后获得的户,通过此户在今日头条等媒体投放广告链接,进而通过获取公民信息或其他方法进行宣传推广)之后,向其主管被告人王某5索要贷款户的现户,王某5经介绍认识了北京云锐集团公司的被告人单某1,从单某1处购得今日头条的贷款户现户,并将购得的贷款户现户交给卢某3由其提供给严雄,又将卖给严雄的贷款户现户交由酷炫公司运营部门主管被告人陈某6,陈某6又安排被告人田某4具体为严雄提供账户优化、维护,将账户后台获取的公民信息导出,打包发送给严雄等服务。严雄购得贷款户现户并往酷炫公司提供的“蔺平阳”银行账户打款后,由该公司媒介部门被告人丛某7为其联系单某1确认账户充值等事宜。该公司销售部门工作的被告人吴某2在加入QQ群后,积极参与扩展业务,与单某1联系贷款户现户等事宜。经查:酷炫公司提供的“蔺平阳”账户流水显示,严雄通过ATM机转入“蔺平阳”账户现金为34900元,“蔺平阳”账户转入单某1账户现金31727.25元,公司获利为3172.75元。
被告人严雄通过北京酷炫公司“蔺平阳”账户进行充值期间,因“蔺平阳”银行账户不能走该公司的账目,停止贷款户账户销售、充值、优化等业务。卢某3遂单独与单某1进行联系,并从单某1处购得贷款户现户交给严雄,仍由田某4提供公民信息导出,打包发送给严雄的帮助。经查:严雄通过转账以及ATM现存共计给卢某3银行卡打款371000余元,卢某3共转帐给单某1344511元。卢某3共获利26489元。
严雄与卢某3合作一段时间,因有被害人举报到今日头条其被骗,卢某3停止与严雄合作。随后严雄经田某4介绍开始与酷炫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门工作的被告人吴某2合作,由吴某2在单某1处购买贷款户现户交给严雄,仍由田某4提供公民信息导出,打包发送给严雄的帮助。经查:严雄通过转账以及ATM现存共计给吴某2打款142500元,吴某2共转账给单某1123761元,吴某2获利18739元,
被告人田某4为严雄提供公民信息导出,打包发送帮助过程中,严雄共计给田某4好处费15000元。
被告人单某1在与北京酷炫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卢某3、吴某2等人提供贷款现户及充值过程中,共获利约24999.96元。
被告人吴某2于2017年11月8日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镇平县公安局已罚没被告人吴某2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七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七被告人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3)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结案报告:证实七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和发破案经过。
(4)银行交易流水:通过银行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卢某3个人获利26489元,吴某2个人获利18739元,田某4个人获利15000元,单某1单独获利24999.96元,北京酷炫公司获利3172.75元。
(5)QQ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各被告人交流购买、充值、维护贷款户现户等事宜。
(6)扣押物品清单及手机:证实被告人聊天截图均为手机内容。
2、辨认笔录:证实田某4通过辨认,认出王某5、丛某7、卢某3、吴某2;证实卢某3通过辨认,指认出田某4、吴某2;证实单某1通过辨认,指认出王某5、吴某2。
3、证人证言
(1)证人田某证言:证实田某其名下的银行卡62×××10的使用人为田某4,田某4的QQ号码为17×××80。
(2)证人安某证言:证实田某4的QQ号码为17×××80昵称为“乔一”。
(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田某4的QQ号码为17×××80昵称为“乔一”。
(4)证人齐某证言:证实吴某2的两个QQ昵称为“全网信息流服务商”及“今日头条”,以及吴某2销售贷款类现户的事实。
吴某2销售给客户的广告账户都是单某1以及酷炫网络公司给她让她销售的。具体的应该都是单某1找一些有资质的公司开户来的,然后在给酷炫或者做销售的进行出售。吴某2销售的这些账户就是提供一个跟今日头条的链接,这个链接在今日头条上面体现出来就是一个广告,贷款类的广告在今日头条上面会显示出来,“急用钱吗?想要贷款就找XX公司,这里放款快”这些意思的信息,点击这个广告进去之后,就会显示一个公司的LOGO(名称),还有就是显示贷款的金额,以及要客户填写的包含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信息的内容。这些信息就会在使用这个账户的客户后台上面显示出来。吴某2销售的账户都是贷款类的账户。
把账户卖给客户之后,客户刚开始的时候是把钱打到酷炫的对公账户上面,后来有客户的账户出事了,被举报诈骗,人家找到公司了,接着公司就不让把钱打到酷炫公司的账户上,让客户把钱打到吴某2的银行账号上,吴某2在把这些钱转给单某1。吴某2收到客户的钱之后,之所以把钱转到单某1那里是因为吴某2没有往广告账户上面充钱的权力,需要把钱转给单某1,单某1能够修改账户的密码以及往账户里面充钱。只有往账户里面充过钱之后,客户才能在用这个账户做广告被网民看到。吴某2有两个QQ号码,我的手机上面有。QQ号码是44×××69,昵称“全网信息流专业服务商”,还有一个QQ号码是73×××24,昵称今日头条,这两个QQ号码都在我的电脑上面登陆的有。把广告账户卖给客户之后,公司的运营部门就会给客户对接,一般都是拉一个QQ群,由运营部门给客户的账户进行优化。运营部门给客户优化之后,客户的账户就可以进行广告的投放了。客户在使用这些贷款账户进行广告投放之后能够获得用户的信息,就是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住址以及他想要贷款的信息。吴某2卖出的广告账户都是卖给了做贷款、金融这些方面的客户。
4、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
(1)被告人卢某3供述:证实被告人在明知客户不具有资质,且为获取公民信息的情况下,仍从单某1处购买贷款户现户向他人提供,进而获取公民信息,从中获利,且其在酷炫公司期间与严雄交易时,其他被告人均参与分工。
我在群里发了“今日头条贷款现户,有需要的联系”,然后严雄就加了我。“今日头条贷款现户”意思就是公司有开好的户,让客户使用,客户不需要按正规流程提供营业执照和ICP备案,也就是不管客户是否有没有资质,直接就能用已经开好的账户在今日头条上面投放广告。
