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渝0107刑初111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0-09
审理经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8]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1、古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伍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1、古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被告人罗某1、古某2经共谋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微信号“江湖人称小帅”的人(另案处理)支付了人民币3000元,用于购买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楼盘的业主个人信息。“江湖人称小帅”收到3000元的转账后,通过QQ邮箱的方式,将楼盘的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罗某1、古某2。上述信息包含业主姓名、小区名称、房屋门牌号、房屋面积、业主联系方式等内容。后罗某1将上述信息下载并储存在重庆某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某某路店内的电脑中,后又转移至该店员工唐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上。
经公安机关电子勘验及消重检查,罗某1、古某2购买的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80270条。
2017年8月7日,民警在重庆某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某某路店内将古某2捉获。2017年9月21日,罗某1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罗某1、古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1、古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口信息,清点记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诊断证明书、出生医生证明,情况说明,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1、古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1、古某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8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罗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古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喻建容
人民陪审员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王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