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松阳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浙1124刑初8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6-15
审理经过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遍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辩护人许敏雄、陈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1通过网站下载方式搜集了生物医药、地产企业、金融企业等领域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存储在自己的百度网盘内。期间,被告陈某1将其搜集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与他人进行互换或出售。经勘验,被告人陈某1与他人互换的公民信息数据至少1000000条,另其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查证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6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1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手机、笔记本电脑,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陈某、诸某、金某的证言,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员工通信录、车辆档案等,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此外,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1的身份情况及归案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以搜索、互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1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违法所得4160元及手机、笔记本电脑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宗磊
人民陪审员姜晓东
人民陪审员吴超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