2017年7月初的时候,严雄就用QQ昵称为“郑先生”这个号码加我QQ为好友,跟我私聊了,严雄问我有没有现户,我说公司有,严雄让我先给他发个账号和密码他登陆进去看看,我就问公司的销售总监王某5要了账号和密码给了严雄,严雄看了之后当时也没有回复我,然后过了一会王某5催我让我联系客户让客户往账号里面打款,我跟王某5说客户现在正在确认呢,还没说要往账户上充钱,王某5就让我赶紧催客户,然后我就通过QQ问严雄到底要不要账户,要这个账户的话就要往账户里面充钱,严雄说要,然后王某5就给了我一个户名为蔺平阳的工商银行卡号,让我发给严雄让严雄打款,严雄第一次往这账户上面打了5000元,打完款之后我去找公司的田博蕾确认严雄的钱是否已经到账,确定了严雄打的钱到账之后我又去找公司的“丛某7”,让“丛某7”给严雄的账户上充钱,“丛某7”按照公司规定扣除严雄款项的10个点,然后把剩余的钱打给云锐公司的“单某1”,“单某1”会给严雄的账户上充值5000元可用金额。接着王某5通知我让我把严雄的账号和密码编成电子邮件,然后下面再加上“需要分配客服”这句话,把邮件发给王某5等人,后来严雄就被分配给了客服部的田某4,田某4负责严雄这个账户的优化和维护。具体的怎么优化和维护我不懂,我继续负责跟严雄联系让他往账户充钱,严雄最后一次充完钱之后,因为蔺平阳的这个账户上的钱导不到我们公司的对公账户上面,所以我们公司就不让严雄再往蔺平阳的账户上充钱了,严雄的这个账户就用不了了。
因为是在今日头条上面投放的网络链接,每天进入这个链接的人很多,如果哪个客户有贷款需求的话就会按照链接网页上提示的输入自己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和需要贷款的额度等信息。这些信息严雄登陆我们给他的账号都能看到。
我只知道田某4主要是负责帮严雄在今日头条上推广的这个链接的优化和管理维护,需要贷款的人在今日头条上面填写自己的个人资料,然后提交之后,后台会自动从严雄的账户上扣除30元,有时候提交一条信息扣严雄28元,这个价钱是由田某4来调的。
严雄收集的这些需要贷款的人的个人信息,是用来给这些人打电话以办贷款的名义骗钱的。严雄在我们公司的账户用不了之后,他让我给他想办法再弄一个账户,这个时候我就想与其通过我们公司做严雄这个客户,还不如我绕过公司,干点私活,自己给“单某1”联系,这样我就可以挣取中间的抽成了,我只抽严雄打的款项的9个点。有了这个想法之后我就联系云锐公司的“单某1”,让他给我一个跟以前一样不需要任何资质审核的现户,“单某1”给了我一个账号和密码,我把账号和密码发给了严雄,并且把我的建设银行的卡号发给了严雄,让严雄往上面打款,严雄每天都往我账号上面打一次款,最少一次一万,最多一次三万,然后我扣除其中9个点之后把剩余的钱再打给“单某1”,“单某1”再给严雄的账户上面充钱。中间严雄告诉过我说他的广告推广优化和维护还是田某4在帮他做的。后来严雄又问我要账户,说要多开一个账户做,今日头条查的比较严,如果这个账户被封了还能用其它的账户继续做,就这样这两个账户他陆陆续续的充有二十多次,充值总金额大概有30多万。8月4日是我最后一次给严雄充钱,因为“单某1”告诉我说严雄的账号被客户投诉了,说是收了人家客户的保证金没有退,让我联系严雄让他把人家的保证金给退了,然后我就联系严雄让他赶紧把骗人家的保证金给退了,严雄说他把这些客户的信息卖给了别人,是别人骗的,不是他骗的。我就开始有点害怕了,我害怕出事,所以后来严雄又找我让我给他充钱我就没有再给他充了。我提供给严雄让严雄打款的建设银行卡号是62×××57,户名是我的名字卢某3。
我没有在今日头条公司上过班,之所以要利用今日头条的名义做广告是因为今日头条名气大,全国的网民都知道今日头条是正规的网站,在今日头条上面做广告别人看到容易相信,然后进去填写个人的资料,填写的人越多扣严雄的账户上的钱也就越多,严雄就会继续给我打款往账户上面充钱。在今日头条上帮严雄投放的广告推广是以哪个贷款公司的名义我不知道。帮严雄在今日头条上面做贷款广告推广这段时间,我从中获利三万多块钱。
(2)被告人吴某2供述:证实被告人吴某2经田某4介绍认识严雄后,在明知严雄无资质且为获取公民信息的情况,仍从单某1处购买贷款户现户,出售给严雄,进而获取公民信息从中获利。
我是2017年7月初开始销售今日头条贷款现户的。我通过QQ卖给一个昵称为“郑先生”的人,“郑先生”的QQ号码是20×××62。我一共销售给“郑先生”今日头条的贷款现户能记清楚的是两个,一个是甘肃的,一个是宁夏。其他的我记不清楚了。具体销售这些今日头条的贷款现户的的过程,就是我在QQ群中先发广告,就是销售账户的广告,客户想要现户给我联系之后,我就问公司销售总监王某5要账户,王某5就联系单某1给我账户,账户给我之后,我就把账户给客户。账户给客户之后,我就把公司王某5给我提供的银行账户也给客户让客户充钱,客户充钱之后把充钱的截图或者小票发给我,我就联系丛某7,让丛某7确认款是否到账,款到账之后,就联系财务给单某1转款,把钱转给单某1之后,丛某7再联系单某1给客户的账户充值。之后王某5就会通知陈某6让安排乔一给客户的账户进行优化服务。等客户的贷款户账户里面钱消耗完了,客服的乔一会告诉我们。王某5就会让我给客户联系继续充值。我就再给客户联系了。后来公司不让向公司的账户打款之后,我就让客户给我打款,我直接联系单某1让单某1充值,问单某1要现户。因为客户和乔一也认识了,客户就还是让乔一进行的优化。
QQ昵称“郑先生”的人他是把钱打到我的建行卡号为62×××10开头的银行卡中,我再把这钱通过支付宝转到单某1的支付宝中。之前的时候这些贷款户的充值都是打到公司的账户上,后来公司不让往公司的账户上面打钱,才开始让客户往我的账户上面打钱的。郑先生给我们公司打钱,是他刚开始打的是公司的对公账户,户名是上饶市什么公司的一个对公账户。后来打的是公司提供的一个户名为蔺平阳的私户,这些账户我现在都记不住了。这些账户都是公司的王某5给我提供的,我告诉客户的。郑先生给我打钱,是他有时候转账到我的卡中,有时候是去银行存钱的。他把钱转到我卡上之后,会通过QQ给我发转账的截图或者ATM存款的小票照片给我,告诉我他把钱给我了。他是周一到周五给我打钱的,每天不是5000元就是10000元。一共给我打了十几万的钱,我具体没有算过。我是通过QQ告诉QQ昵称为“郑先生”的人我的银行卡号和电话的。
我是在QQ群中发销售贷款现户信息,他找我的。我卖给郑先生的这些贷款现户都是我们酷炫公司客服的QQ昵称为“乔一”的人给他做的。我们销售这些账户之后,公司的销售部门总监王某5就会安排公司客服的总监陈某6,陈某6安排的乔一给郑先生服务。我们建的都有QQ群,QQ群中有陈某6、王某5、丛某7、乔一、单某1以及我。我们建这个群就是为了给客户的贷款广告账户服务的,就是为账户提供充值、优化等服务。
我销售给QQ昵称为“郑先生”的这些贷款现户,郑先生拿到之后能够在今日头条上面投放贷款广告,之后能够获取网民的信息。我之所以知道通过这些贷款现户广告能够获取公民的信息,是在今日头条网站的后台上面能够看到。网民在点击广告之后,在后台上面能够记录到姓名、电话、地址、身份证号码、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这些信息。这些信息能下载、拷贝。因为我知道乔一在给账户优化的时候把这些信息下载给了郑先生。
这些今日头条的贷款广告账户具体收费的是按照留言CPA收费的,当时“乔一”设置的CPA是30多元一条。CPA就是网民在看到广告之后在上面注册留下个人信息之后收费的意思。5000元按照CPA是30元的价格能获得一百六七十条的信息。我销售的这些贷款类现户过程中,从中获得了一万多元。我是按照客户充值款的10%提成的。
(3)被告人田某4供述:证实在酷炫公司期间,被告人田某4受主管陈某6安排为严雄提供贷款户现户的优化服务,并接受陈某6监督指导,后田某4单独为严雄提供贷款户现户优化服务,从中获利。且吴某2系被告人田某4介绍认识严雄。
我知道今天把我带到公安机关是因为我在酷炫的时候做了四个贷款户的事情。“贷款户”就是客户在我们这里用来做贷款的广告,以获取他人贷款订单信息的账户。我到“酷炫网络公司”上班不到一个月就开始做了,在酷炫辞职之后也还继续在做贷款户的事情。
你们在勘验我手机的时候,发现我在给客户发送的信息都是以“100-1”这样命名,就是按照客户的要求每100条放在一起发送给客户。你们在我手机QQ聊天记录中看到客户说“每100条,都是给不同的人”这就说明在我这里拿信息的客户还有他自己的客户,他会把这信息再给其他人。
