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苏0281刑初236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12-03
审理经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8〕2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1采用从QQ群内查询、从他人处购买信息的方式获取顺丰订单信息后,出售给李某甲、陈某1、顾某(均另案处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890元。
被告人陈某1于2017年9月25日主动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社区大水坑警务室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全部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1处扣押红米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1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890元,现扣押在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记录、案款收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李某甲、李某乙、顾某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陈某1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1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8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1的作案工具红米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啸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任凤燕