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闽0524刑初54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8-21
审理经过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8)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犯开设赌场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汪小贵、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汪小贵、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辩护人王文辉、洪佩芬、詹婷婷(实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春元于2017年9月14日至10月19日间,伙同被告人陈永强为推广赌博网站,非法向他人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件、QQ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196348条,并雇佣被告人陈永强、汪小贵、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及黄某1(已判刑)在福州市仓山区内,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和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通过拨打电话、QQ推广等方式,介绍韦某、马某等参赌人员到“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注册充值并进行赌博。截止被查获时,该团伙为“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推广代理线共8条,注册人数1865人,投注金额1120548元。其中,被告人陈春元所推广的代理线www.635151.com,注册人数12人,投注金额143014元;被告人陈永强所推广的代理线××,注册人数8人。投注金额519元;被告人汪小贵所推广的代理线××,注册人数26人,投注金额46700元;被告人陈林山所推广的代理线www.××,注册人数1人,投注金额392元;被告人林春野所推广的代理线www.××,注册人数1663人,投注金额821923元;被告人汪毅超所推广的代理线www.××,注册人数8人,投注金额2485元;被告人符玲玲所推广的代理线××,注册人数1人,投注金额150元;同案人黄某1所推广的代理线www.××,注册人数146人,投注金额10536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汪小贵、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均于2017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永强、汪小贵、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提供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韦某、马某、黄某1等人的证言;3、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后台数据截图、聊天记录、含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汪小贵、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伙同其他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春元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永强、汪小贵、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春元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其他同案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永强、汪小贵、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春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部分有意见,辩解几万条信息是创建时从百度下载,不是自己购买的,其他的是从赌博网上购买的;开设赌场部分没有意见,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王文辉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春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指控,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证据上,明显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根据存疑有利被告人的原则,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该罪不予认定;2、如果认定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那么,本案的处罚原则应认定为牵连犯,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3、被告人陈春元在开设赌场中主要负责推广,此外,所有行为均由赌博网站来完成,由赌博网站提供信息、资源及配备工具,包括个人信息、培训、后台网站维护,因此,被告人陈春元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永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部分有意见,辩解其没有参与,其是使用电脑找到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部分没有意见。辩护人洪佩芬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永强协助被告人陈春元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指控其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认定为从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该罪不予认定;2、即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被认定,本案应定性为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永强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永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小贵、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4日至10月19日间,被告人陈春元伙同被告人陈永强为推广赌博网站,非法向他人购买含有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件、QQ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196348条;并雇佣被告人陈永强、汪小贵、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及黄某1(已被判刑)在福州市仓山区的租房内,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使用事先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通过拨打电话、QQ等推广方式,介绍参赌人员韦某、马某等人到“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注册充值并进行赌博。截止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该团伙为“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推广代理线共8条,注册人数计1865人,投注金额计1120548元。其中,被告人陈春元所推广的代理线www.635151.com,注册人数12人,投注金额143014元,尚未获利;被告人陈永强所推广的代理线××,注册人数8人,投注金额519元,已领取工资3620元;被告人汪小贵所推广的代理线××,注册人数26人,投注金额46700元,已领取工资2000元;被告人陈林山所推广的代理线www.××,注册人数1人,投注金额392元,尚未领到工资;被告人林春野所推广的代理线www.××,注册人数1663人,投注金额821923元,已领取工资2300元;被告人汪毅超所推广的代理线www.××,注册人数8人,投注金额2485元,尚未领到工资;被告人符玲玲于2017年10月16日参与,所推广的代理线××,注册人数1人,投注金额150元,尚未领到工资;同案人黄某1所推广的代理线www.××,注册人数146人,投注金额10536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汪小贵、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均于2017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扣押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4台、手机36部等物品。被告人陈永强、汪小贵、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小贵、林春野分别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00元、2300元。安溪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分别对被告人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符玲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
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在安溪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均在2018年第一季度思想劳动改造中被安溪县看守所评为“积极分子”;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证实安溪县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10月19日对陈春元在福州市仓山区的租房进行搜查,扣押华硕笔记本电脑4台、手机共36部等物品,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汪小贵、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及其他同案人。
2、证人韦某的证言及后台数据截图,其有到“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网址××进行“百家乐”赌博,大概赌了几千元,基本都是输很少赢。