我认识严雄,他的QQ名字为“郑先生”。我是通过我们炫酷公司组建的客户群认识的。严雄他是我的客户,我负责整理严雄账号内的客户资料,后通过公司将整理好的客户资料卖给严雄。
今年七月初,严雄联系到我们炫酷公司的销售卢某3,准备在我们这通过在今日头条投放虚假广告而后获取公民个人贷款信息,我们公司会把严雄确定为公司客户,公司的销售卢某3会给严雄一个专门在今日头条投放虚假广告的后台账户及密码,供严雄登录看后台里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随后我们酷炫公司会专门为严雄建两个QQ群,一个QQ群是为严雄手中的账户做服务的,这个群里有五个人,里面有严雄,有我,是专门给严雄将后台里面通过虚假广告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编辑成文件包(每个文件包里包含一百条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过QQ发送给严雄,还有就是平时帮严雄维护账户。这个QQ群里面还有卢某3,卢某3就是向严雄收取费用的。群里还有两个我们公司的人,分别是我的主管和卢某3的主管,分别起监督我们两个的作用。还有一个群里面就是给我们提供专门从今日头条投放虚假广告,获取公民个人贷款信息后台账户的人,其中有个人叫“云锐国际李希薄”还有一个叫“今日头条”,就是他们两个给我们提供的账户给我们再给严雄,这种专门提供贷款个人信息的户我们叫贷款现户。平时严雄想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时候,会告诉我,让我通过那个后台把虚假广告在今日头条里发布出来,我会按他说的时间段开启发布广告然后他自己在后台看着,等到获取的公民信息数量达到他需要的量之后,他会要求我关闭,然后让我把公民个人信息导出来,通过QQ发送给他。
投放的广告内容是提供给我们贷款现户里面本来就有的。广告的内容就是以“宜人贷”“人人贷”等知名贷款公司的名义办理贷款。然后公民点进去之后,就会输入个人信息及准备办理贷款的情况,输入后这些信息就会进入我们后台,严雄看到后,我们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严雄。我们公司和“宜人贷”“人人贷”等知名贷款公司都没有联系业务往来。之所以要用“宜人贷”“人人贷”等知名贷款公司的名义发布出去广告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因为这样的公司名气大,可以获取公民的信任,放心的输入公民个人信息。
贷款现户就是通过冒用大的贷款公司名义,在网上发布贷款的虚假广告,让公民点进去之后输入公民准备贷款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会进入发布这些广告的后台,登录后台的账户就是贷款现户,我们卖给严雄查看公民个人信息就是今日头条的贷款现户。给严雄提供的今日头条的贷款现户不是固定的,如果严雄不充值或者充值少,就会把账号收回,他充值的话再给他新的贷款现户。给严雄提供的今日头条贷款现户都是我们通过QQ群里的“云锐国际李希薄”,“和今日头条”获得的。“北京云锐国际李希薄”给的多一点,应该是从北京云锐公司获取的。
卢某3向严雄收费模式是公民看见虚假广告,输入一次信息,就会收取一次费用,一条公民个人信息大约在几块钱至三十几块钱左右,严雄让我在晚上投放,因为晚上看新闻的人多,但是晚上获取公民的就贵一点,严雄让我把每条公民个人信息控制在二十八块以内,我们就以每条二十至二十五块钱左右卖给严雄。从卢某3这里一共卖给了严雄大约有一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严雄在通过卢某3获取公民信息的时候,给了我七千块钱左右好处费。
七月底的时候,严雄说我们给他的贷款现户有人举报,他的钱退不出来了,还给我发了个图片,图片内容是一个人和严雄的QQ聊天记录,说是举报的事,大概内容是有人想贷款,没贷成反而被骗了,我就更加确定严雄把获取的公民信息用来搞诈骗了。这个事出了之后,他就没让我在卢某3给他提供的贷款现货里面导过公民个人信息了。随后我自己又给严雄找了一个QQ名字为“全网信息流专业服务商”继续给严雄提供今日头条贷款现户,这时我单独建了一个QQ群,这个群里只有严雄、“全网信息流专业服务商”和我,我还是给严雄导公民个人信息,“全网信息流专业服务商”给严雄提供贷款现户,这群就和酷炫公司不牵扯了。八月中旬我从酷炫公司离职,但是我离职后还在这个群里继续给严雄导公民个人信息。“全网信息流专业服务商”可能是吴某2,因为“全网信息流专业服务商”提供给严雄的今日头条贷款现户,我在酷炫公司都见过,这就是酷炫公司的贷款现户,酷炫公司的贷款现户都在卢某3和吴某2手里,卢某3手里给严雄的被举报了用不了,就只有吴某2手里有这样的现户。从“全网信息流专业服务商”一共卖给了严雄大约七千多条公民个人信息。严雄在通过“全网信息流专业服务商”获取公民信息的时候,他给了我四千多块钱好处费。
我确定严雄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来搞诈骗还要继续给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因为他给我好处费,我在北京也不容易就抱着侥幸心理,继续给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我们倒卖给严雄公民个人贷款信息的内容有姓名、电话、贷款额度、地址、贷款期限、身份证号。严雄给我好处费的方式是他把钱汇到我妹妹田某的尾号1110的招商银行卡里。
(4)被告人陈某6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某6作为优化部门负责人安排田某4为客户进行贷款户现户优化服务,导出公民信息以及其他被告人的分工。
我是北京酷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中心广告优化经理,大约在今年的七月份至八月之间,我们贩卖公民个人贷款信息,做了大约两个月左右。买公民贷款信息搞诈骗的人在我们这里就是所谓的客户,客户是销售部的吴某2和卢某3找的,我们会专门为购买公民个人贷款信息的客户建立一个QQ群,QQ群里面有:销售人员(吴某2或者卢某3,他们两个谁找的客户他们两个谁就会在这个群里面)主要是负责收取贩卖公民信息的资金;有田某4,是负责做虚假广告,和从广告投放平台里面导出公民个人信息给客户和维护管理广告投放平台的后台;有王某5,是吴某2和卢某3的主管,负责监督他们两个和返点(给广告公司一部分钱我们自己获利一部分钱)还有王某5自己也销售;有我,是田某4的主管,指导田某4工作;有丛某7,她是媒介。还有就是客户。建好群之后我们会问客户需求,比如客户想要获取公民信息什么内容,想多少钱一条,随后我们会通过今日头条贷款现户登录今日头条广告投放平台,根据客户需要帮客户获取这些东西,客户的需求都是由我指导田某4在今日头条广告投放平台里去做的,我们会以大公司的名义在今日头条发布虚假广告,比如人人贷、宜人贷之类的。因为这些大公司是有名气的,可以在网上查到,可以更容易让公民相信,愿意将自己的贷款信息输入进去。公民将个人贷款信息输入我们设定的广告,随后这些公民个人贷款信息会进入今日头条广告投放平台的后台,田某4再把这些公民信息通过QQ导给客户。我们一般会按客户提出的要求,将公民个人信息以每条二十至三十元的价格卖给客户。客户也可以通过我们提供给他的贷款现户账号密码登陆今日头条广告投放平台的后台看公民个人贷款信息的内容和数量。
