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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4刑初295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8   阅读:

审理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闽0524刑初29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4-15

审理经过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金融刑诉(2019)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1于2018年2月至3月间,通过QQ传送的方式,将25988条含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贷款平台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王跃发(已另案起诉),从中得款25900元。

被告人黄某1于2018年9月23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并被扣押作案工具电脑1台、手机2部等物品;被告人黄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人王某、陈某1、黄某、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公民个人信息统计表,部分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被告人黄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及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黄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九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黄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罚金及违法所得款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没收被告人黄某1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手机二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开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石景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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