3、证人马某的证言及后台数据截图,其通过别人QQ加其本人,然后推荐其到“澳门新葡京”赌博网站,网址××进行“时时彩”、“六合彩”赌博。
4、同案人黄某1的供述,2017年9月14日,其和表姐林春野一起前往福州市仓山区的一小区租房找汪小贵,共有8人在该租房内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推广赌博网站,拉人注册会员,参与赌博。
5、工作说明,根据黄某1、林春野的后台数据、注册账号的内容添加对方的QQ号、微信账号,向对方QQ号:82×××68,微信账号:×××进行取证截图。
6、公民个人信息统计汇总表及抽样公民个人信息调查,经被告人陈春元对其使用的电脑中已勘验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23个文件计268799个,含有号码、QQ号、姓名、邮箱、手机号码、姓名等进行确认,公民个人信息为196348条;经抽样调查均能证实公民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7、网站代理推广的8条代理账号汇总及硬盘、后台截图,经汇总,注册人数为1865人,投注金额合计为1120548元。
8、电子物证勘验记录,对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电脑、手机分别进行勘验,提取电子证据内容包含QQ登录记录、微信登录记录、疑似跟“赌博网站推广”相关文档文件、图片、设备基本信息、部分微信聊天记录、部分QQ聊天记录、部分短信、通讯录、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
9、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黄某1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10、户籍证明,证实七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
11、被告人陈春元的供述,2017年8月28日,到福州市直接租了仓山区的租房作为作案的地点,之后其购买电脑、手机卡等物品,先后雇请汪小贵、林春野、黄某1帮其推广赌博网站;其先是在“澳门新葡京”这个赌博网站上申请了8条代理线,之后其和陈永强就在网上找他人购买一些在其他赌博网站上的数据,这些数据包括一些公民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后给他们手机,让他们给对方打电话介绍“澳门新葡京”网站有活动的推广,现场查获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是其和陈永强在网上找的,有些是客服发给其的,其有找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每条售价0.5分至1分不等,共购买了4、5万条他人信息。至案发时,还没有赚到钱。
12、被告人陈永强的供述,其于2017年9月8日开始在福州市仓山区的租房内,与其堂哥陈春元、陈林山、汪小贵和他江西的女朋友、还有一个叫汪毅超,两个剑斗的女孩子,一起推广赌博网站。其使用电脑推广赌博网站,网址是××,网名为“澳门新葡京娱乐城”;其主要是帮陈春元帮忙QQ聊下,看公民个人信息价格是否比较便宜,然后陈春元购买之后发到其QQ上,由其再拷贝到U盘,或者有的直接考到U盘给其,其负责出去打印,然后分给那些员工使用,让他们去拨打上面的号码。其已领到工资3620元。
13、被告人汪小贵的供述,其于2017年9月15日开始帮陈春元推广赌博网站,网址是××,网名为“澳门新葡京娱乐城”,符玲玲和汪毅超是其介绍过来办事的。有领到工资2000元。
14、被告人陈林山的供述,陈春元、陈永强是其堂亲,其于2017年10月16日到福州,平时给他们煮饭,然后使用华硕笔记本电脑,通过上面的QQ群,通过添加进去再发送自己代理线的广告,代理的赌博网站网址是××,未领到工资。
15、被告人林春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9月14日去福州的,其使用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及1部手机,代理的赌博网站网址是××,已领到工资2300元。经辨认照片,编号2号的男子是其笔录提到的“大学生”(陈春元)。
1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其受朋友汪小贵的招呼,于2017年10月中旬到福州,10月15日左右开始代理赌博网站网址是××,网名“新葡京娱乐城”,还未领到工资。
17、被告人符玲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10月初,其男朋友汪小贵叫其到福州工作,后于10月16日到福州,次日,汪小贵拿了1部手机、一些写有电话号码、名字的纸张给其,后拿了一张纸条,叫其按照纸条上的文字去打电话,也就是使用手机向他人推广赌博网站,其推广的赌博网站网址是××,未领到工资。经辨认照片,编号2号的男子是其笔录提到的负责人,即“老板”(陈春元)。
关于被告人陈春元在该案中的几万条信息是创建时从百度下载,不是自己购买的,其他的是从赌博网上购买的辩解意见;辩护人王文辉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春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该罪不予认定和如果认定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陈永强没有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是使用电脑找到的辩解意见;辩护人洪佩芬关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永强协助被告人陈春元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该罪不予认定和即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被认定,本案应定性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计196348条的事实,有公安机关从其掌控使用的电脑中提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并经被告人陈春元确认,又有经公安机关随机抽样核实确认该公民个人信息属真实有效的证据等佐证,还有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归案后的供认该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来源、方式等相互印证;应当认定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王文辉、洪佩芬关于本案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又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属“情节严重”;该条第二款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三,即“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依照上述规定,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已达该规定的十倍以上,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应当适用数罪并罚,而不能选择从一重处断,故该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汪小贵、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伙同其他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共同犯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春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永强、汪小贵、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春元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其他同案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永强、汪小贵、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春元、陈永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改造,受到奖励,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文辉关于应认定被告人陈春元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春元在共同犯罪中,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准备作案工具,雇请他人为赌博网站进行推广并接受投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该辩护意见事实依据及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洪佩芬前述关于被告人陈永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部分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春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下同。即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4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永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汪小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
(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
四、被告人陈林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
五、被告人林春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
六、被告人汪毅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
七、被告人符玲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汪小贵、林春野分别缴交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2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九、追缴被告人陈永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没收七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手机。
陈林山、林春野、汪毅超、符玲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开源
人民陪审员张国显
人民陪审员陈文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石景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