今日头条贷款现户,这是正规贷款公司通过资质验证在今日头条开下来的,在今日头条投放贷款广告的户,这些户都是现成的,登录账户和密码就可以在今日头条投放贷款广告,我们并不是贷款公司,注册不来这些户,这些都是正规公司用过之后不用的,我们就是利用这些正规贷款现户,以另外有名气的贷款公司的名义发布虚假的广告,随后将广告内容设定获取公民个人贷款信息。我们贩卖的公民个人贷款信息都有姓名、电话、身份证、家庭住址、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这些都是公民个人贷款信息,这些信息我们贩卖了给了个人,个人是没有能力给公民办理贷款,这些信息肯定用来从事贷款诈骗了。
我明知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最终用于诈骗,还给他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是因为这样可以提高我在公司的业绩,可以获得公司的提成,我总共获利大约一两千元,就是我通过贩卖公民信息获得的公司里面的绩效。我们每天可以贩卖大约一两千条公民个人信息,我们一共在七月到八月份之间一共卖了大约两个星期左右。一共贩卖了大约一两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5)被告人王某5供述:证实被告人王某5伙同卢某3、吴某2等人从单某1处购买贷款户现户,并提供给严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
(2017年9月26日)我在酷炫主要是销售部门的主管,就是电话销售问客户有没有做广告的需求。销售给客户的广告账户是我们销售部门找到客户之后,会把客户开户需求交给媒介部门,媒介沟通渠道后会把开户的资质需求告诉销售,销售从客户那里拿到开户的资质之后交给媒介,媒介部门会把客户的资质再提交给云锐集团的渠道部门,云锐集团的渠道部门拿着资质找网站的公司进行审核开户,等网站把资质审核通过开出账户之后,媒介再把账户交给销售,销售再把账户交给客户,客户在往账户里面充钱之后,就可以在网站上面打广告了。贷款类的资质一般审核比较难,我们遇到有需要的客户就会找单某1要现户供客户使用。其余的就是媒体需要什么资质我们就让客户提供什么。客户拿到广告账户在网站上面进行广告推销之后,在网站上是以图片加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贷款类的也是填写姓名、电话以及贷款额度之类的。使用账户做广告的客户就能获取这些信息,获取这些信息之后就能给这些人进行电话回访,做进一步的推销。我们在把账户卖给客户之后,一般情况通过QQ给客户沟通的,有很少的时候使用微信联系过客户。具体我们会把客户和媒介、运营建一个讨论组,这样方便联系。
之所以找单某1要贷款现户,是因为贷款类的贷款新户不好开。因为开贷款新户需要的资质,很多客户都提供不全。贷款现户公司信息和我们客户公司信息不一致,在广告投放的时候网页上显示开户账户的公司。这些贷款现户的客户都是什么贷款公司的我不知道。找单某1要贷款类的现户是给客户使用的,只需要客户的推广页(客户网址)就能把现户提供给客户使用了。我找之前云锐的一个同事戴婷问她能不能开新户,她说不能,然后就给我推荐了单某1,说看看他这边能做不能,就这样联系上了单某1。问单某1要现户的时候,资质什么都不用给单某1提供,只需要提供一个网址就行了。
这些贷款类现户客户拿去之后,进行广告投放之后,网民看到之后能够填写留言,也就是在广告链接上填写姓名、电话、贷款额度等信息,这些留言信息,是用这个广告账户的人就能够看到了。这些使用现户的客户获得包含姓名、电话、贷款额度等信息留言信息之后能够干什么用我就不清楚了。
我只找单某1拿过贷款类现户,当时是用QQ联系的。一共就拿过四五个。销售这些贷款类现户酷炫公司知道,公司后来评估了一下风险,不让做了。这些从我这里拿到现户的人是否有做贷款的能力我不清楚。这些需要贷款类现户的客户是我们销售部的卢某3和吴某2联系上的。卢某3和吴某2是怎么联系上要贷款现户的客户的我不清楚。我们销售部的卢某3和吴某2使用的贷款现户就是我们公司从单某1那里拿的,大概有四五个。卢某3要了一个账户,吴某2要了三个。卢某3那个账户大概充了两万,吴某2这个账户大概充了有二十万左右。
我们对贷款类的现户的客户是否有放款能力没有核实。有的时候只是看了他们通过QQ发送的营业执照。我当时只想着业绩,没有想其他的,我对贷款现户客户的营业执照真伪没有核实。之所以没有对这些人的放款能力和他们的营业执照进行核实,还要把这些账户卖给他们就是因为相信客户。卖给他们这些账户可以提升业绩获得提成。这种贷款类的广告打出去,客户会获取点击进来的需要贷款的网民留下的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电话、贷款额度等信息。客户可以在后台看见这些信息。这些客户在账户后台获取的信息我觉得应该可以下载拷贝。这些客户拿到这些信息后会给留下信息的人打电话。
之所以拿贷款现户卖给没有资质的客户就是销售,为了做业绩和流水,获得提成。客户有资质了不会找我们要现户的。客户没有资质,还从我们这里拿贷款现户就是推广他们自己,只是他们资质不全,没法开新户,就找我们要现户,我们就找渠道给他现户进行推广。客户是否具备放款能力我也不清楚,客户在拿到账户进行广告推广之后,能够获得网民的个人信息,对此我觉得客户在获得这些信息后会给留下信息的人联系询问是否有贷款的需求。
(2017年10月1日)2017年2月份,我到北京市酷炫公司上班,到6月份的时候,卢某3问我公司有没有贷款现户,当时我还不知道贷款现户是什么意思。我就问了卢某3,卢某3给我说:贷款现户就是已经开好的户,这个户包含账户和密码,现成的供客户使用。尔后,我对卢某3说我问问吧。因为我知道我们酷炫公司没有,所以我就问了我以前上班的云锐公司的戴婷,戴婷说她没有,她让我问问云锐公司的单某1,所以我就给单某1联系了。我就问单某1,有没有贷款类的现户。后来是单某1给我提供的贷款类现户。
我一共从单某1手中得到过四次贷款类现户,单某1给我提供的贷款类现户就给了我一个账户和密码,登陆账户和密码可以看到的信息大致就是贷款类的,需要输入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我们得到贷款类现户之后给再给卢某3,卢某3得到贷款类现户之后再把现户的账户和密码给有需求的客户。客户得到现户之后,可以登陆账户和密码进去往今日头条上边投放贷款类广告。客户在今日头条上投放贷款类广告之后可以得到需要贷款人的个人信息。客户得到需要贷款的人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应该是去给需要贷款的人打电话,干一些非法活动了。我知道需要贷款类现户的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从事非法活动,还要为他们提供贷款类现户是为了公司的业绩,为了能多发工资。
卢某3从我手里得到一次贷款类现户,剩余三次贷款类现户提供给我们公司的吴某2了。吴某2要这种贷款类现户也是跟卢某3一样给客户了,让客户在今日头条上投放贷款类广告,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从事非法活动。
刚开始打到一个蔺平阳的账户上了,后来公司不让打在个人账户上,把钱又退给客户了,让客户打到对公的账户上了。对公的账户是上饶市合一科技有限公司,账号我记不清了。卢某3需要贷款类现户的客户给公司打了几次钱我记不清,但我记得打了两万块钱左右。吴某2需要贷款类现户的客户给公司打了几次钱我记不清了,总共打了20万左右。
(6)被告人单某1供述:证实被告人吴某2、卢某3、王某5等人从被告人单某1处购买贷款户现户,并提供给他人,由被告人单某1向媒体充值,投放广告获取公民信息,并从中获利。
