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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06刑初609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9-11-13   阅读:

审理法院:万宁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8)琼9006刑初60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2-26

审理经过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8]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忠清、符传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忠清、符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忠清、符传平等人合伙经营海南百年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更好开展公司业务,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吴忠清准备以人民币1500元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海口市市区相关小区楼盘业主信息,并要求被告人符传平提供自己的QQ邮箱接收王某的邮件。被告人符传平同意后并用自己的邮箱接收了王某发送的2个邮件,且单独保存该2个邮件内的信息。经远程勘验,该2个邮件含有606个小区729965条楼盘业主个人姓名、房号、联系电话信息。在保存期间,被告人符传平使用了该2个邮件内小部分公民个人信息,但未获利。2017年8月21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符传平抓获,并扣押了其苹果牌红色手机和HTC黑色手机各1部;被告人吴忠清于同年8月25日主动到万宁市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依据以上事实,指控被告人吴忠清、符传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本院依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忠清、符传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没有异议,且有二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及辩解,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通话记录清单,收到邮件截图,被告人符传平及王某的QQ邮箱截图,被告人吴忠清手机转账记录截图,王某微信交易截图,远程勘查截图,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王某被处罚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远程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忠清、符传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二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情节特别严重。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忠清、符传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忠清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传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的苹果牌红色手机和HTC黑色手机各1部,系被告人符传平非犯罪所用个人财物,依法应退还被告人符传平。鉴于被告人吴忠清、符传平在案发后能够分别投案及坦白,认罪认罚,具有悔改表现情节,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二位被告人予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忠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符传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的苹果牌红色手机和HTC黑色手机各1部,退还被告人符传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时洪

人民陪审员陈君旭

人民陪审员许声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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