(2017.9.25)客户拿到广告账户在网站上面进行广告推销之后,在网站上是以图片加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网民看到广告之后点击之后就可以进去。我知道的是网民点击广告页面进去之后,有几种表现形式出现,一种就是需要下载客户想推荐的APP,一种形式是直接转到客户在网站上面开的网店里面,一种是在线留言的形式,网民在网站上面填写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之后,使用账户做广告的客户就能获取这些信息,获取这些信息之后就能给这些网民进行电话回访,做进一步的推销。
贷款类的是酷炫公司找我的要的现户(就是已经开好的现成的广告账户),还有是一些个人代理找我要的现户。酷炫公司有一个女的叫王某5,她之前是我们云锐公司的,她找我要的贷款现户,她们酷炫公司的吴某2和卢某3也给我联系要过贷款类的现户。他们找我要这贷款类的现户是做什么的我不知道。这些贷款类的现户他们拿去之后,进行广告投放之后,网民看到之后能够填表单做留言,也就是在广告链接上填写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这些留言信息,用这个广告账户的人就能够看到了。这些使用现户的客户在进行广告投放后,获得的包含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留言信息之后能够干什么我就不清楚了。
之所以要销售这贷款类的现户是因为现户比较省事,代理商也想完成他的广告投放,客户也容易接受,我在中间也能获得一些好处。我销售这些账户之后,能够从客户在账户里面的充值款中获得返点,这返点是看代理商的,一般情况代理商给我的都是13%-15%,我再给我的销售渠道10%的返点,我从中获得这3%-5%的返点。
客户想往账户里面充值的时候,会把钱打给我或者是打给像酷炫这些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收到钱之后再把钱打给我,我把收到的钱再打给代理商,代理商就往客户的广告账户中充钱。收取客户的充值款都是让客户或者代理把钱转到我支付宝里面的,我再通过我的支付宝把充值钱转给代理商。我知道的就有卢某3和吴某2通过支付宝把往广告账户里面充值的钱转账给我。
王某5找我要这些现户就是在QQ上面向我直接问:有没有贷款现户。我有了就给她说有,没有了就给她说没有。我有账户的时候,她要,我就把账户和密码给她了。我问王某5要这些现户做什么用的,她说是给客户做贷款的。王某5充值有两次是他们公司媒介一个QQ叫丛某7的人通过支付宝给我的,还有就是通过他们公司的银行账户给我转到支付宝的。刚开始的时候是王某5从我这里拿的账户给卢某3的,后来卢某3从酷炫离职之后就直接给我联系要现户了,后来卢某3有一个客户有问题被人投诉诈骗了,我就不给卢某3做了。吴某2是之前的时候和卢某3以及我都是一个QQ聊天群的人,吴某2直接找到我问我要的现户,我才给吴某2账户的。卢某3和吴某2从我这里拿的现户都是通过支付宝给我转账让我往账户里充值的。
云锐集团没有现户,所有的账户都是需要客户拿资质到我们公司,我们公司找媒体给他们新开,新开的今日头条这种账户返点低,只有9%。我知道代理商的现户返点高,并且有的客户没有资质,我就找代理商们要这种现成的账户卖给客户来挣钱。我从卖出的这些账户中获利大概两万元左右。
王某5从我这里拿走的账户,客户往上面充值一共有两三万到五万元的样子,不超过五万元。卢某3从我这里拿走的账户我记得是两个账户,这两个账户应该都是通过我的QQ或者微信直接发送给卢某3的QQ或者是微信上的,给卢某3的这两个账户,客户往上面充值每一个大约有五万元左右,一共是十万元的样子。吴某2刚开始从我这里拿走了三个账户,后来代理商拿走了一个账户,剩下两个账户在吴某2那里了。我这三个账户是通过QQ直接发送给吴某2的。给吴某2的账户被代理商拿走的那个客户充值大约有两三万的样子,其余的两个账户,每个账户客户充值大约有五万元的样子。
这些都是今日头条上面的贷款类账户,王某5、卢某3、吴某2拿走的这些账户也只能给客户打贷款的广告用,不能改变账户的使用性质,要是改变性质之后,被网站媒体发现就会把账户封了。这些贷款类账户都是文字加图片的广告,点击广告链接进去之后是留言的性质,就是网民需要填写姓名、电话、地址、身份证号码、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这些信息。这些信息账户的使用者能够从账户的后台看到。这些账户的使用者能够把这些信息进行下载拷贝。这些信息下载拷贝之后,干什么用的我不知道。账户的使用者可以向留下信息的公民打电话回访是否需要贷款。这些使用账户的人,给公民打电话回访是否需要贷款之后,正规的公司是有能力贷款给他们的,不正规的公司就没有这个能力贷款给公民了。这些没有能力贷款的公司或者个人,往账户里面充几万元钱来打广告,对此我觉得这些不正规的公司或者个人在获得这些信息之后,他们是要拿这些信息用来搞诈骗的。要不然谁也不会拿这么多钱来做广告。客户在拿到这些账户在今日头条上面打广告之后,网站是按照网民的点击量或者是留下的信息收费。
(2017.10.1)广告现户是套户,比如你需要贷款类广告现户,这个现户就是套用贷款公司资质发布贷款类广告,比如套用的公司资质有“宜人贷”“人人贷”等。但是我提供的这个贷款现户,也就是套户,发布的贷款广告都是小额贷款,贷款额度都是不超过20万。提供的这个广告现户,“套户”,套用的贷款公司的资质发布贷款类广告,没有经过贷款公司的同意,或许他们都不知道在套用贷款公司资质。广告现户是用来投放广告的,还有比如说贷款类广告,可以发布贷款广告,就像我提供给王某5,卢某3,吴某2的这个小额贷款广告现户。客户也可以从后台看到并且能获取到这类广告需求者信息例如,姓名,电话,地址,身份证号码,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信息。
提供给王某5,卢某3,吴某2这三个人现户,从中一共获取了不到一万元,大概会有九千元左右。我提供现户贷款广告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一般都是客户自己负责导出来。别人买去获取的这些公民个人信息,例如姓名,电话,地址,身份证号码,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我估计都用来做违法的事情。
(2017.11.24)给王某5、卢某3、吴某2的这些今日头条贷款类账户具体扣费是按照CPC和CPA收费的。CPC就是网民看到广告之后进行点击,按照点击次数收费。CPA是网民看到广告进行点击,并在广告上留下个人信息之后收费的。给他们的这些账户都是这两种收费模式。
(7)被告人丛某7供述:证实被告人丛某7作为媒介与被告人单某1对接,进行贷款户现户的充值等事宜,以及其他被告人在单位期间均参与贷款户现户的销售、优化等分工。
(2017.9.26)我在单某1那里开的大概有三四个户,有一个教育类的户,其金的都是货款类的户。其中前期那一两个户(包括教育那个户)是经过我和单某1直接开的户,后来我们建了个QQ群(群里有我、王某5、吴某2、单励、卢某3等人),随后开的贷款户就是他们在QQ群里直接问单某1要的,具体是谁要的我就记不起了。单某1给我们的货款户,我们没有提供资质,单某1就把已经开好的现户给我们了。现户就是不需要我们提供资质就已经开好的户。单某1之所以要给我这个现户,是因为公司销售都门有客户需要今日头条的贷款类账户,王某5给我说单某1那有今日头条货款现户,让我跟单某1对接。我们(我和单某1)是通过QQ和微信联系的,当时单某1把这个贷款户的账号密码是直接给销售了,还是给我之后我再给销售的,具体情况我忘记了,记不清楚了,总之这个账户是给销售了,具体给销售的王某5还是吴某2我记不清了,我负责后续的打款事宜。
我们公司是上市公司,对公打款必须要提供发票,单某1给我们的那个货款现户说不能开发票,所以就让客户打款到公司的对私账户,客户打款后,我填了付款单(上边有收款方单某1的账户信息)。领导审批后,我就交给财务,财务就把钱打到单某1个人的工商银行卡账户了。
客户拿到广告账户在网站上面进行广告推销之后,在网站上以什么形式把这个广告表现出来的我不知道,我想应该是网民在浏览的时候点击广告会进入一个APP下载页面或者进入一个让网民填写手机号、银行卡号等这种个人信息的页面。这些使用现户的客户在进行广告投放后,可能获得的包含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客户肯定能看到,因为广告的页面都是客户他们自己做的。
客户在贷款类账户投放广告后可能获得的包含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这些信息之后应该进行放贷。拿到贷款现户的客户是否有能力给需要货款的人放贷我不知道。在我们这个广告圈,资质不全又能开户的现象非常普遍,我觉得资质不全但有放贷能力,从来没想过没有放贷能力的客户这个情况,现在想想没有放贷能力的客户获得一些个人信息后可能会去干坏事搞诈骗,真要是去干坏事了我还是有一定责任的。
客户没有给我提供任何资质,我还给客户提供现户是因为我不跟客户直接接触,正常流程是销售提供客户的资质给我,我拿这些资质去我一级代理商或上级代理商开户,这个贷款现户是销售那边没有给我提供客户的资质,他们自己找到单某1集的现户,然后我记得好像是单某1把现户的账号和密码同时发给我和销售的。告知我账号和密码,让我走后续的付款流程。正规的户我是要看客户的资质的,但是贷款现户是销售直接找单某1要的,反馈到我这里的时候,已经有户了,我可以走接下来的打款程序。至于贷款现户客户的资质是否齐全,我没有过问。因为是现户,现户是不需要资质的,单某1给我们现户的时候,我没有考虑是否给单某1提供资质。
(2017.10.1)我是今年3月份到北京酷炫公司上班的,我在公司主要负责媒介业务,也就是我们公司的销售人员把客户的信息提供给我,然后我把客户的信息提供给我们公司返点高的代理商,让这些代理商提交给媒体进行广告开户,然后媒体再把开好的户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提供给我,我再提供给公司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再提供给客户。
有一些客户不具备这些资质,就向我们公司要开好的现户,我们就会问其他公司谁那里有开好的现户,然后一些广告公司会有回应,我们就把现户的账号和密码通过销售人员告诉给客户,客户往现户里面充钱,就能看到现户里面的信息了。现户就是用一些有资质的公司开好的账户。
北京酷炫网络公司是一个做广告代理性质的公司。我们做的贷款类的广告都是在今日头条媒体上推广的。北京酷炫网络公司是否有贷款的资质我不清楚,应该没有。公司既然没有贷款资质,还要用有资质的正规公司开好的账户去给那些没有资质的人使用是因为想从中获取金钱利益。拿到现户的人很多都是没有放贷的能力,他们有可能是做坏事搞诈骗的。
王某5是我们公司的销售总监,她负责管理吴某2、卢某3等销售人员。我认识单某1,单某1是北京云锐公司的,是王某5介绍给我认识的,王某5让我以后负责跟单某1的对接,就是客户如果要往现户里面充钱的话,由我首先确认客户的款项是否打到我们的账户上面,确认款项之后我再把钱打给单某1,单某1从中给我们抽取10个点作为返还。然后单某1再负责给客户的账户上面充上钱。单某1那里还有开好的现户,卢某3、吴某2等人都从单某1那里买过现户。
田某4和陈某6是负责我们公司运营给客户往网站上推送广告的,还负责给客户的广告管理和优化。卢某3和吴某2是我们公司销售部门的人,负责拓展客户,帮客户向我这边提交客户的资质,然后由我联系媒体给客户开户,后期客户需要往账户上充钱也是销售人员通过我,由我联系媒体给客户充钱的。我知道的是卢某3和吴某2把现户卖给没有资质的客户,然后让客户往账户里面充钱,他们能从中获取提成。田某4和陈某6是负责具体操作帮客户往媒体上投放广告的,客户需要什么类型的广告他们就做什么类型的广告,然后投放到媒体上面。
卢某3和吴某2是今年7月份的时候从单某1那里买的贷款类的现户的,吴某2从单某1那里搞了两个贷款类的现户,卢某3从单某1那里搞了一个贷款类的现户。卢某3和吴某2从单某1那里搞来的贷款类的现户,之后客户要往现户里面充钱的话是通过我给单某1打款,我记得卢某3大概通过我往客户现户里面充了四万元左右。吴某2比较多,她的两个账户中其中一个账户充钱较多,两个账户加起来差不多往现户里面充了二十多万。都是通过我给单某1打款,让单某1往现户里面充钱的。我没有从单某1那里直接买过现户。
吴某2和卢某3通过做贷款类现户从中获利多少我不清楚,但她们有提成。我没有提成,我都是拿的公司的工资。之前公司说过到年底的时候给我们媒介部门发广告业务利润的几个点,具体当时说的几个点我不知道。
我们公司既然不是从事贷款的公司,还要用有资质的正规贷款公司开好的现户去给那些没有资质的人使用,是因为想从中获取金钱利益,利用正规的贷款公司的名义做广告更能取得需要贷款的人的信任,从而提高点击量,让客户多往现户里面充钱。
(8)同案犯严雄供述:证实被告人严雄先后从被告人卢某3、吴某2等人处购买贷款户现户,获取公民信息,进而事实诈骗等非法活动,其中被告人田某4为其提供信息导出等优化服务。
(2017.9.2)在这个好友群里我认识了卢某3和“乔一”,卢某3的QQ名字叫“整合资源一级开户”,通过聊天我知道从她那里能够买来客户资源,我当时对她说了我的想法,她表示可以卖给我客户资源,商量好后,她给了我一个挂名今日头条的后台,并让我先充值5000元购买客户资源,我按照她说的去操作,先以低价从卢某3手中购买一批客户资源,然后加价卖给我QQ好友群里从事诈骗的好友,刚开始效果还不错,每天能卖500-1000条客户信息,我和卢某3一直合作了一个月左右,后来到7月20几号的时候,我们之间因为后台的原因闹了一点不愉快,所以我们就不合作了。后来我就通过“乔一”认识了“全网信息流专业服务商”,“全网信息流专业服务商”给我提供了一个后台供我购买客户资料,一直到我被抓。“全网信息流专业服务商”的名字叫吴某2,但我不敢确定,我也是给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时,看到上面写的户主名叫吴某2。卢某3、“乔一”、吴某2都是哪个公司的我不清楚,但她们对我说过她们的客户资源都是从北京云锐科技传媒有限公司拿的。她们给我提供的客户资源都是客户名称、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卢某3和吴某2给我的后台说白了也就是一个网页账户,我简单举个例子,一个客户正在上网浏览网页,突然弹出一个界面,上面显示办理贷款业务,但是需要客户自己输入客户信息,然后进行提交,提交后客户的信息就会进入到我的这个账户平台,接下来“乔一”就会对这些客户信息进行整理,然后以文档的形式转给我。
我没告诉卢某3、“乔一”、吴某2我是干什么的,但是我的第一账户被客户投诉过诈骗,我想她们应该知道我买这些客户资源是干什么用了,但是她们没有直接问我,仍卖客户资源给我。
(2017.11.24)大概是今年6月底的时候开始的。一开始的时候是卢某3给我的贷款账户,QQ昵称叫“乔一”的帮我把里面的信息导出来给我。后来我和卢某3之间因为有投诉的事情,就不和卢某3合作了,开始和吴某2合作。和吴某2合作的时候还是乔一给我导信息的。
刚开始是卢某3给我的一个对公账户上面打钱的,是我到银行现存的钱。我就打了一次的对公账户,后来卢某3给了我一个户名是一个姓蔺的人招商银行的卡,我往这个姓蔺的卡上打了几次钱之后,卢某3给我说他们公司不接受个人打款业务,她能给我找来账户我才开始给她打钱的。开始往卢某3的卡上打钱,也是直接到银行通过ATM机存钱到卢某3的卡上,后来就是通过户名陈佳尾号777的卡转账给卢某3的。和吴某2合作之后,一般是通过陈佳卡转账到吴某2的卡上,陈佳卡上的钱不够的时候,就到银行通过ATM存款。对公账户是什么我现在记不住了。我就打了一次钱。
我有印象的是在建行武汉徐东大街的分行、汉川的建设银行、孝感的建设银行、武汉东西湖那里的建行,江汉区的三眼桥路还是黄晓河路的招商银行给他们通过ATM存过钱,在徐东大街的建行次数最多。我使用今日头条贷款户获取公民信息,一共充值大概有三四十万元的样子。招行姓蔺的存多少我现在没有印象了,卢某3我有印象一二十万元的样子,吴某2的有印象是十几万元的样子。在这过程中给了QQ昵称为“乔一”的人有一万多元好处。我把钱给他们转过去之后,我就把转账成功的截图或者ATM存款小票的照片,通过QQ发送来告诉他们的。
(9)同案犯陈佳供述:证实被告人严雄与陈佳通过获取公民信息实施诈骗,且严雄通过户名为陈佳的卡以及通过ATM机转账购买贷款户现户的事实。
我知道的有两张用来诈骗,卡号我不知道是多少,卡在严雄那里。还有一张是我和严雄认识之后,严雄让我以我的身份去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我就以我青海那个身份证去建设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我只记得这张银行卡后几位是0777,办好这张卡之后我就把这张卡交给了严雄。我的手机上开通的有短信提醒,但是我都没有去看,反正经常有资金流入。卡内流入的钱我不清楚是从哪儿来的,但是每次来钱的时候严雄就会给我打电话,让我把钱转给一个叫吴某2的人和一个叫卢某3的人。我一共从0777这张建行卡上转给吴某2和卢某3大概十万左右。
我打电话诈骗用的客户信息都是严雄给我的。这些客户信息里边包含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住址、需要贷款的金额、需要还款的年限等信息。严雄一共给我大约700条左右信息,都是严雄通过一个QQ号昵称为郑先生的QQ号发给我的,其中大部分我都保存在我手机word文档里了,还有146条还在QQ里。我给客户打通电话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都会给客户说我们是宜人贷公司的。这样利于诈骗,从而取得客户信任。我们和宜人贷之间没有合作往来关系,我和严雄都不是宜人贷公司的员工。
针对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单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单某1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首先,被告人单某1及被告人吴某2、卢某3、王某5等供述证实了被告人单某1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向被告人吴某2、卢某3等人提供贷款户现户,由吴某2等人销售给客户,再由客户进行广告投放获取公民信息进行的行为,且单某1与吴某2、卢某3聊天截图证实了单某1提供贷款户现户,并将内部公民信息导出的事实。其次,被告人单某1供述结合同案犯供述证实了单某1主观上明知利用贷款户现户可以获取公民信息,且购买贷款户现户的客户不具有贷款资质的事实;而被告人单某1、吴某2、卢某3等供述与单某1、吴某2的聊天记录相印证,证实了被告人单某1主观上明知客户购买贷款户现户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公民信息,如被告人单某1与吴某2聊天记录显示:“客户只要姓名、电话是吧”“客户不要这种的,只要收集信息那种哦”“或者以问卷调查的形式收集客户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和详细地址信息也行”。除此之外,被告人单某1多次供述客户购买贷款户现户是用来作违法的事情,且根据聊天记录截图可知被告人单某1主观上明知有公民因贷款户现户在贷款过程中被骗的事实。综上,被告人单某1在明知客户购买贷款户现户目的是为了获取公民信息,且客户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前提下,将以其他公司名义开出的贷款户现户提供给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单某1的行为已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陈某6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6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首先,被告人陈某62017年9月26日的供述:“优化的这些贷款类的账户使用者,与宁夏灵武市万通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诉等之间,没有协议或者授权他们使用这些公司的名义来做贷款广告”,2017年10月1日供述:“我们并不是贷款公司,注册不来这些户,这些都是正规公司用过之后不用的,我们就是利用这些正规贷款现户以另外有名气的贷款公司的名义发布虚假的广告,随后将广告内容设定获取公民个人贷款信息”,结合被告人单某1、吴某2、卢某3等关于贷款户现户的供述,可知被告人陈某6主观上应当明知贷款户现户的使用者不具有相应资质。其次,被告人陈某6所在“头条贷款户”QQ群聊天记录中显示“CPA、CPC、成本15-20等”,结合被告人吴某22017年11月27日供述:“CPA就是网名在看到广告之后在上面注册留下个人信息之后收费的意见”,被告人单某12017年11月24日供述:“CPA是网民看到广告进行点击,并在广告上留下个人信息之后收费的”。可知被告人陈某6主观上明知客户通过贷款户现户获取公民信息的事实,且被告人陈某6也多次供述客户通过购买贷款户现户能够获取网名的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贷款额度等公民个人信息。再次,被告人陈某6供述与被告人田某4供述相印证,证实被告人陈某6安排田某4为购买贷款户现户的客户进行信息优化、导出服务,并从中进行监督、指导。如被告人田某42017年9月12日供述:“广告投放之后,第二天把前一天投放广告的消耗的金额和每条CPA的成本,以及广告的曝光率、点击量这些数据统计报表交给领导”,被告人陈某62017年10月1日供述:“建好群之后我们会问客户需求,比如客户想要获取公民信息什么内容,想要多少钱一条…客户的需求都是由我指导田某4在今日头条广告投放平台里去做的”。综上,被告人陈某6在明知客户不具有相应资质,且其购买贷款户现户投放广告系为获取公民信息的前提下,仍安排被告人田某4为客户进行优化、信息导出服务,并监督、指导,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丛某7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丛某7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首先,被告人丛某7供述与被告人吴某2、单某1、卢某3等供述相印证,并结合相关聊天截图可证实被告人丛某7在客观上实施了为贷款户现户进行充值等行为;其次,被告人丛某7及被告人吴某2、卢某3、王某5均供述正常业务下正规户系丛某7负责审核并给媒体提供相应资质,而对于贷款户现户丛某7确未审查、提供相应资质,且被告人丛某7于2017年9月26日供述:“我们没有提供资质,单某1就把已经开好的现户给我们了”“现户就是不需要我们提供资质就已经开好的户”。2017年10月1日供述:“利用正规的贷款公司的名义作广告更能取得需要贷款的人的信任,从来提高点击率,让客户多往现户里面充钱”,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丛某7主观上明知购买贷款户现户的客户不具有相关资质的事实。上述事实与诸被告人关于贷款户现户系套户,系用他人公司名义开出的户的供述相印证;再次,被告人丛某7主观上应当明知客户购买贷款户现户目的系为获取公民信息。1)被告人丛某72017年9月26日供述:“我想应该是网名在浏览的时候点击广告会进入一个APP下载页面或者进入一个让网民填写手机号、银行卡号等这种个人信息的页面”,“客户在贷款类账户投放广告后可能获得的包含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这些信息之后应该进行放贷”。可知被告人丛某7主观上对于客户购买贷款户现户获取公民信息应当系明知;2)被告人丛某7所在“头条贷款户”QQ群聊天记录中显示“CPA、CPC、成本15-20等”,结合被告人吴某22017年11月27日供述:“CPA就是网民在看到广告之后在上面注册留下个人信息之后收费”,被告人单某12017年11月24日供述:“CPA是网民看到广告进行点击,并在广告上留下个人信息之后收费”,可知被告人丛某7主观上应当明知客户通过贷款户现户获取公民信息的事实。综上,被告人丛某7在明知购买贷款户现户的客户不具有相关资质,且购买贷款户现户系为获取公民信息的前提下,为他人购买贷款户现户进行充值等帮助,使得客户购买贷款户现户获取公民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单某1、陈某6、丛某7辩护人关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经查本案三名被告人和同案犯的供述,银行交易流水,QQ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被告人吴某2、卢某3、王某5辩护人所提公司获利部分数额计算有误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通过“蔺平阳”账户转账记录显示严雄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7日通过ATM机转至蔺平阳账户34900元,后蔺平阳转入单某1账户31727.25元,酷炫公司获利应为3172.75元,故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六、关于各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
被告人卢某3、田某4的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均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二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和参与程度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5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5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王某5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3、田某4的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均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2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吴某2系自首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3、吴某2、田某4、王某5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退出违法所得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1、卢某3、吴某2、田某4、王某5、陈某6、丛某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公司获利期间,被告人卢某3、吴某2、田某4、王某5、陈某6、丛某7系共同犯罪,且属于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单某1、卢某3、吴某2、田某4、王某5、陈某6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3、吴某2、田某4、王某5、陈某6、丛某7主动缴纳罚金,并退出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2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5、陈某6、丛某7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单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999.96元。(罚金及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卢某3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489元。(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
三、被告人吴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739元。(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缴纳,包含公安机关已没收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田某4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罚金及违法所得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5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6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丛某7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八、扣押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常亮
代理审判员毕祺祺
人民陪审员候光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